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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0-07-29 16:19


剛才有發過一篇,但不知道為什麼未顯示
簡單再敘述一次:
我於99/11/15任職於K公司
因部門調動關係自100/2 至新部門工作
但一直未適應於6月提出離職,但被留任
7/25再度預告離職,不料該部門主管告知7/26東西收收7/27就可以不用再來
7/26我進公司在未告知我需向誰交接之下
我把部門零用金該申請的表格填妥給主管 並讓另一名同事知道零用金位置
在主管催促我三次沒事就可以回家下
離職單簽妥後我便離開
7/27晚間接近十點卻接獲前受雇公司部門主管以簡訊告知我7/26我整理電腦的畫面已用攝影機拍攝並交由A公司工程師判斷我非法下載資料及營業秘密並請我歸還部門零用金
我自知我既無下載任何東西且零用金皆在辦公室下 請他拿出證據不然我不再回應
當日一共有四,五封簡訊 現已備份並列印出來
7/28 我致電至前K公司請總管理處人員協助我
因為我離職單已簽核完成並未有任何問題才讓我離開為何現在才質疑我?
且我已不是該公司員工為何該主管可以打擾我?
7/28中午接到K公司管理處執行長電話告知已約談過該主管
他坦承:
1. 知道我父親任職A公司 故意提到A公司想嚇我 但事實上根本沒有錄影這件事
2. 簡訊的本意也是想嚇我因為不滿我要離職

請問我可否對他提出任何告訴?或是否適用民法195條要求他名譽賠償
還是有相關法律有保障我?

askz 100-07-27 17:45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辦妥離職程序(該簽章都有簽)

但之後該校稱物品移交有問題,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給我,更扣住我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不給

經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之後,勞工局說我那職位不屬於勞基法的管束範圍之內

說只能用調解的方式去處理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真的無法可管嗎??

 

謝謝答覆

蔡明哲 (阿哲) 100-07-29 00:59
回覆 askz 的發言內容: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當然是有法可管,例如民法,當然要看你契約約定內容為何,即所謂拒移交財產的舉證責任問題。當然能和解最好,否則就訴訟解決。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01 16:14
回覆 askz 的發言內容: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可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阿首 100-07-26 17:21

您好,我是一名來自澳門的僑生,在今年的四月份我被人騙錢了,騙案手法是一名自稱是網拍賣家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轉帳出現問題,每月會自動在我戶口扣錢,所以到附近的ATM操作取消,結果我把接近三萬塊轉出了,後來我就報案了,現在已經找到那個人頭戶,他要求跟我和調,但是由於我還沒有滿二十歲,而且我是僑生,所以區公所要我提交兩份文件,一份是證明我父母跟我的關係的文件,另外一份是我父母委託一位台灣人陪我調解委任書,但是我父母實在是沒空去辦理這些文件,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取消調解嗎?如果我取消調解就會代表我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嗎?我明年三月份就滿二十歲了,我可以現在先保留追究的權利,待明年我滿二十歲之後再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從民事起訴取回我的錢嗎?如果要從民事起訴的話我需要支出哪些費用呢?謝謝回答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你可以暫時不和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調解聲請撤回調解聲請或沒有達成和解方案,只要不要拖到時效消滅,你的請求權並不受到影響,因此你可以等到明年你成年後再聲請調解

觀察你的描述,你已經向警察局報案並提起告訴,告訴人只要有意思能力應該就可以提告訴,且詐欺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你已提起告訴,警察及檢察官會主動處理本案。

哈哈 100-07-24 20:38

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3:25
回覆 哈哈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簡單來講,不管是否滿20歲,,如果我是你,我根本拒絕簽那一份莫名其妙的文件,我也不知道警察依法可以做什麼筆錄,反而是,如果店方強迫你們簽文件或將你們強行留置的話,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刑責。

cat 100-07-21 19:41

事實經過:
                                                                               
我在去年五月底加入加州健身房的會員
                                                                               
當時談的合約是每月月底從帳戶裡扣款(NT1299)
                                                                               
簽一年約  滿一年後若不再續要去辦理
                                                                               
然後  大約在10月還是11月的時候
                                                                               
我發現戶頭的錢就再也沒被扣掉了
                                                                               
當時因為工作上比較忙   也沒時間再去運動
                                                                               
所以就把這件事暫時擱置
                                                                               
結果滿一年了 她們六月多時打來
說如果我要解約  要去把欠款繳清(一萬多元)
                                                                                
我接到電話後就到世界健身房去詢問
                                                                               
為什麼她們自己的問題卻要我來負責?
                                                                               
當時的小職員無法解決我的問題

跟我說隔兩天(禮拜一)會請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我

結果一等就是快要一個月  都沒人打來

今天今天才接到自稱法務(帳務)部門的人的電話

說要我7/25之前去把欠款繳清

否則之後就會收到存證信函跟法院通知

我下班後立刻就過去詢問

職員只說是銀行不讓他們扣款
                                                                               
然後又說什麼是當初從加州變世界  所以銀行怎樣怎樣
                                                                               
最後告訴我說                                                                                  
要不就是解約 然後把欠款還清

要不就是拖下去 然後帳越積越多                                                                               
                                                                                
                                                                                
                                                                               
問題:
                                                                               
這種健身房我是不可能再續約了
解約的話  我一定得支付這筆金額嗎?
                                                                               
