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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20

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 聲請書:債權聲請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債務聲請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4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2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過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9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3

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1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紹民 100-11-16 08:31

DEAR:
小弟在父親往生後已經聲請限定繼承,也已經登報到六個月的聲請債權期限;如今父親往生後只留下一棟房子與北部大約1坪的風水地(與其他親戚持分1/3),因為在法院公告裁示六個月內不得對房屋過戶買賣的動作,那麼現在已過六個月的時限(5月-11月),若是要將房子脫手來對債權人做清償,是否需要將房子過戶繼承人之一名下(現有母親與三位子女繼承人)之後再來做買賣的動作??
又,如果該房子仍有房貸在正常繳息,而第二順位債權人又不急著要求清償,在房子順利過戶繼承人名下之後還是得要盡快脫手嗎?還是可以繼續居住?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0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vivian 100-11-15 17:4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Q: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Q: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目前我卡債已經處理完畢. 清償證明只剩一家尚未收到.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0

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9

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8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5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通知書: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kate 100-11-09 16:30
今天收到一封銀行的通知涵

我父親於95年過世.通知涵寫到--

***生前曾向**銀行辦理消費貸款.嗣因為依約繳款.**銀行業將債權移轉
本公司.茲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供參考.併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有關上揭消費性商品貸款權.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債權金額已達新台幣19**03元
經本公司向戶政機關查詢.***君業已身故.而台端係***君之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概括承受其債權債務.
今特通知.請於涵至三日內速與本公司承辦人員洽商還款事宜.若屆期仍未獲見覆
.本公司及依法向法院訴請還借款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通知涵內容
想請問我父親過世時因他為殘障人士.無工作.也沒任何遺產.生前也早與我們分開住.所以我們並沒辦理任何繼承或拋棄繼承手續.是今天接到通知涵才知道父親尚有負債未還.
這樣的情況也需要負責清償嗎?

銀行是否有疏失呢?
為何95年我父親過世時未通知.直到100年的今天才通知呢?
而且我父親的初期貸款金額為6萬.為何變成19萬多.這是銀行惡意拖延嗎?

我能怎樣尋求協助解套呢??

請求法律專業替我解答...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11-09 20:33

 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限定責任。白話來說,如果根本對繼承到任何財產,就不需對繼承債務負責。

笑孔丘 100-10-18 14:18

第一題: (以下三題重點回答即可,非常感謝您)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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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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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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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欠乙貸款十萬元未清償 ,乙心有未甘歲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十萬元之損害,事後乙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1.有效2.不生效力3.效力未定4.相對無效

請問為何答案是2且不生效力與無效的區別另外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又是什麼?

p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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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90高三
51.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與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都得要負起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求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答案D
想要問為何不是選A呢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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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造商到底負什麼責任???

