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方車禍
- 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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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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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此處昏暗無燈光),因右側不易出入,而由左後車門搬運物品(搬運時皆無來車),搬運至車尾正要趨前時,發現騎士與公車擦撞車禍,報案後發現車門有撞擊痕,檢方推測為撞擊車門後與公車擦撞致使騎士死亡,以過失致死做筆錄。
檢方說法為此處本不宜搬運物品,認定有責任,車門開啟程度並不確定,目前無任何證據。
但騎士撞擊之車門非猝不及防之開啟,騎士可能超速或故意行駛於公車及路邊停車之狹縫中,(我與公車乘客交談時有人提及騎士有鑽行的情形。)且搬運時有注意來車,若此時欲上車駛離,可能反成受害者,是否可以此為辯論依據?
騎士可能酒駕(血液中測出酒精,但檢方稱可能因出血原因,有30min之前載運之乘客可做證無喝酒)那酒駕證據是否有效?
公車司機稱沒有看見機車騎士,但若機車騎士為先撞擊後再撞擊公車左後側,我方目前推測除非機車速度很快往前追撞,或是狹縫併駛無法閃避,那公車司機的責任應占多少比例?目前我方還可做哪些查證以確認經過,降低肇事責任?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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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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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知目前案件進行到什麼程度,是偵查中?偵查終結已經起訴?應詳閱相關資料後才能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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