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貸款遭詐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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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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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是因為誤信他人而交付帳號,且有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可以嘗試無罪答辯。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或是至少委任律師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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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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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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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帳戶並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遭警方偵辦。
2、將來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爭取無罪不起訴。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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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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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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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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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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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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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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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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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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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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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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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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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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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17:50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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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而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你。
二、如果不符合法扶資格,可以考慮委請律師代撰刑事答辯狀,單純的代撰刑事答辯狀會被委任便宜。
三、也可以預約諮詢,只是我預約諮詢是有收費的。
四、偵查中可以試著爭取不起訴;如果被起訴,則建議你考慮認罪和解爭取緩刑。和解的部分如金額比較大的話可以考慮跟對方談分期。
五、這邊摘要幾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個資部分適度遮蔽):
(一)「由此可知,本案新光帳戶係陳○霖將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非被告交付。被告所為者,僅係將新光帳戶借與其父親陳○霖使用,衡諸被告係基於父子間之信賴關係而出借提款卡及密碼與陳○霖,卷內亦無證據明確可證陳○霖向被告借用帳戶時,已清楚交代係要作為美化帳戶金流以向銀行貸款之非法用途,尚難逕認被告主觀上有能預見他人利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而容任該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二)「審諸「OK忠訓國際」確實為知名且合法存在之公司,營業項目即為貸款諮詢顧問,協助客戶通過銀行之審核,成功向銀行申請貸款,此為法院審判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是被告在「OK忠訓國際」LINE群組留下個人資料後,即有LINE暱稱「邱均安」之人與被告聯繫,自足以使人相信對方確為「OK忠訓國際」之公司職員,而依「邱均安」之指示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進行所謂財力「包裝」、「美化」,以利貸款之通過。是堪認被告提供自己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本意係在於申辦貸款之用,且正因誤信對方佯稱之包裝、美化帳戶方式以利申貸之說詞,始會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縱因被告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即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然尚難以此即遽予推論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時,對於前開帳戶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之收款帳戶,以及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去向之金流斷點等不法用途,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故尚難單以被告提供之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本所承辦詐欺案件勝訴經驗: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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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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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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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您已將提款卡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被認為是詐騙集團共犯的機會頗大,而若是被認定為共犯的話,最後一樣還是得償還其他被害人的錢,故建議您可以照法扶律師的建議向檢方認罪並與被害人協商賠償,這樣的話至少刑罰上比較有機會減輕。
而關於賠償金的部分,您可以找專業的律師陪同您去與其他被害人商談,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為之,如此對您來說壓力較小。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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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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