張先生 100-10-10 20:39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我的朋友最近要賣房子清償債務房子成交價560萬,銀行房貸約315萬,另外二胎欠了約170萬,因他買方的自備款僅105萬,二胎的債權人又要求需先還錢才願意塗銷設定,因此友人希望我先借他65萬好去塗銷二胎讓這筆買賣能順利成交,待交屋時尾款再還我錢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借他錢去塗銷二胎設定房子能順利過戶,會不會在塗銷二胎後立刻有人拿出另一張本票聲請查封假扣押???雖然說目前房屋權狀等過戶資料都在代書那控管,但還是會擔心他是否有隱瞞其他的負債,萬一其他債權人突然出現,那是不是房子買賣無法順利成交,連我借他的錢或許都會血本無歸,是否有安全的方式,讓我可以更放心的借他錢,讓他的房屋順利賣出,我就不必擔心錢要不回來了!! 另外,如拿本票向法院申請查封,作業時間要多長呢?? 目前調閱房屋的謄本,除了本身的銀行房貸,私人設定就只有我所描述的那170萬二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任何設定!! 還麻煩陳?師給我一點建議!!
你可以請對方先以房子作為擔保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然後偕同買方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進行塗消第二順位抵押權的程序,這樣你就會變成銀行之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這樣你的朋友及買方就會想辦法處理你的債權,且因為你有優先權,也不怕其他債權人出現。
小琪 100-10-09 19:50
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 民事起訴狀 .... 提告 1.訴請離婚 。 2.子女監護權 。 3.對方要求10萬元新台幣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志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上開第三聲明 , 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5.速共費用被告負擔 。 對方訴說 , 事實理由 ... (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每天上班因家務事從未做過任何一項(例如:打掃,洗衣,煮飯 等 .... 之類問題) 本方 : 因自己本身是開美髮店,營業時間從早上8:30~晚上8:00 , 有時會稍晚一些 .... (二) 對方訴說被告 早出晚歸 , 未曾願意早點回家顧小孩,教導小孩做功課等....問題 本方 : 因 為了家庭生活經濟,我也努力賺錢 , 也並非說我不願意早點回家照顧小孩,教導小孩功課 .... (三) 對方訴說被告 小孩生活支出,以及生活費用 我曾部願意拿出一分一毛出來支出 ... 本方 : 從小到大 所有生活經濟費用一律由我這方(美髮店) 賺的支出 , 並非他說的這樣 ... (四) 對方訴說被告 他所賺取的金錢薪資 一律由本方保管,每月僅給原告 5000元生活費用 ... 本方 : 因他工作不穩定,薪資也不穩定, 每月我另要支出給予他生活費用 .... (五) 對方訴說被告 對他們(原告)其長輩不尊敬,如陌生人般不理不睬 . 本方 : 因原告對小孩灌輸一些不合理的話 (例如:別打給我,別跟我說話,別學到我因為沒用) (六) 對方訴說被告 因提到我多次車禍 , 他們原告其家人訴說我從未記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 本方 : 因車禍病危通知,都有娘家母親照顧 , 原告其家人從未再身旁照顧我一晚 .... (七) 對方訴說被告被告有私下在販售 仿冒皮件,仿冒皮包 本方 : 而我卻是在網路看喜歡買來自己使用,犒賞自己 這樣有罪嗎 ? (八) 對方訴說被告 因大兒子在馬路奔跑,管教不聽 , 打了大兒子屁股 ( 一下 ) .... 本方 : 因我本身有帶小孩回娘家,而在幫小孩洗澡時卻發現屁股有瘀青的情況 (所以我,拍照存證) (九) 對方訴說被告 郵局,保險 等資料 有陸陸續續去解約,而錢不知從何去 ... 本方 : 我從未把郵局等保險 等資料 更改或解約 .... 我可以提告他嗎 ? (十) 對方訴說被告 投保某家保險公司 原告訴說我故意不繳納任何一毛保費 .... 本方 : 因所有保費 (包刮 : 小孩,他(原告) 都是由我本郵局自動扣款 ) (十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原告叫我幫他辦理網卡的問題,因需預繳費用,而我故意不繳納 且有解約動作 ... 本方 : 並非他(原告)訴說的這樣 , 我可提出預繳證據 . 這樣行的通嗎 ? (十二) 對方訴說被告 因曾購買一輛車 , 而因保險便宜 , 辦理元告知母親名下 , 之後因保險人出了一些狀況,反而要更改保險資料 ... 本方 : 因像原告訴說的情形 , 保險人出些狀況 ,需要有更改的動作,反而說我騙去他母親雙證件 (並非他說的這樣,雙證件是由他母親,親手拿給我的,他"原告"也在場,有親眼看見) ... 這樣我該怎麼說 ? 同上問題 , 因之後我們雙方有討論之後有提到要把車子過戶 , 我問原告說要更改到誰的名下 , 原告說更改到我名下 , 這樣我算是騙取嗎 ? 以上這些問題 , 我皆有證據 , 我是該在調解是當下拿出證據,還是訴說我可以拿提出證據 ... 還是開庭時再把所有證據提出 ? 也因原告家中的姊姐是律師 !!!!! 所有這些問題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陳律師 教導一下,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 也因我還想要爭取到監護權 盼回 謝謝
你的對造有律師幫忙,對方會引述一些事實或捏造一些非事實的東西,如果你沒有針對每一項問題進行答辯,對你會有不利的影響。 對於對方事實的陳述,如果與事實不符者,你應該逐一否認。另外你想要小孩的監護權,你需要就你的收入、家庭後援的資源一一進行說明,讓法官認為你比對造更有能力照顧小孩。
妹ㄚ 100-10-09 02:13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妹ㄚ 100-10-09 02:13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另一台還有車貸的車子已通知銀行車主已死亡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妹ㄚ 100-10-09 02:09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的貸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另一台還有車貸的車子已通知銀行車主已死亡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妹ㄚ 100-10-09 01:56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另一台還有車貸的車子已通知銀行車主已死亡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mintaa 100-09-27 20:18
公司狀況現在是去年底送市府申請註銷~原來狀況是停業~為有限公司 但後續不知為何就沒再繼續辦理下去了~有申報99年營所稅 老闆最近突然想到要用這間公司營業~才發現這種情況~ 現在有要著手辦國稅局那塊結清算了~但老闆還是想用原名 所以才需要法院結清算這方面的資訊~  上網找尋後知道 聲報有限公司清算人~有兩各階段~ 就任聲報->完結聲報~這兩個階段是同時送還是分次? 另外清算聲報需附資料有~不懂其說明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不懂其意思)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因法院已下班又很急所以才想來這裡問問看~希望有好心人士可以替我解答~拜託拜託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A:需實際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再製作股東會會議記錄,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宜。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A:選任後,由清算人依經濟部網站格式填載同意書,作為同意擔任清算人之證明。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A:就是選任清算人後整理公司當前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通常是請會計師或公司會計主管製作 。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A: 前述文件,清算人必需送監察人審查,由監察人出具證明書證明已經看過前述文件。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不懂其意思)A:監察人審查後,清算人要再召集股東會,請股東會承認,就像每年公司承認財報的程序一樣。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A:就是將公司要辦理清算的狀態,在報紙上公告,以便債權人行使權利。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以上意見不代表對任何個案成立委任關係,亦不得作為任何個案所提出之建議,讀者請另行委任律師辦理。