是她們自己不扣款  現在卻又來說是我欠款
我實在是無法接受
                                                                               
-------
                                                                               
回家的時候跟大樓管理員聊到這件事  管理員說他以前也遇過一樣的情況
                                                                               
就是不扣款  卻又在一年後要求你把"欠款"繳清
                                                                               
當時他自己有開公司 就請他的法律顧問去跟健身房
                                                                               
結果就是一毛錢也不必付
                                                                               
-------

煩請各位專家幫忙~謝謝

 

lovemary 101-02-15 14:24

能否分享此事後來如何處理?謝謝

綠野仙蹤 100-07-21 14:32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授權我當二房東,將其他三個房間轉租
因為轉租的對象都是有間接關係認識的(比如說朋友的朋友),所以當初沒特地再跟其他房客契約,只是口頭說好每個月付給我多少租金,再由我一起轉交給房東

有位室友,因為自己打工賺學費與生活費,生活比較克難,慢慢他就沒有準時繳房租與水電費給我,有時候會兩個月給我一次,或三個月給我一次。

我想說她那麼辛苦,也不吝於給她方便,就常常幫她先墊付這些費用
時間長了之後,那位室友竟變成完全不繳錢,任由我電話簡訊或是當面催討,她都只是說好好好,卻從未將錢交到我手上。

直到我們房子租約到期的前一個月,因為大家都不續租,所以我們開始結清所有雜費,那位室友至此已積欠9個月的水電費與6個月的房租,加起來三萬多塊。

退租前一個禮拜,我拿清單給他請她在退租前將這些錢還清。
這次她的用詞忽然和以前不一樣,說好,她會”考慮”。

直到要退租的前三天,我用簡訊再次請她還款。
沒想到她回傳了很語氣很兇狠的簡訊說,她早就把錢給我了,叫我不要欺人太甚。
但是她明明沒有還給我任何一毛錢。

然後問題就來了,我們都是口頭講好,每次大家繳房租我從來沒開什麼收據,大家都是互相信任,現在她忽然這樣,我一時也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她沒還我錢。

退租前二天,我正在煩惱該如何繼續向她催討要錢時,
他忽然衝到我房間門口對我竭斯底里地叫囂,
說她老早就把錢還給我了,像我這種是非不分的傢伙,再跟她要錢她就要叫警察來;
還說她老娘什麼沒有,最多的就是錢,她兼差當英文補習班老師,
不像我無業晃蕩坐吃山空(那時我剛好從前一家公司離職)。
我當下一把火整個被點燃,就跟她說,請她把警察找來,
然而她整個就像發瘋一樣一直咆哮,完全不理我說什麼...。

後來另一位室友試圖緩和她的情緒也被罵得狗血淋頭,總之就是接近瘋婦的感覺。
後來她打去罵房東,對電話吼叫到整條巷子都聽得見,
最後又打去給警察局問說可不可以告房東,我們其他人都傻眼。

因為太震撼又太驚恐了,所以當晚我沒再繼續跟她要錢,隔天租約到期大家就搬走了。
和她一起住一年多,不論講話或相處,她一直是正常人的樣子,其他室友都覺得她是故意裝瘋賣傻不想還清這筆帳,我越想越覺得很不甘心,覺得一定要討回來。

但我現在只有她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想請問該如何利用法律途徑追討這筆債務

真的很困擾,感謝各位大德

hakkai 100-07-21 14:40
回覆 綠野仙蹤 的發言內容: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 ... (恕刪)

 你好

先跟你說結論,你想把錢要回來,有事實上的難度,原因如下:

1.從程序面來說

你如果想告他,你最少要有他的住址,否則訴狀無法送達,甚且法官還會叫你去調對方的戶籍謄本,但是這要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才行,我不清楚你有沒有,如果沒有,那樣要讓法院受理這個訴訟的可能,就不太高了。因為沒有身份證號碼,法官無法特定相對人,這樣案件就不能成立。

2.從實體面來說

誠如你所說的,你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借據存在,頂多就是室友當證人而已,那樣法官會不會採信,這很難說,畢竟人會串供,那樣要看法官的經驗,有些法官很不喜歡人證。

以上

無助的人 100-07-20 10:41

買了新屋室內約20坪在交屋前兩個月有跟室內設計公司交涉,對於這個部份我真的外行,於是我選擇相信專業,第一次溝通後因為外行就覺得設計師說的都對,對方要求必須先簽合約才能看草圖才能進行下一步,我就傻傻的簽了一份設計費五萬元(千辛萬苦殺價結果)合約馬上先付訂金兩萬五千元,當時覺得想要有設計感的空間付設計費也應該,此時甚麼東西都沒有~~~

後來第一次溝通設計師要求我給個預算我回覆約30萬,對方竟然給一個簡單的客廳區塊的圖包含天花板、主牆及背牆的草圖,就說預算已經差不多了!

後來我就告訴對方我付設計費請他設計,就是要他的點子請他不用考量預算,因為當初就有說不一定請他施工只是對方咬定我不懂一定會讓他做。

兩個月後我交屋了,除了沒估價以外,施工圖還是沒出來,僅有簡單到不行的平面及立面圖,有的還是貼現成照片給我看,為了防止我拿給別人施工。為了怕不能如期搬家我拿著自認為可以施工的草圖去問遍所有工班,他們都說沒有尺寸沒有施工圖根本做不出來,又告訴我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圖片設計費也太好賺了吧!我才決定不再找原先設計師,先前已付出25000元也不要了!

