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個月是否足以構成不定期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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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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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
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
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
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
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
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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