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客欠租不繳且霸屋不搬還要我退還房租給他
- f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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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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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已近兩個多月沒付房租,因為只跟他簽一次約爾後未再簽約就變成不定期契約,我知道必須要等4個月的房租未給(包含扣除掉2個月的押金)才能請求其搬離,問題是如果我9月底一過寫存證信函催告他時可否直接就告知他契約終止,然後限期搬遷呢? 因為我怕如果事先先催告他繳租金的話萬一他繳了部分租金不就契約又存在,我就一直無法趕他走呢?
另外之前我因一時答應友人將友人的戶口暫時遷到此租屋處而沒事先跟房客告知,因此房客常常收到友人的催款等信件,為此房客有曾告知請我處理,後來我就直接把友人的戶口遷到區公所,但房客還是要求要我退還102年11月以後的所有房租(因為他目前人已不住在租屋處近兩年但東西都還再也未與我解除契約,但之前也都沒跟我說他已不住此處,讓我誤以為他還繼續住直到我收到瓦斯費,水電費,近兩年都沒繳的催款明細),我很納悶如果他東西一直遲遲不搬走霸佔著房子,那我不就要還他到他搬走的那天所有房租嗎?而且也因為戶口之事他要提告我除了退還房租給他之外還要我賠償他精神損失.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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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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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們的租賃契約尚未終止,對方就有給付租金之義務。如果租賃契約有約定以押租金抵償房租,你可以等到扣完押租金後仍積欠2個月時,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終止租約,通時要求給付積欠的租金、清償未繳之水電費用跟遷讓房屋,對方若置之不理可以訴送請求。 戶口暫寄要視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違約條款,若未約定通常是請求排除而已,就算有損害金額也不大。 對方未終止租約擅自遷移他處,仍然可以請求給付租金,當然不用退還房租給他。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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