今日對方拿著合約說我不履行合約要求我支付其餘的25000元,我認為根本沒有施工圖不需支付,兩方僵持不下,後來我傻傻的把原先的草圖還給他,可是他莫明其妙的丟出請款單,又說要到我的新屋拍照懷疑我偷竊他的智慧財產權還請律師電話給我。同事告訴我他已完成請款動作且我把原先圖還他,沒有證據在手上他可以賴說已交付我完整施工圖給我,是我違反合約,甚至還可把圖改成日後新裝潢好的樣子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對方還威脅我他有參加設計師公會已把此案件呈報上去列為糾紛案件,我該怎麼辦?已經認賠25000了還搞上這一遭,請各位有法律長才的先進們幫幫我好嗎?

chclee 100-07-19 16:08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當時馬上報警,管區警察沒多久到場管制。結果在管制五分鐘後,
有另一車衝撞倒地機車,警察也沒留下他,就給他駛離了(後來接手的交通隊說
管區警察明顯失職,管制都沒管制好,而且其他車輛都慢速駛過至少五分鐘)。
筆錄上已載明此點,對方也有去調監視器,當車牌號碼不清楚。
                                                                               
--------------------------
                                                                               
目前已經辦強制險出險並交由保險公司去交涉,
但由於對方機車為十幾年老車,保險公司車殼部分(11000)願意陪償,
但車骨部分(8000),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太舊,不賠償
加上真正把車撞壞的是那台冒失鬼,所以覺得那台車亦需負責。
對方覺得如果還要去找那台車,這樣太複雜,希望我全賠,
不然就要告我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由於我的車並沒擦撞衝撞痕跡,保險公司認為我並不是主要傷車之人,
雖我是造成車倒主因,加上機車很舊,實在沒理由全賠。
而且人傷部分,強制險人險部分會賠無爭議,在這樣情況下,
如果對方提告,到時和解,是否會賠償更多?
                                                                               
(2)對方一直說她(一位女士)是騎那台車往返北投及桃園機場上班(很扯),
現在機車待修及有傷(很小面積擦傷),所以都得搭計程車,一天來回1600,
請問這部分到時是會包在意外險財險賠償部分嗎?
                                                                               
(3)刑事過失如果判決確認,不管由沒有和解,即使判輕刑可折抵現金賠償
這樣會有案底紀錄嗎?
                                                                               
其實有意好好談和解,但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要求全賠,一下子要叫水果報來報,
不然就是要提告,擺明要坑人,我是不是表明就依保險公司所建議賠償
其他隨便他要不要告?另外對方一直說有調閱監視器,證實我們是由後衝撞
但其實是擦撞,我車子前面根本無傷,怎麼衝撞保險公司是否會依此也去查證?
                                                                               
幾個問題麻煩大家了,謝謝~~~

陳明彥 (Daniel) 100-07-19 23:23
回覆 chclee 的發言內容: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 ... (恕刪)

 Dear chclee:

       依您所述的情形,由於車損及造成交通不便費用增加部分, 這跟您的擦撞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就該部分是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建議由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即使以過失傷害偵辦,因情節輕微且對方已獲保險公司理賠,緩起訴機會很高.

     如對方一再要求過度,行為在逾越必要程度時亦有恐嚇取財妨害名譽之問題.

    

chclee 100-07-20 02:08

 感謝陳律師回覆。

阿楠 100-07-15 00:10

今天發生的事,我跟同事一起去吃飯當時我同事已經先到在對面餐館看著我待轉要轉進去餐館,我那時騎車停在路邊,準備待轉穿越單黃線雙向車道的餐館吃飯,而我後面也停了一台路邊停車停在黃線的休旅車,當我覺得雙向都沒有來車時準備起步穿越單黃線,這時左側突然來了一台機車從我左前車頭撞上,他撞到我之後我車倒了,他也因為撞到我的車而連車帶人滑到前方去。

因為當下有看到他騎機車手機,而我站在正對面的同事也剛好看到整個過程,不過報案時,我想請我同事當第三人證,不過交通警察卻說因為我認識我同事,所以不能夠當第三人證,請問這樣合理嗎?當下只有我同事看的最清楚了~

當下我有跟警察提醒說對方疑似講手機騎車,對方的手機也因為碰撞時被飛了出去,不過警察在拍照時並沒有把手機拍進去,因為那時警察已經先撿起來給對方打電話連絡家人,請問這樣會對案情有影響嗎?事後應該可以調閱當時的通話明細吧!?交通警察還跟我說不是刑事案件沒辦法調閱通話明細,請問這樣對嗎?

還有,當下我也有要求調閱路口監視器,不過交通警察跟我說如果沒有什麼重大傷亡或是牽扯到刑事案件,是沒辦法調閱公家的路口監視器,請問他這樣講是對的嗎?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法律並沒有對證人的資格作一定的限制。不過一定要據實陳述,不然會有偽證的問題喔。

第二個問題:如有你或對方有受傷時,有可能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這樣就是刑事案件了。至於他騎機車時有沒有講手機,可以藉由傳訊證人調閱前一個路口監視器的方式來證明,如果到地檢署去的時候,聲請調閱通連記錄也行,不過你也要證明那個通聯時間就事發生車禍的時間才行。

第三個問題:如果有一方去告對方傷害就是刑事問題了,另外,並不是只有刑事問題才需要調閱監視器。如果對方之後用民事跟你求償時,你如果要證明沒有過失或對方亦有過失的情況時,除了送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外,路口監視器記錄也是一樣重要的佐證喔。另外提醒你,監視器的內容通常保留一個月左右就會洗掉,如果是附近社區自己裝設的,保留的時間會更短,所以為了確保自己權益,一定要先去將監視器畫面留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這樣您瞭解了嗎?

阿楠 100-07-16 17:50
回覆 王志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 ... (恕刪)

 

先感謝王律師的解答。

大致上了解王律師所解答的事項,可以幫助我接下來的相關動作,對方有受傷,

而我很幸運的幾乎是毫髮無傷,只有機車受損而已,在此再問一下,

如我掌握到對方講手機機車證據的話,如果上法庭,我可以有什麼贏面嗎?

