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剛才有發過一篇,但不知道為什麼未顯示
簡單再敘述一次:
我於99/11/15任職於K公司
因部門調動關係自100/2 至新部門工作
但一直未適應於6月提出離職,但被留任
7/25再度預告離職,不料該部門主管告知7/26東西收收7/27就可以不用再來
7/26我進公司在未告知我需向誰交接之下
我把部門零用金該申請的表格填妥給主管 並讓另一名同事知道零用金位置
在主管催促我三次沒事就可以回家下
離職單簽妥後我便離開
7/27晚間接近十點卻接獲前受雇公司部門主管以簡訊告知我7/26我整理電腦的畫面已用攝影機拍攝並交由A公司工程師判斷我非法下載資料及營業秘密並請我歸還部門零用金
我自知我既無下載任何東西且零用金皆在辦公室下 請他拿出證據不然我不再回應
當日一共有四,五封簡訊 現已備份並列印出來
7/28 我致電至前K公司請總管理處人員協助我
因為我離職單已簽核完成並未有任何問題才讓我離開為何現在才質疑我?
且我已不是該公司員工為何該主管可以打擾我?
7/28中午接到K公司管理處執行長電話告知已約談過該主管
他坦承:
1. 知道我父親任職A公司 故意提到A公司想嚇我 但事實上根本沒有錄影這件事
2. 簡訊的本意也是想嚇我因為不滿我要離職
請問我可否對他提出任何告訴?或是否適用民法195條要求他名譽賠償
還是有相關法律有保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