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款及債務繼承問題
-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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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07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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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兩天我收到一份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書
第一頁的內容是要強制執行薪資扣款3分之1以償還債務,金額為2萬2
但是..我完全不知道這欠款是哪來的
所以收到執行命令書後 我有請朋友幫我看一下
他說大概是我爺爺、奶奶的債務吧,但是我爺爺奶奶已經過世好幾年了
我也不知道我爺爺、奶奶到底有甚麼債務...
打電話去問 他們也只有叫我寫訴狀 申請閱件 讓我了解這案子而已
想請問一下 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另外~我還想請問~
我爺爺、奶奶的債務繼承順序 應該是 由我的上一輩(也就是我爸爸那一輩)為第一順位繼承
而我則應該是我爸爸的下一順位。
當初我爸爸過世時 我有辦理拋棄繼承,那這樣有效嗎?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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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林先生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每個人都是獨立的
你本身是爺爺奶奶的繼承人
也同時是爸爸的繼承人
慬是如果有上ㄧ輩父親伯叔在 由他們先繼承而已
不因你就爸爸的部分拋棄就連同對祖父母的部分拋棄
2. 你如果沒有爭取 可能還是必須償還這些債務
有ㄧ些例外豁免的條文 規定
還是蠻有訴訟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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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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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0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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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有些事情想請教~
問題一:
今天我媽媽帶我去區公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管道詢問
但是那位先生跟我說 當初沒辦理拋棄已經來不及了
他說現在可以補救的辦法是 主張〔限定繼承〕
但是我的爺爺奶奶要是在98年6月修法之後才過世才行。
所以我回去就先找了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時間 兩人都是在97年年頭和年尾。
時間都是在限定繼承修法之前,所以 這樣就沒辦法主張限定繼承了嗎??
問題二:
那位先生另外還建議我說 因為金額不大(利息+本金大約6萬左右)
所以我乾脆就繳款比較實在,他說 訴訟費+律師費就不只這些錢了,沒有上訴的價值。
這是真的嗎???
問題三:
我有稍微查一下繼承的相關法規,其中有一條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由於我爺爺奶奶過世時 我才17歲 屬於未成年的狀態,那麼這條法規 適用於我嗎??
問題四:
那如果我這次和銀行協商繳款了,未來如果還有其他銀行來追討我爺爺奶奶的債務時
我還能在上訴嗎??法官會不會因為這樣判我敗訴之類的問題??
最後再一次 感謝律師們認真解答我的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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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我收到一份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書
第一頁的內容是要強制執行薪資扣款3分之1以償還債務,金額為2萬2
但是..我完全不知道這欠款是哪來的
所以收到執行命令書後 我有請朋友幫我看一下
他說大概是我爺爺、奶奶的債務吧,但是我爺爺奶奶已經過世好幾年了
我也不知道我爺爺、奶奶到底有甚麼債務...
打電話去問 他們也只有叫我寫訴狀 申請閱件 讓我了解這案子而已
想請問一下 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另外~我還想請問~
我爺爺、奶奶的債務繼承順序 應該是 由我的上一輩(也就是我爸爸那一輩)為第一順位繼承
而我則應該是我爸爸的下一順位。
當初我爸爸過世時 我有辦理拋棄繼承,那這樣有效嗎?
您好!
您辦理的只是拋棄對爸爸的繼承權,這個執行命令處理的是爺爺奶奶的遺產,與爸爸的繼承權無關。您應該是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若已來不及拋棄對爺爺奶奶的繼承權,則您已確定需承受爺爺奶奶的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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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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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今天我媽媽帶我去區公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管道詢問但是那位先生跟我說 當初沒辦理拋棄已經來不及了他說現在可以補救的辦法是 主張〔限定繼承〕但是我的爺爺奶奶要是在98年6月修法之後才過世才行。所以我回去就先找了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時間 兩人都是在97年年頭和年尾。時間都是在限定繼承修法之前,所以 這樣就沒辦法主張限定繼承了嗎??
問題二:那位先生另外還建議我說 因為金額不大(利息+本金大約6萬左右)所以我乾脆就繳款比較實在,他說 訴訟費+律師費就不只這些錢了,沒有上訴的價值。這是真的嗎???
問題三:我有稍微查一下繼承的相關法規,其中有一條是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由於我爺爺奶奶過世時 我才17歲 屬於未成年的狀態,那麼這條法規 適用於我嗎??
問題四:那如果我這次和銀行協商繳款了,未來如果還有其他銀行來追討我爺爺奶奶的債務時我還能在上訴嗎??法官會不會因為這樣判我敗訴之類的問題??
您好!
1.修法前需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才能主張有限責任,但例外如果符合繼承編施行法的情形,仍有機會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的責任,結果與限定繼承差不多。
2.維護權益本就應考慮成本效益,本件若要採取法律行動確保權益,成本確實可能大於應付債務金額。
3.未成年可適用有限責任。
4.個別債務都可個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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