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秘密罪 &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TO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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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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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本人行為不當被檢察官提告此兩項目
刑警在偵查過程中持搜索票扣押本人手機以及搜索住家。
檢察官表示會將手機還原刪除檔案找尋證據目前案件進度已做完筆錄
筆錄內容坦承犯罪以及描述犯案過程,另外深表歉意希望能與被害人和解不法影片皆未備份/強迫/重製/散佈/意圖營利供給場所等行為,犯案內容如下
1. 不定時隨機尾隨數名被害人側錄如廁過程 (影片觀看後已刪除) => 1名被害人報案,其餘被害人應不知情
2. 側錄鄰居裸露上半身保養過程 (影片存於手機未刪除) => 不確定被害人是否報案
3. 親戚分享傳統脫衣秀影片,下載儲存於手機 (存於手機未刪除) => 被害人應不知情想諮詢問題如下
1. 依照目前陳述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
2. 手機內還有其餘數名被害者不知情,檢察官會繼續上綱通知其他被害人嗎 (或是只專一受理報案人之告訴) ?
3. 一旦確認起訴判刑,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嗎 ?
4. 會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嗎 ?
5. 如何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本人有誠意悔改/和解,以求最低刑度
再麻煩各位專家,給予指教
(本人已深刻反省)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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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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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妥善處理過數件類似案件,就您所詢問回答如下:
- 1. 依照目前陳述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
- 依您所述,您所涉犯者應為刑法第315-1條第1款之犯罪,依同法第319條,是告訴乃論之罪。 2. 手機內還有其餘數名被害者不知情,檢察官會繼續上綱通知其他被害人嗎 (或是只專一受理報案人之告訴) ?
- 一般來講檢警不容易找到其他被害人。
3. 一旦確認起訴判刑,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嗎 ? - 這個犯罪並非重罪,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4. 會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嗎 ? - 同上,非重罪,限制出境機率很低。
5. 如何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本人有誠意悔改/和解,以求最低刑度 - 建議委任律師出面與被害人談和解,爭取撤回告訴之可能。
- 綜上所述,建議您可以委任本人協助處理,希望您案件順利~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LINE ID:who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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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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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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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您的陳述可能涉犯刑法315-1,應為告訴乃論罪。
2.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僅會處理已提起告訴之人。
3.有無易科罰金空間,屬法院職權決定範疇,無確切答案,但您可以委任律師,替您向法院爭取得易科罰金之空間。
4.依照現行法,檢察官、法院可以依職權限制出境出海,若檢察官、法官認為您有逃亡之虞,可能會限制出境出海,但實務上多半以交保、限制住居處理。
5.您可以向檢察官、法官表示有意和解,並努力與被害人磋商以求最低刑度。但仍建議委任律師進一步提出答辯狀,使檢察官、法官知悉法律上從輕處理之依據。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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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0:38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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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專精妨害秘密、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很多,熟悉相關流程跟規定
1、依照您的陳述,目前是告訴乃論罪,您可以透過律師給被害人和解,爭取撤告後,案件就會結束,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法院可以做出不受理判決。
您可以透過有經驗的律師,在現在就可以積極透過檢警,跟被害人聯絡,讓律師出面跟被害人私下和解,本律師有豐富的成功經驗。
2、手機內的其他被害人,依照我的經驗,檢察官不會去通知
3、如果初犯無前科,被起訴判刑通常判三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4、不會被限制出境,不影響出國
5、如果錯失黃金時間,必須主動透過書狀向檢察官法院表示有和解悔改的情況,但通常成功機率就會大幅下降,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幫您提出悔過書
6、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有豐富處理經驗、專攻偷怕案件的高律師協助,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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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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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照目前陳述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單純拍屬於告訴乃論。
2. 手機內還有其餘數名被害者不知情,檢察官會繼續上綱通知其他被害人嗎 (或是只專一受理報案人之告訴) ?---檢察官會通知其他被害人。
3. 一旦確認起訴判刑,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嗎 ?---單純偷拍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沒有前科,有機會爭取判決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4. 會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嗎 ?---如果您都有配合到案,且認罪,原則上不會被限制出境。
5. 如何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本人有誠意悔改/和解,以求最低刑度---應該聲請移送調解取得被害人諒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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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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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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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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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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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9:00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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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關於你的問題,律師回答如后:
1. 依照目前陳述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
答:三一五之一、三一九之一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偵查中和解撤告就不起訴;如果一審和解撤告就不受理判決。
2. 手機內還有其餘數名被害者不知情,檢察官會繼續上綱通知其他被害人嗎 (或是只專一受理報案人之告訴) ?答:檢警如果找得到人而且告訴人要提告才會處理。例如:如果有拍到對方的車子檢警可能以車查人;如果是在捷運拍攝有刷卡紀錄檢警可能以卡查人。
3. 一旦確認起訴判刑,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嗎 ?答:大部分都是易科罰金居多。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歲的話比較麻煩。被害人未滿18歲的偷拍有至少三種見解。
4. 會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嗎 ?比較少限制出境。
5. 如何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本人有誠意悔改/和解,以求最低刑度。答:建議至少找個有勝訴經驗的律師協助你處理。
二、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376)案由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V0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如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38)案由妨害秘密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乃論罪和解撤告不起訴)。
(24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62)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v7號不起訴處分。
(263)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v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4)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調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v4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v7號不起訴處分。
(270)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71)妨害秘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vv號不起訴。
(275)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vv號不起訴處分。
(276)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vv4號不起訴處分。
(277)妨害秘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v7號不起訴處分(經同意拍攝案)
(303)案由妨害秘密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338)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v3號不起訴處分。
(339)案由妨害秘密等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v3號不起訴處分。
(37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5)案由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對於您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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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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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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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9-1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是本件需釐清所犯法條即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以釐清究係告訴乃論之罪?抑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再者,本件需釐清您是否認罪?以及是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緩起訴抑或緩刑均有其要件,倘您要爭取實務上須與被害人和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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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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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但被害人有可能不希望與您見面,建議可以委任律師一併出面協商和解事宜,以把傷害降到最低。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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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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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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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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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照您目前所敘述,您應該是觸犯了刑法第315-1妨害秘密罪,此罪為告訴乃論罪。
- 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除非被拍攝者涉及未成年人,而有兒少法等非告訴乃論罪之問題,否則較少檢察官會主動通知被害人。
- 此部分須看您最後被判的刑度才有辦法確定,但因為您犯的罪非屬重罪,因此是有機會被判得易科罰金的刑期。
- 因為您犯的罪屬輕罪,若您於偵查和審判期間都有配合檢警的調查和法院的程序的話,理論上應該是不會被限制出境。
- 此部分已涉及到律師於實務上的專業,建議您可以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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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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