又或者是說,我可以從哪些優勢去跟對方談判?聽說講手機機車公共危險罪!?

rank 100-07-14 15:05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賣房子
授權書上面有註明錢要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丙告知甲、乙兩人,房子成交賣一千兩百萬
甲打電話仲介人員確認金額是不是賣一千兩百萬且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仲介人員告知金額沒錯,匯入款也是匯入甲的戶頭
但事後買賣完成卻發現金額少報不確實
賣屋成交總價實際是一千三百多萬,匯入款也不是匯到甲的戶頭
是先匯到丙的戶頭,丙再匯到甲的戶頭
經查證,找了當初賣房子加盟
加盟店店長調資料出來看,告知指定匯入款有被加字多了丙的戶頭

請問:
我要怎麼制裁這名仲介人員?
因為當初有跟他作金額、指定匯入款戶頭的確認
他也告知無誤,事後卻發生這種無法挽回的事情
還有,甲、乙可以對丙提告嗎?因為他在授權書上面動手腳加了字
如果可以我要怎麼尋求法律途徑對這名仲介人員及丙提告?
因為甲、乙可以合理懷疑這名仲介人員是不是有跟丙串通或拿了什麼好處

謝謝律師

hakkai 100-07-14 15:36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 ... (恕刪)

你好:

這件事情約莫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層面來討論

1.針對竄改授權書

授權書屬於刑法上的私文書,而變更內容的行為應可認定是變造,所以丙的竄改行為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是仲介幹的那就是他觸犯啦,就算不是仲介做的,這邊也可能有共犯問題)

2.行使竄改的授權書

丙這個行為構成了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3.A錢的行為

丙A錢的行為應構成背信罪,因授權書上面有註明賣得的價款要匯入甲的戶頭。至於仲介有沒有犯法,要看他在這件事中扮演的角色才有辦法判定。

4.怎麼告

(1)刑事方面

丙和仲介所可能觸犯的罪名,就如同我上面分析的,如果自己有空就上網下載告訴狀,寫好後就到地檢署遞狀。

(2)民事方面

對丙當然是可能叫他把A走的錢還回來;對仲介人員應該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狀紙一樣上網下載,寫好後就去地方法院遞狀。

以上

rank 100-07-15 11:27
回覆 hakka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律師詳盡的說明

小雨 100-07-13 13:35

 

我家住在A棟3樓,隔壁有B棟,兩棟中間的牆壁間埋有大樓的水管。上個周末,B棟3樓的屋主跑來說他們的牆壁漏水了,還帶了一個水電師傅來,說是要從我家這邊打穿牆壁去修理水管。

我當時拒絕了,既然水管在兩戶中間,為什麼一定要從我家這一面打洞呢?隔壁的屋主之後一直打電話來盧這件事,我們快被他煩死了。對方還一直強調按照社會習慣就是要從我家這邊打洞,我們覺得對方只是不想讓自己家裡因為施工弄得到處都是灰塵……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們該怎麼保障自己?謝謝!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二個字,應該就足以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小雨 100-07-13 15:28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 ... (恕刪)

 感謝劉律師快速的回覆,謝謝

天晴空 100-07-11 12:14

各位大大好
小弟家中經營美容美髮商品
今日收到商檢局傳真與電話告知(未證實對方身分)
對方說公文已發出
故目前等待公文到來再處理

 

以下甲方為我們 乙方為推責任之賣家

傳真內容大意如下(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傳真過來的)

乙方於網路上販售未經檢驗之離子夾

但是乙方說是98年在甲方這裡購買
購買回去後覺得不好用
所以乙方把商品放到網路上販售

經過查詢
甲方未曾販售過此商品
乙方在網路上的賣場
也是專營離子夾、電棒等美髮器材
評價也達四百多
由此看來應該是專門的賣家
故乙方說覺得不好用在拿到網路上販售這點
應為謊言

感覺乙方是要把責任推給甲方

===========================
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要求我們店家到濟南路去做說明
但是我覺得今天隨便一個人說我在哪邊買的
商檢局就信了
這樣我們不就要全台灣隨便跑?
商檢局也沒有證實或者證據該賣家是在我們店裡購買的商品

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是說已經行文給我們了


問題一:目前我們是等待公文的到來,
還是有其他的事情可以做。

問題二:傳真內容中的乙方這樣是否足以構成毀謗?
因為他商品不是在我們這買的,
卻想把他販售未經檢驗之商品的責任推給我們;
這樣如果要控告他是否可告成?

問題三:從它賣場看就知道它是專門販售此類商品的賣家
卻說是來我們店面購買後覺得不好用才在網路上販售
明顯是說謊,這樣他自身會有何責任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大大協助
因商檢局人員是直接以手機聯絡
故無法求證是否為商檢局人員
但是他又說要我們至濟南路商檢局到場說明
這有可能是一場騙局嗎?

老何 100-07-08 01:09

事實經過:

調解失敗,因為店家根本不到場.即將轉小額訴訟,但有些問題不懂
狀況是甲方為敝人,乙方為"主購網友" 丙方為店家

甲方在看了乙方圖文並茂(廣告)的blog之後,參與了乙方所謂的團購,
但其實根本沒有便宜到,事後到丙方的網站上查詢才發現根本就是照原價賣,真不知道是不是假推薦甄廣告。這題外話

總之團購的電子商品有問題,因此向乙方mail提出異議
乙方請我拍照,說會托由丙方處理,這段期間內我根本不知道丙方是誰
當然是拖過七天了,不過身為良善消費者我選擇相信乙方與丙方

過了約半個月,乙方請我寄回檢測,我應允,郵資自附。
日後(約又過了一個月),乙方通知丙方檢測無異狀,請我再次自付郵資寄回

很好我想說你說無異狀就無異狀,我決定直接找丙方談
跳過乙方直接找一開始寄來的貨物上地址google,找到了一家位於pchome的商店
確認此為丙方,因此打電話直接和丙方溝通。
起先對方還請我去和乙方談,一臉不想理我的樣子。