 這整個程序很繁瑣,你最好還是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你辦理。

牡羊座 100-05-27 13:28

結婚近十年,當中經歷許多委屈及言語暴力,去年四月結束近十年的婚姻關係,但至今仍無法令我安心度日,常夢到前夫過去對我的欺行。

前夫曾在98年6月23日有暴力行為,經簡易庭審查確定,決定起訴。

兩人已無法繼續婚姻關係,遂由法院協調,共兩次,由於前後間隔一個月之久,在承受莫大的煎熬、身心俱疲之下,我同意對方以每月交付一萬五千元轉帳到我帳戶,為期五年,共九十萬,條件交換撤銷告訴。

原以為解除婚姻關係可以為我灰暗的人生尋得另一片生機,無奈一年過後,我仍深陷過去的陰霾,為此痛苦不已。
過去的婚姻生活壓制,致曾患焦慮與憂鬱症,用藥物治療好長一段時間,直到去年減量,至今已停藥。前些時日再度就診,醫生開藥後仍建議我聽從安排,接受心理諮商治療。

我不明白,至始至今,我做錯什麼滔天大罪,要我承受這麼多的苦難?欺負我的人,是他,為什麼我要經歷這些辛苦?

離婚對他而言,除了我的離開,其他在生活上完全無任何改變,過著無異的生活。而我自從嫁給他之後,就成為再也沒有自我自主意識的人,損失慘重!

