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有一位年近60歲的長輩(舅公,我媽媽的舅舅),
他有三名子女,目前皆有工作並買了房子。
幾年前,嬸婆因病去世之後,三名子女就各自離家對舅公完全不理踩,
舅公名下並無資產存款,
一個人租屋開計程車為生,但因年事已大又是個人計程車
所以連三餐溫飽都很困難。
我媽媽因為從小是外婆帶大的,所以對舅公能幫多少就給多少,
每個月幫他繳房租水電健保等等
問題是我們家自己手頭並不寬鬆
我媽媽也五十多歲了,每天凌晨兩點半起床,磨黃豆煮豆漿賣包子,工作到早上10~11點
就為了多賺一點錢能支付舅公的生活費
為了生活費,我自己5月份時才借了一筆50萬信貸,每個月光是生活費和貸款
就快撐不下去~
曾經有跟舅公的三名子女溝通過,請他們負起扶養責任,
他們表態不會拿錢出來,叫我們不要管舅公
問題:
1.想對舅公的三名子女提出告訴,告他們遺棄。但舅公曾有酒後動手打了家人,
警察局有記錄在案,這樣的案件會成立嗎?
2.因為只知道舅公的長子是自己開公司,其它兩名子女似乎沒有勞保,這樣有辦法申
請強制執行,讓他們負起扶養責任嗎?媽媽先前代替他們支扶給舅公的生活費用有可能
向他們一併追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