之後相信對方確認檢測無誤,找一天去丙方店家拿回物品,我居然蠢到沒有當場測試。
拿回家發現問題故往當然憤怒,電話向丙方理論,
丙方以此物品可能是我所毀損之理由拒絕負責

之後調解沒過,丙方拒絕到場,因此打算進行小額訴訟,也找了學校的法律諮詢。

問題:

1.因我認為乙方有故意拖時間之嫌,而且我一拿到東西就向乙方表示有問題為何不能退貨
這應該算是在七天內表示退換貨意願吧
學校的律師在諮詢的時候很趕場的感覺,就一直建議我小訴兩個都告,但我不知乙方資料,只知gmail,匯款帳號應該也是丙方的,如何取得乙方資料告起?
(註:和乙方主要是透過blogspot與gmail連繫交易)

2.另,雖然不知道乙方是不是惡意拖延時間,我個人比較覺得丙方有問題,但律師建議我乙丙都告,這樣會不會顯得我"濫訴"?小額訴訟會有誣告的問題產生嗎

3.小訴之前已經經桃園縣政府消保會調解失敗,那我是否可以提出證明,希望法院跳過調解直接開庭,當天解決?

另,附上之前調解時撰寫的詳細狀況供律師參考,不過重要部分容我以取代名稱代替,謝謝。

 

==

消費關係要旨:申訴人甲方於2011年3月6日透過乙方(網路暱稱)以E-MAIL聯繫向丙方購買OO商品含運費共1888元整。3/8號收到貨品時充電孔無法讓充電線插入,產品無法使用。爾後又發現如電池電量與說明不符,充電問題等多數瑕疵。

申訴處理經過:於3/8號去信之後,乙方轉述廠商之丙方要求,請我拍攝電源孔部份近照,乙方於3/9日回信已通知技師,在此之後音信全無,經過數次催告未回應。3/17日乙方才通知請我寄回廠商檢測,郵資自付。在此期間內個人自行排除了電源插孔無法插入之問題,但又遇到電池瑕疵,充電時不但充電燈不亮,就算充飽電也無法持續使用網站上所宣稱之時數。
我於3/18再次告知乙方這些新跑出來的問題,但期間乙方再次不回應,經過催促之後3/24時乙方才再次回應,信件內容還是一樣,希望我寄回給公司檢測。
因而本人在3/28時以完整包裝寄回,但直到4/7號廠商方透過乙方回應,大意如下:「檢測沒有問題,請再次自付寄回之郵資。」
申訴事由:因為信件往來緩慢,之後我轉去直接向丙方電話申訴,原本希望能更換新品,但之後相信對方檢測結果,便不堅持換貨。
當周末我到對方門市去取回,但在取回之後再次測試之結果,發現狀況依然如常,充電燈號與電池皆可能有故障。電話告知之結果對方回應極端沒有誠意,起先約定隔日回電給我,但並未回電,我當日打過去之後還是要求我再次跑去店面與其當面檢測,甚至咬定我可能是燒壞了物品或馬達等。
原先希望當安分守法的消費者,但自3/8號至今4/14,已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甚至尚未使用到購買的物品。(因理解個人衛生用品若使用過就不能退換,所以只有打開來測試相關問題,包裝依然完整)

請求內容:請求對方更換新品,並讓我帶回測試七天,確認更換的產品非瑕疵品。
若無法如此做,那請退還購買商品之費用,匯款之手續費,以及第一次寄回檢測時的郵資。

==

老何 100-07-08 16:48

想順便問一下,自己有做了些功課

在小額訴訟上我應該主張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

還是應該主張民法359條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條文呢?

笨企鵝 100-07-05 20:03

您好,有勞資的問題想請教

事件原由 :

之前結完婚,向公司請了假渡蜜月,已有告知會再多請3天休息,

假單已送主管簽核,剛開始主管已經簽字核准,但是就在放假的前2日,

主管臨時約談,說公司方面不准請那麼長的假,只允許多請1天不能多請3天,

但是休假的事情已全部都安排好了,因此也告知主管實在沒有辦法更動假期。

但主管就是不願意接受,而我也無法更動假期,公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不可以休長假,

且有正當原因也不能夠不准假,因為我們雙方的堅持,當時主管就說,不然多的那2日就當天

再打電話回公司說身體不舒服要請假,但我覺得我不是做什麼不正當的事,

為什麼這樣不正當的理由公司就要准假,我正常請假卻不能夠休假???

因此當時就不歡而散,而隔天我也就放假去了。

休完假期(含多請的3日)回到公司後,主管又約談,於是我就講說你已在假單上簽字同意,

而且臨時要改假需要雙方都同意而不是主管你自己說了算,主管只說要再努力看看。

今日,拿到薪資條,發現薪資被減少,因此我去拿了我的假單來看,發現一件很火大的事,

主管把我原本請的日期,自行用修正帶塗掉,改成少2天的日期,並且在旁邊蓋了主管自己的小章。

而我那2天就被記了曠職...所以薪資也被扣掉了~~~

想請問主管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呢??

另外也想請問,我現在該做些什麼事? 還有我該再注意什麼地方呢???

以上,先謝謝您的幫忙!

陳明彥 (Daniel) 100-07-06 11:23

 Dear企鵝:

就您所述的情節,由於主管是在您填寫的欄位上塗改,確實是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另外以曠職論扣薪資部分也涉及到勞基法第22條未全額給付的問題.關鍵是假單您是否已保留為證據?

本件紛爭由於並未造成重大損害,為免激化雙方對立,建議像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調解為妥

以上

2011/7/6

笨企鵝 100-07-06 12:57
回覆 Daniel 的發言內容:

 Dear企鵝:

就您所述的情節,由於主管是在您填寫的欄位上塗改,確 ... (恕刪)

  首先,真的很謝謝您的回答...