我們白手起家,約一年開一間店舖,至98年止已有七間。
結婚後的前兩年,我的生活開銷來源僅有每日200元,從店裡支出。經多次爭取,他每個月給我一萬元,這是我每個月的收入總金額。到後期,他藉故指我工作不力,當眾怒斥我比工讀生不如,停止每月固定給予,比照工讀生,改由時薪計算。

每日和他相處是種折磨,隨時要警惕自身行為以防受罵,日以繼夜,在種種壓力之下,我的身心已到達無法承受的臨界點。
癌症,換不來他真心改變,對我好不過半年又故態復萌,甚至變本加厲。諸多行為,無法一一陳述。

如今我冷靜描寫大概,全為求一線生機,至今年6月23日即傷害期滿兩年,我不計較體表苦難,但實在心疼自己靈魂的折磨,唯有為自己討回適當公道,方可一解我鬱抑的心情。

原本真的想放他一馬,結果,老天憐憫,讓我看清他對我惡行,竟如此徹底。

當初在法院協調,曾對他說過:既然你說我沒資格跟你分財產,我也不跟你爭,只求你將我罹患癌症後的理賠金額全數歸還,凡以我的名字購得的保險,將它的要保人轉到我名下。沒料到,在經過一年後的今天,不小心被我發現他刻意隱瞞實情。
家裡的財務大權由他掌舵,對他而言,我無權過問,就連治療期間的所有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項亦是他打理。我只知道他有拿去付貨款。那時候我的中國信託帳本在他那裡,理賠金下來後,他再轉它用,我無權過問,因為他覺得保險費是他在負責的。

如今我發現尚有其他我不清楚的款項,我非刻意調查,但我覺得上蒼就是要讓我看到。我不是在乎理賠的金額是否真的全數還給我,而是不能忍受他竟可一再地一再地欺負我,當真認定我是份軟土?!每天日夜操勞之外,還要讓他日夜辱罵,心理委屈不說,身體受罪又是何理?

以為可以在離婚之後結束十年的折磨,堪知那僅是結束我和他的關係而已,結果,折磨猶在。

一年後的今天,我再度為此事折騰,只為要求他還我公道,為他過去對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懇請律師為我勞心,想想是否有機會再反?本人牡半座由衷感謝!盼回!

備註:

(以下為協議內容)

兩造同意調解(協議)成立內容如下:

一、                聲請人莊OO與相對人范OO調解離婚成立,並於民國99年4月8日婚姻關係消滅。

二、                有關未成年子女范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由相對人任之。對造與未成年子女范OO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由兩造自行約定。

三、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到清償完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逕匯入聲請人莊OO之帳戶內。

四、                有關未成年子女范OO之扶養費,由相對人單獨負擔。

五、                除前揭協議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                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111.248.107.235 100-05-27 14:22

保險理賠金給誰?要看保險契約上約定的受益人是誰。如果當初約定的受益人是他,那由他取得並沒有問題。你們離婚時有約定保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這個部分並沒有寫入離婚調解筆錄中,應該是可以請求的,你最好多找找有無當初約定的證據,這樣機會會比較大些。

牡羊座 100-05-31 14:35
回覆 111.248.107.235 的發言內容:

保險理賠金給誰?要看保險契約上約定的受益人是誰。如果當初約定的受益人是他,那由他取得並沒有問題 ... (恕刪)

請問:
若無法證明當初約定(被保險人為女方的所有保險,將其要保人更名為女方名字),這部分能以什麼名義動作?
如果是兩人私下約定簽名蓋章的話,可有法律效用?有見證人

印象曾簽過一份內容有:被保險人為女方的所有保險,將其要保人更名為女方名字。將保險理賠金兩百萬歸還女方。

可否辯駁對方刻意隱瞞理賠金額乃至刻意侵占?須準備哪方面的證據

lc301 100-05-10 12:03

對於我爸某個朋友,我爸有一筆55萬債權,(最近爸爸被裁員沒工作所以急需這筆錢看病)
最近我爸朋友又被另一債務人告還錢,正在打官司中,
而我爸朋友只有名下唯一有一棟動產,除了房貸第一胎以外,我爸可以設定第二胎嗎?
我爸朋友的房子估計應該有320萬,扣除房貸290萬,還有三十萬可以清償,目前房子
沒被查封,我爸可以設定抵押權嗎??

