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漏水

- 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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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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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公寓大樓的住戶,之前因公寓大樓管線問題,下雨時水流倒灌回至我家,造成裝潢和家具損壞,後來我起訴向管委會求償約新台幣6萬元(我主張是因為管委會未定時疏通清潔管線造成),因管線漏水問題仍須要送鑑定才能釐清,法官認為損害金額不大希望能調解(故未送鑑定),最後我與管委會作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記載:「1.管委會(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家具損壞)。2. 管委會於給付上開2萬元後,應委請廠商將原告之房屋裝潢修繕完成。」
管委會確實已給付2萬元,但遲遲未請廠商修繕房屋裝潢(已拖延1、2個月),我只好先自費請廠商裝修,請問這筆自費的裝修費用如何向管委會求償?
是直接將調解筆錄送強制執行嗎?會不會因為我已自費修繕完成,民事執行處認為執行無實益而不執行?
因管委會拖延甚久且態度惡劣,能否另外再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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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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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再者,本件倘要再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需釐清訴之聲明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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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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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和解筆錄的內容是請管委會修,倘若您已經自己修了,無法依據該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您只能另外提告。
2、這樣的情形應該是聲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會要求管委會履行,如果不履行就可以處以怠金或是讓您自己找人修,這樣才是正確的程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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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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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已經自行修繕,就無法聲請強制執行
2、如果受有損害,只能另外提出民事訴訟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付費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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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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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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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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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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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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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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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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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與管委會協調之,避免高額之訴訟成本。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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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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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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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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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有記載管委會應修繕,管委會不為則依法您應直接提起強制執行,請執行法院處理,執行法院通常會發函命管委會處理,管委會逾期不處理,則執行法院會依債權人之要求選定施工單位,後續施工之費用可列為執行之必要費用,請管委會支付。
然因您未為上開程序行使,是以若要求自費修繕的費用,則需要另外提告處理。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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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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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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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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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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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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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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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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