  現在正本假單在我手上了, 但沒COPY到被主管擅自塗改前的假單怎麼辦?!
  因為之前主管把假單一直壓在他手上.所以我COPY不到...

  另外也想請問~

  那假單屬於我的, 如果有任何修改, 是否應該同時具備我 和 他的章, 才可以? 

  還是說現在主管擅自更改後, 他只蓋他的章, 他可以硬解釋成他只准我放到他修改的日期這樣是 

  可以的嗎???

 

Disciple 100-06-28 22:22

5年前從網站上買了一個遊戲帳號

後來遭人(以帳號主人之身分證得知密碼)盜走使用

而我有帳號交易切結書 但只剩帳號主人的身份證影本與電話還清晰可見(帳號已看不清) 
還有網站上還存有交易紀錄 但也沒提及交易之帳號

 請問只有這些證明 能夠主張帳號是我的嗎?

提告詐欺刑法第358、359條嗎?

以上

謝謝

 

 電腦帳號以A的身分註冊,這個帳號可不可以完全移轉給你呢? 我覺得有點問題。

首先,移轉了之後,那個帳號隱含的還是A的身分,你們並沒有進行變更身分的動作。也就是說,看起來是A申請了帳號後,把帳號交給B使用。我認為帳號本身也表彰了身分,身分沒有變更,那這個帳號應該還是A的,B只有使用該帳號的權利(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接下來是,如果有人以身分證取得密碼,這個人是A或是C呢?如果是A,那他更改的是自己帳號的資料,是否有犯罪的問題,是值得商榷的。不過這個行為應該是有民事的不完全給付的問題,B可以向A請求履行契約約定。

 如果是C侵入,那要看 C有沒有得到A或是B的允許,如果沒有得到允許,那就有構成無故侵入電腦設備及變更電磁紀錄罪的可能。

Andy 100-06-15 12:33

我遇到了租車問題~
事情是這樣我在網路拍賣上看到租車 興趣之下跑去租車
環車時都沒什麼問題 過了2個小時後 老闆打給我說 他回去車庫看
發現車子底盤有漏油~當下我過去了他的車庫 老闆跟另外一個人
在車庫等我 我看了一下 地上果然有漏機油 我說可是我環車的時候
並沒有注意到也沒發現 你們也環我本票等等了 後來老闆口氣就很差
說我環車後他們就開回車庫 不然回去原廠鑑定呀 我就想說好吧 可能真的是我開出問題 我答應我會處理 當下他們又要我簽下一張本票
本票無寫金額日期等等.......之後車子他們拿去認識的車廠去處理(處理期間換零件等等我都沒有插手也不清楚正確修車廠在哪處理好像是在南港)處理好後大約快2萬的修理費用在+上老闆說因為我害她的車子在修理的時間不能做生意 我又賠錢給他 加一加總共給了快三萬元(車子修理時間大約7-10天)結果問題來了 老闆說他去修車廠牽車回來的時候 發現車子又有問題 又回去檢查 又說引擎出問題 修理又要6萬 我覺得不合理 從修車廠回來中間時間到約1-2天老闆有去試車 我覺得我被他們騙錢了 我就不接那個老闆電話了 後來因為一直打 之後感覺老版好像有黑道朋友 我就接起來 老板說如果我不方便可以讓我分期付款 可是我說當初第一次車子有問題的時候 你把車子送去你的修車廠去修理 有跟我說過 引擎那些都沒有問題 只有 油底殼破掉 現在修好你又說車子哪裡哪裡有問題 都要我賠錢 我真的快瘋掉了 各位大大限在老闆說 反正我也簽本票 他要去告我背信還是什麼的 我也不太清楚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我需要請律師嗎?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PS:後來我去查了一下
這間網路上面的租車公司 好像沒有執照~~

kosan2 100-06-20 20:44

 

您好:

一、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住意,保管租賃物,如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毀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

二、  不過,以您所敘述的狀況而言,車輛所生瑕疵是否由您使用所致?或者基於長期使用所產生,在本案尚有極大爭執空間,因此本件糾紛如日後進入訴訟程序,在結果上未必對您不利。

三、  又以您所稱的上述情況而言,本案純屬雙方民事糾紛,您日後成立刑事背信罪責之空間並不大,縱然該本票未來無法兌現,此種情況亦鮮少構成刑事責任

四、  如您尚有疑問,歡迎再提出討論!

Andy 100-06-23 19:27
回覆 黃英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 (恕刪)

 黃律師您好
我是那位租車糾紛的孫先生~
抱歉有個問題~
就是我該如何知道對方是否對我有提告呢~因為都沒收到任何的法院傳票電話?
如果對方真的提告~那我需要聘請律師嗎?謝謝您

ben 100-06-15 03:55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前女友與我有些爭吵,因她在5月份時騷擾我的家人父母親,由於父母身體不好,我也多次警告過她,請她不要再騷擾他們,事後她打電話給她母親大喊我父親的電話號碼給她母親,說我軟禁她要叫我父親去救她,於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情,我的理智線無法控制住我的情緒,完完全全的爆發開來,在短短三十秒的時間,我毆打了她三拳,導致她的右眼右上方有瘀青腫脹,以及左臉頰瘀青腫脹,當時還有掐住她的脖子處,事後我非常的懊悔,買了藥幫她塗抹受傷處,以及消炎止痛的葯給他服用,她一開始也跟我講她不會告我,但是發生事情後第三天,她在她母親及好友的帶領之下去醫院驗傷,然後再跑到警察局提告傷害,目前已經經過了快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她不回簡訊,也不想與我和解,我已經提出最高的誠意了!請問這樣的我會被判多久,會被判到重傷害嗎?