hakkai 100-05-17 16:49
回覆 lc301 的發言內容:

對於我爸某個朋友,我爸有一筆55萬債權,(最近爸爸被裁員沒工作所以急需這筆錢看病)
... (恕刪)

當然可以設定抵押權,也就是俗稱的二胎,問題是首先要欠你爸錢的人願意去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再者即使願意登記給你爸,你們還是得去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等法院准許後,再拿這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與其這麼曲折,倒不如直接對你爸的朋友發支付命令,然後請他不會對這個命令提出異議,一定這個支付命令確定了,它還享有如同確定判決的效力,亦即既判力,不但確定你爸的朋友欠你爸錢,還有中斷借款債權的消滅時效的效力,如果你只是去弄個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根本沒這些效力。

所以我的建議是去聲請支付命令比較能夠徹底解決問題!

對方欠你父親一筆錢,只要對方願意拿房子設定抵押,還是可以設定的。設定了之後,房子未來若遭拍賣,你們會是第二順位債權人,比起完全沒有擔保的人來說還是比較有利的。而且,如果對方努力償還銀行貸款,例如在拍賣之前多還了三十萬,那拍賣後除了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部分甚至可以清償你父親的55萬元債權。換言之,有設定總比沒有設定的普通債權好。 此外,如果設定了,對方應該會比較有還款的意願,慢慢一點一點還,雙方都有喘息的機會。

故鄉 100-05-03 17:17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54

房地產法律問題】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先父於民國54年向土地共 同持分人買2分地,賣方遷居,一再推拖未履行過戶事宜,後經本人繼承,經多方努力其卻不理睬,後送法院審理,其主張請求權超過15年消滅,僅願返還買賣價 金8000元,因此土地地形惡劣陡峭;經本人多年整理花費無數金錢心血,木已成林,而且是先父唯一留給我的財產。請問有何法律,可以讓我得到更公平合理的 處理方式(註一)?

【解析】

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二 承認。三 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 告知訴訟。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分別為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因 「請求」(註二)、「承認」(註三)、「起訴」(註四)事由而中斷(註五)。本案苟有前揭事由,提問人自得主張消滅時效因「請求」或「承認」或「起訴」而 中斷;時效則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買賣土地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
註 二:此稱請求,係指於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以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催告而言(最高法院48年06月30日台上字第936號判例參照),其無需何 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最高法院51年12月20日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承認,係指義 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其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05月 05日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51年03月08日台上字第490號判例、61年03月17日台上字第615號判例參照)。
註四:此稱起訴,係指正當權利人對正當義務人為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12 月27日台上字第3624號判例參照)。
註五:時效視為不中斷者,民法第130條至第136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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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或許那一天,走上歸途;
不知老婆,願意否?

小陳 100-04-25 19:00

律師您好:
有關上次請教土地民事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對付款條件執意須依其條件給付,顯違背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之約定),致協商遲遲無法完成,令我不知如何繳納款項,現賣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房屋及凍結銀行存款,現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 言詞辯論會推翻該和解案嗎?
二、 言詞辯論法官會考量我的經濟能力及當初和解意旨嗎?或會強制依原告條件作成給付價金條件?
三、 言詞辯論大約會開幾次庭?法官是否會盡量促成和解?如無法和解法官會作成何判決?
四、 原告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自收到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我並未違反和解意旨,且付款條件亦未達成協議,並未違約給付價金,這樣我該付利息嗎?
五、 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係指擔保金(須多少錢)嗎?另宣告假執行是否為拍賣我房屋等?
六、 如法官調查我未違反和解意旨,法官有可能駁回起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即應盡力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18:59

【行政法律問題】軍校生入營志願書之法律性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軍校生入營志願書的法律性質,是行政契約?私法契約?行政處分(註一)?

