
教唆未滿17歲騎車自撞
- 阿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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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6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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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你好 這是我兒子發生的車禍案件 我兒子在一家餐廳打工,裡頭有一位廚房師傅剛好是住家附近鄰居,小孩有去打工都會一同搭乘他的汽車或摩托車上下班,在7/29下班前師傅問我未滿十七歲且無照的小孩,請他下班過去跟他一起去牽在修車場保養完的汽車,到修車廠之後,他開車在前面時速很快,小孩騎車載後面追(看監視錄影前後是距離約1-200公尺)後來發生騎車失控自撞摔車,案發當下也有報警和救護車趕到,里長代表也都有到場,警察還有酒測和留我的聯絡電話,表示會聯繫請我和小孩做筆錄,卻一直遲遲到不到員警來電,直到今天8/6主動打去詢問何時可以去做筆錄,員警表示自撞不需要做筆錄?感覺被里長和地方代表私了了?因為這個車禍小孩雙腿骨折骨碎,加上左手也骨折 一個好好的孩子受到重傷 目前還在醫院治療 車主只有隔天到醫院探視 醫療費用也都避而不談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 我該如何為小孩討公道 我能提告對方什麼? 該如何求償?
- 陳家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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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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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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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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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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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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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交通事故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車主也就是老闆,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精神賠償金等
2、但不涉及刑事犯罪,對方並非教唆傷害罪
3、如果需要協助您捍衛自身權益,爭取應有的賠償,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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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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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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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先釐清廚師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小孩的權利?倘有,方會有損害賠償之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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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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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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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照騎車基本上算是行政罰的事情,非屬刑法的範圍,自無教唆犯的使用;且您的小孩是自撞受傷而非是他人傷害,故也無刑法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向區公所聲請調解,以解決這次的糾紛。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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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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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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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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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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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主要是我方自撞,所以要說對方有過失傷害會比較不容易,不過我方提告員警不可以拒絕受理,否則我方可以撥打110或是向督察室檢舉。
2、有關對方教唆無照駕駛,把車輛借給無照駕駛者還是違法的,我方可以求償損失(不過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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