我跟她交往一年,她在最後的一個月,幾乎每天騷擾我的家人,我基於想保護家人的身體,做了這件傻事,這樣講法官會採性嗎?

我還有去看精神科的病例診斷書,近期的大約看了半年左右,但是我五年前就有看過了!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有她目前使用我送給她的手機,但是他有從事不良犯法的行為,這樣我是否可以告她侵占,因為手機內碼是我的,我怕被她牽扯關連到,我也傳簡訊給他,請她在民國幾年以前立即歸還,如無歸還我將提告侵占,這樣會成立嗎?這樣有構成恐嚇嗎?

hakkai 100-07-20 08:00
回覆 ben 的發言內容: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 ... (恕刪)

 你好

首先,縱使法官採信你想要保護家人的說法,仍然不會免除你的刑責,因為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你的說法頂多讓法官會考量你是激於義憤,然後對你從輕量刑。另外,你的精神病病史,並無法證明你行為當時,人是心神喪失的,這些都是要經過鑑定


既然手機是你給他了,你就已經喪失處分權了,他不還你手機,並沒有觸法。不過,你的擔心也是有理,所以並不會構成恐嚇。不過,據我所知你手機都送給他了,代表連手機內碼都給他啦,「手機內碼」只是這隻手機身份證號碼,你手機都給他了,怎麼還會有保留手機內碼的可能呢?

以上

阿紅 100-06-10 20:35

您好!
我是個大學生是系上的會長 現在19歲
一個月前 我還只是個會長候選人
有系服廠商打電話來找我簽合約,說是我們上一屆會長叫他來跟我談的
後來我發現根本不是,被廠商騙了
當時廠商一直勸我要做系外套
廠商說先簽約,費用可以少一點,不然到時候原物料漲,價格也會跟著漲,先簽好價格比較低
如果到時候不做,還可以修改(後來我才發現合約簽了就不能改
還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說,我也傻傻得沒跟別人談這件事
那時懵懵懂懂也沒簽過合約,也沒人可以討論,想說還可以修改,畢竟也是前任會長介紹的
我也不疑有他就簽了
可是昨天廠商又說,不能不做外套,當初說的修改也只是修改材質

當時簽的是 乙方:XXX 所屬單位:XX大學XX系
我可以主張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之不認同 取消合約嗎?

而當時我也不是系會的一員更不算是能代表系會的會長
這份合約算有效嗎?

對方會主張什麼來向我抵抗呢?

民法79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這個部分你的想法是對的,不過建議你還是要請法定代理人正式行文對方拒絕承認。再者你也可以依民法第92條的規定,主張是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主張撤銷該同意簽約的意思表示。

至於對方會用什麼步數來對抗你?我想對方有可能會主張民法第83條,主張你是用詐術使對方信以為你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進而主張契約(法律行為)為有效。或是找社會人士到你們學校跟你曉以大義了。

阿紅 100-06-11 01:23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79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 (恕刪)

當時廠商業務有問我幾歲,而我也告知他 我未滿20歲,當時他也囑咐我不要告知任何人我簽約,那時傻傻的也沒告知我的法定代理
目前我只要請我的法定代理人正式行文對方拒絕承認來撤銷契約就行了嗎?
正式行文是使用存證信函告知對方?之後不必上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就可以解決嗎?

回覆 阿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你法定代理人發存證信函正式拒絕同意你簽的合約即可,剩下的就被動看對方會採取什麼動作,基本上對方想透過訴訟程序合法的要你履約是不太可能,請參考。

阿紅 100-06-12 13:05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紅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我剛剛仔細看過合約書一次
合約書最後面是這樣子的
(十二)乙方所屬知單位,若非為法律上獨立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則本合約之性質乃為個人合約,乙方不得以未得授權、未交接或其他類似之理由,主張本合約無效。
(十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本契約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前項之情形乙方如有虛偽表示而造成甲方之損害者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
(十四)本合約一經成立生效,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面逕行解約,甲乙雙方如有單方執意逕行解約違約之事情者,需給付對方總貨款二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對方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因此涉訟並需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但是當時廠商有問過我的年紀,我也告知廠商我19歲 未滿20歲
廠商也叫我不要告知任何人我有簽約,所以我的法定代理人也不知道
那廠商主張民法187條與83條有理嗎?
到時候我就不能以未交接或其他類似之理由或是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取消合約

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你簽的契約,這個契約即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廠商自不能拿這個契約來拘束你,要求你給付總貨款二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已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所有訴訟費用什麼的。只能回頭看看,你的行為是不是有對方所講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有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是廠商說了算,你或是廠商對他方有沒有行使詐術?都是要調查、要舉證。

冠宇 103-03-18 01:35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劉律師,您好,我學妹也是簽了約,但是簽約的人已經21歲了,但是他搞不清楚狀況就去簽約,請問有解套的方法嗎?

 

Tina 100-06-08 11:38

妹妹前兩天簽了一份工作合約

合約內容的薪水部分與先前說明會說的不同...少滿多的

雖然當場公司人員有解釋

但妹妹因社會經驗不足....並未將合約帶回再做考慮...而是當場就簽了

簽了當天回家就後悔了...因此昨天就有致電公司

表示此薪水與其他同類型公司差距大...希望能做調整...目前對方說會討論看看

想請問的是

若是薪水仍不如預期想解約...目前還沒開始上班..原本預計八月開始上班

合約內容沒提到上班日期..但有寫到 "若違約造成甲方(公司)損害,可向乙方(我妹)求償"

但沒提到何謂損害 或是賠償金如何計算

不曉得這種狀況 萬一公司真的要求償  依法可能性高嗎?  又賠償金如何計算?

又我妹應該如何預防性的因應...雖然客觀來看應屬我妹理虧

因為合約內容其實滿清楚的....但之前說明會公司人員有提到一般不會要求賠償

如果之後電話交談時能錄到對方口頭說不求償   這有需要嗎?