【解析】

按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非不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註二);惟行政機關與人民締 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 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等3項要件,又為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註三)定有明文,故是否為行政契約?自應符合前揭3項要 件,始得謂為行政契約。而「軍校生入營志願書」之內容,係約定「軍校生入營,其訓練期間之費用由行政機關所給付,訓練結束或畢業後,軍校生最少須在軍中服 務一定相當之年限」,其間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軍校生之入營更有助於行政機關(國防部)執行其職務,符合前揭3項要件,是「軍校生入營志願書」應為行政 契約(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7月1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軍校生入營志願書的法律性質。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1月16日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 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國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 保健服務,以增進國民健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參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以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業務,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 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以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保 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 解釋闡釋甚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 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 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 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 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 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 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參照。
註四: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6年06 月07日96年度判字第00995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以例示之方式說明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方式如志願書之類,惟並非以志願書或招 生簡章為限,只要學生確有入學,則其他如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本件系爭契約係屬公法關係,原審判決已詳為論述,即行政機關基於其 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得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 立行政契約關係。」、96年01月26日96年度判字第00146號判決:「本件上訴人係依志願考入軍校就讀於被上訴人,依雙方書面往返,入學時填寫並繳 交志願書、保證書等資料,以保證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依上揭說明,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上訴人於入學時對於須依軍事學校學生相關 修業規定履行,自應明瞭,即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等相關法令,均構成被上 訴人與上訴人間契約之內容,雙方自應誠信履行契約;依上訴人入學時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各軍事學校招考之學 生報到入學後經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除符合該辦法免賠在校費用之規定外,均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再依入學時及退學時同辦法第3規定,此項應賠償之公費 包括學生受訓期間之薪津、主副食品價款、服裝費、教育訓練費,解釋上亦應包括國內、外之受訓費;又上訴人經甄選出國就讀受訓期間,被上訴人承認是屬就讀被 上訴人期間,出國就讀受訓期間之一切課程及訓練,亦為被上訴人所承認且視為該校課程及訓練之一部分,是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經甄選出國就讀期間學雜費、生活 費、綜合補助費、健保費等支出,均係基於其生活求學需要,而給予其薪津即生活費,及做主副食費、服裝費等之需要而發放之綜合補助費,自應包括於上訴人入學 時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之範圍內,因軍校學生經甄選出國就讀接受各項課程及訓練,各軍事學校為其所支出之公費,並無免賠 償事由之明文規定,則上訴人被退學後,被上訴人自得依上訴人入學時兩造所訂定行政契約,如上所述,契約內容包括當時已修正公布施行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在國內、外在校期間之薪津、主副食費、服裝費、教育訓練費等相關費用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利息,原審准其所請,並無違反法令不溯既往、信賴保護等原則。(三)經核原審關於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12,138元,並自93年7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已明確論述理由,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答辯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 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核屬法 律見解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
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
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法律急救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熱
賣中
5.【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6.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勞工權益法律急救
站2,另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18:54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

故鄉 100-04-25 18:50

【買賣法律問題】使用權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爸跟朋友借10萬,但欠了2年多尚未還 ,之後爸的朋友,要求土地底押23萬,於是簽下契約書。但是土地不是我爸的名子,我爸只是土地使用權,他能取回這塊土地嗎?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註一)?
【解析】
抵押權係他項物權,除法定抵押權(註二)外,依土地法第43條(註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註四)之規定,須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登記完畢(註 五),始具有絕對效力,對抗第3人;雖約定設定抵押權,但尚未登記完畢,其僅為債權契約,尚不生物權之效力,債權人尚不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況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3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註六),僅具使用第三人動產之權, 當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題意中的「底押」,恐非「普通抵押權」,僅為確保償權清償之擔保,倘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債權人除「請求返還相同借款,及依約請 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外,至多僅生「該使用權得否讓與(註七)」、及「債權人得否請求該使用權移轉予已」之問題,是本案,若該第3人與提問人父親間並無任 何保證關係,亦無其他情事,本案中的提問人尚不須擔心該筆第3人所有之土地,為債權人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但仍請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以免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 名義聲請債務人之財產薪資強制執行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爭取土地
註二:例如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抵押權,就為法定抵押權,是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件所附之定作人之動產,有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最高法院61年05月26日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參照)。
註三: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參照。
註四: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六 抵押權。」參照。
註五:此稱登記完畢,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參照。
註六: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參照。
註七:民法第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參照。

GGG 100-01-05 10:09

一些關於法律問題的問題 求解
越詳細越好 讀過法律的佳
1、甲在便利商店上班,某日幼稚園小朋友(A)前來買乖乖,小學生(B)購買遊戲卡,國中生(C)購買保險套,高中生二年級D購買香煙,甲可否出售?

