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肇責釐清
- 賴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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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9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14-08-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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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主A於車主B停紅燈時,未注意到B車已超越紅燈停止線,就從B車後方撞上,車禍當下B車被撞之後往前滑行,車體及車主本人並未有任何傾倒及受傷,A車主則是撞擊後跌倒在地,當下有報警,不過因為事發當下忘記先拍下事發現場就先移動車輛至路邊,所以事故現場圖警察有特別備註車輛已移動,筆錄則為事發後兩天才去警局報案補做
目前初步判定表出來為這個結果,請問車主A需付全責嗎?還是雙方都有連帶責任?因為事發當下對方提及他未受傷,筆錄也是各自到警局去做,請問後續這部分是否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警察對方是否有提及受傷,及後續該怎麼處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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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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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A車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A車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倘B車有人受傷,A車駕駛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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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警方初判表無法認定肇事責任,必須經過車鑑會鑑定才能釐清真正的肇事因素。車鑑會鑑定意見推翻警方初判表也是常有的結果。建議委託律師向車鑑會提出鑑定申請書。
2、另外,如果有人受傷,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只要很難成立傷害罪
3、只要鑑定出來您有肇事責任,而且對方有受傷,您被起訴的可能性大。
4、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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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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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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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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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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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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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責任歸責一事,需做過車禍鑑定之後才有辦法釐清雙方的責任,您可先向警察機關申請初步研判表,日後再行做車禍事故鑑定,亦可詢問警察機關對方是否有提告過傷害。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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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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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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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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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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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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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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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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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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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肇責分配是指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失程度來決定事故責任的比例,這通常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素」等方式來陳述,而非直接給出數字比例。 若雙方皆有過失,可向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來釐清責任比例,並據此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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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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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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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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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3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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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本所能夠攻擊也擅於防禦,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清潔車遭追撞 騎士身亡 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1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
違規左轉造成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緩起訴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
違停貨車釀重傷 律師協助求償2百餘萬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4
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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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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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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