2、甲至超商購物,於標定價格之貨架上拿取一推車之貨物,但至收銀台前,僅願買口香糖一包,其於貨品均不購買,可否?

3、甲欠乙貨款500萬,已近清償期,甲欲詐害已之債權,乃與丙簽定假買賣,將屋過戶給丙,丙在借甲使用,甲不為清償債務時,以應如何救濟?若甲將屋轉售了,又如何?

求解...

阿敏 98-08-28 10:30

我之前因掛名公司負責人並無實際營運行為,實際經營者是我先生,我先生於94年間因犯侵佔罪目前遭通緝中,至今行蹤不明。
公司已破產並遭法院拍賣來清償銀行債務
當時要辦理公司註銷或歇業動作,不知何故承辦人表示無法辦理
目前公司辦理停業中,日前又接獲國稅局來函要求公司須繳5%的營業
因生活已成問題實在無錢繳納
請問
公司停業中,是否還須每年繳納5%的營業
要如何申請辦理公司註銷或歇業,以免每年再繳納5%的營業

請能解惑
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應辦理解散,不然會有更多的稅務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平衡點 97-03-25 14:56

提問:
1、未到期之債權得否聲請支付命令
2、未到期之債權如經債務人承諾期前清償,債權人得否以此理由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

平衡點 97-03-10 16:07

事實:A公司積欠B公司貨款新台幣一千萬元,約定於A公司接到B公司請款之發票後,次月1日起算月結50天為付款條件,B公司於97年2月20日開立發票向A公司請款,依上述付款條件,到期日應為97年4月20日。
但A因財務不佳,於3月20日即行宣佈結束營業,試問以下問題:
1.給付定有期限但尚未到期,債權人得否請求清償
2.債務人書面通知破產或結束營業而無法清償之通知,得否視為債權
期?

陳明哲 97-01-07 15:43

請教大律師
有關土地糾紛民事訴訟,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成立。
價金給付和解成立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給付完畢。
現因付款方式協商不成立,亦未辦理移轉登記,原告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另行起訴,業經法院判決確定。
判決主文載明:原告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價金,及自辦畢登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請問:
1. 主文意旨:是否原告須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名下後(符合辦畢要件),被告才須將價金給付原告?
2. 被告如無能力1次將價金給付完畢,是否可先給付部分價金,另剩餘價金按月(期)另加利息直至清償給付完畢或是須將價金於辦畢後全部給付完畢?
3. 原告於未辦畢前是否可提出假執行(法院同意得假執行及反擔保)?如未辦畢前提出假執行聲請被告是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提出異議?
4. 被告如不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是否可單獨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再催告被告給付價金?

匿名 96-11-19 13:52

請各位專家幫忙><.....
日前某銀行與法官來家中說要查封我的房子(我祖父的),原因是我爸3年前去世,而當時我不懂要去辦拋棄 繼承,所以有一筆在82年他與我姑姑一起借的房貸約226萬,那房子被拍賣後還有112萬需要清償,因為我姑姑20年前就移民去了美國,在台灣沒有財產, 所以就直接找上我,當時我一片錯愕,因為我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之前也未接獲債權銀行給我的任何通知,就直接查封房子???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這樣銀行沒有違法嗎?即使我必須還債,但也得給協商的機會吧,請各位告訴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我現在還是學生,媽媽早已改嫁,只有我一人,謝謝

ps 聽說現在民法繼承偏要修改條文,可以給我什麼幫助呢??

故鄉 96-07-09 08:23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契約之成立,須以書面為要件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保證契約之成立,須以書面為要件嗎?又保證契約,依是否定有一定期間內為保證,可區分為幾種?其在保證人免其責任之差異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 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838號著有判例,是雙方當事人就「一方於他 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事項有所約定,其間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
又保證契約,依是否定有一定期間內為保證 者而區分為定有期間之保證與未定期間之保證等2者;其在保證人免其責任之差異,從民法第752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 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及民法第752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 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之規定中,可知之甚詳,在此不另多 言。但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註二),則特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朋友所問。
註二:民法第755條、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67號判例:「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任何人,欺負妳,就是欺負我,
因為妳就是我,我就是妳

故鄉 96-06-23 16:56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

王怡蘋 96-06-19 22:17

【問題】
甲與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結婚,對於夫妻財產制未做任何約定,九十六年三月雙方協議離婚。甲於結婚時有50萬,於離婚時有60萬,乙結婚時有財產30萬, 離婚時有有80萬。此外,甲於九十五年間購置一房屋贈送好友丙,其市價為300萬;乙於九十二年十月受父母贈送房屋一棟,市價為500萬。

【說明】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四條以下為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共分為三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依據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 夫妻得自行約定,婚姻關係中採何種財產制度,惟若未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案例中甲乙既未做成任何約定,則依規定採法定財產制。
現行法定財產制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修訂,修訂後之夫妻法定財產制不再採聯合財產,而係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十八條明定由夫妻各自所有、各 自管理其財產,僅於夫妻關係結束時,產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詳言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 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一千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 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 慰撫金。」故本案例之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保有其財產並得自由處分之,惟於離婚時,應就婚後取得之財產加以分配。換言之,離婚時之財產扣除婚前財 產,為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則為婚後剩餘財產,即為離婚時應予以分配之標的,依此,甲之婚後剩餘財產為10萬元(60萬-50萬)。至 於乙的部分,本應為50萬(80萬-30萬)及房屋一間(價值500萬),惟該房屋係受其父母贈送,屬但書之「無償取得之財產」,縱於婚後取得,亦不納入 婚後財產計算之,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設計,主要考量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共同經營之努力,於婚姻關係結束時,應透過分配婚後財產,使夫妻雙方皆享受努力之成 果,而婚前取得之財產與但書列舉之二情形,因無涉於雙方之共同努力,而應排除於分配之外,故乙之婚後剩餘財產僅為50萬元。。
由於夫妻至離婚時方能分配財產差額,為避免夫妻一方惡意減少財產,而制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 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 限。」據此,夫或妻以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雖然該財產已歸屬於第三人,仍應納入處分一方之婚後財產中 計算之。本案例中甲購置一房屋贈送丙,只須甲存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該財產即應納入甲之婚後財產計算之,故甲之婚後財產離婚時共計310萬。應補 充說明的是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無須將其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之。甲之婚後財 產為310萬,乙為50萬,其差額為160萬元,應平均分配之,是以,乙得向甲請求給付80萬元,惟甲之財產實際上僅存60萬元,不足以滿足乙之請求,因 此,就此不足之部分,因甲丙之法律行為為無償行為,乙得直接依據第二項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20萬)。然若甲將該土地出售於丙,則因其為有 償行為,而須進一步考慮丙之對價義務是否相當,以保障交易中第三人之利益,僅於顯不相當時,如售價為50萬元等,乙方得請求丙返還所受之利益。
其次為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之撤銷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專為履行道德上義 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 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據此,夫或妻之無償行為,如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分配時,他方得撤銷之,故本案例中甲之贈與行為後,因其行 為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乙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使該贈與行為自始無效(參考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但與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 項但書相同,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而不得撤銷之。再者,若夫或妻所為之法律行為為有償行為,則依 據第二項之規定,須處分之一方與第三人皆明知該行為有損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夫妻之他方方得撤銷,以保障第三人之交易利益。換言之,若 甲將房屋出賣於丙,則須甲丙均明知該買賣行為害及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乙不得撤銷該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