如果對方願意無條件解約......解約需要甚麼正式的流程嗎?

目前合約是雙方各一份

非常感謝

 

離到職日還很久,你們就已經預告不去了,那對方能有多少損失呢? 還有,基本上勞基法還是有規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間,就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20天,三年以上為30天。依法律解釋舉重以明輕的邏輯,三個月以內隨時告知隨時可以走人,況且妳妹沒還沒就職,又離到職日有兩三個月就告知了,不會有事的,你們不必憂慮太多。

Chris 100-06-02 14:37

想請教一下

日前我在學校圖書館借了一本書,作為某堂課期末分組報告資料蒐集之用,

後來那本書被同組的一位A同學借去看。

上周五5/27報告結束之後,A同學跟我說那本書她會直接拿去圖書館幫我還,

然而那本書在5/30號已到期,至今A同學依然沒有幫我做歸還的動作,

因此也逐日被累積逾期罰金。

現在我一直打電話及傳簡訊給A同學,對方卻不接也不回。

由於A同學是澳門生,在畢業後就會直接返國。

我很擔心這件事就這樣不了了之,而最後變成我要負責賠償那本書。

想請問我現在能夠做什麼來保障我的權利呢?

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謝謝!

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占罪或背信罪,你可以告訴他問題的嚴重性,他應該不會為了一本書而因小失大吧!

Kiro 100-06-01 17:06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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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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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再議翻盤的機會不大。

Kiro 100-06-03 14: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 ... (恕刪)

所以陳律師是建議不要再議了嗎?

上述是刑事部份,那如果依我現在狀況去向這位電腦工坊老闆提民事賠償

是不是勝算也不大?

 

因為這樣子有點求償無門不知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忙解個解惑,謝謝

stone 100-05-23 20:51

報考某學校研究所
放榜後發現有考生重複上榜
且為該校同系所甲乙兩組別
考試時間為同一日同時段
甲組別考A、B兩科
乙組別考A、B、C三科
A、B兩科考試科目及內容相同
該生用兩組不同准考證號碼
卻可同時考上
查詢簡章內容
並無註明可否同時報考的相關內容
僅在附則上寫著
本簡章如有未竟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電話詢問招生委員會承辦人說明為可行
但兩組准考證號碼卻只需要寫一份考卷
推測為學校特別幫忙將兩組號碼整合在一張考卷上
試問學校此種規定是否可透過違反招生公平性提起
校內申訴及教育部訴願
校內申訴"事實理由"寫法是否要像訴願決定書內容
可否提供寫法教學與建議
謝謝

KAUNG1009 100-05-03 18:46

某天我接到中華電信電話帳單,發現帳單內多了2筆小額付款分別為1000元及2000元,我問了我兒子是否是他使用我的行動電話門號購買遊戲點數(小額付 款),結果他說沒有,於是我以為是遭他人盜用,就向警方報案,完成報案手續後,我回到家後我兒子竟向我坦承是他使用我行動電話門號向遊戲公司購買點數,但 是我已經報案了,我該怎麼辦?

123.192.217.170 100-05-17 16:28
回覆 KAUNG1009 的發言內容:

某天我接到中華電信電話帳單,發現帳單內多了2筆小額付款分別為1000元及2000元,我問了我兒 ... (恕刪)

 首先,你去報案的行為並不會構成誣告罪,因為你主觀上根本不知道實際上並沒有被盜用,所以欠缺犯罪故意。

再者,你兒子的行為或許構成竊盜罪,不過他是對直系血親所為,因此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你沒再另行告訴(好比跟警察說你要告你兒子),那你兒子也沒事。

最後,既然報案了,警察就有結案的壓力,你就花點時間去警察局跟他們說明原委撤回告訴,讓他們有辦法結案。

ss123 100-05-03 18:46

朋友在網路上用駭客程式不斷騷擾我,窺探我的隱私已長達7年之久
期間我不斷在網路上警告她,不要再騷擾,但沒有用, 打電話給她,說不是她,我被她搞的精神衰弱、血壓飆高、脾氣暴躁、 亂罵人, 請問要怎樣才可以告她,誰能幫我呢?她在網路上肆無忌憚, 一直騷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犯罪構成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之後可以和對方和解後再撤回告訴。

昨日突然收到一封由某南部警局寄出的"涉嫌刑法詐欺通知書"(經165查證後是真有此分局,也已聯絡到其辦案員警)。

該員警表示目前在我們名下的一支市內電話為"詐騙電話"(應有人受害)需要我們到局說明。

我們的情況:
電話我們已向中華電話租約3年,平日多為上網使用甚少拿來外撥。但近2個月來常常接到陌生人表示有接到顯示此電話的未接來電,所以打來詢問。原本我們懷 疑可能是電話被偷接,擔心會收到巨額電話費所以也曾向中華電信抱怨此情形,但經中華電信查證後表示我們的電話並沒有被偷接,也沒有被設定轉接,之後收到的 帳單也都是基本費而已,因平常工作忙碌所以也就沒有再繼續追查此事,但為免困擾,我們把市內機拆除以保安寧,畢竟平日我們並不使用這一支電話。沒想到,突 然在昨天就收到這一封通知單。我們並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可以不透過我們的線路來進行詐騙!!

目前我們想到並能提供的有:
1.通話明細(表示我們並沒有用此電話撥給受害人)
2.當初的申請證明(表示我們已使用3年)
3.中華電話也許可出示我們當初打去抱怨的紀綠。

但是畢竟到南部警局很遠(我們是台北人),所以希望如真的必須親自到局說明的話也可一次解決,而且我們也是無辜受害人,不是嗎? 我們不希望到時候還要到地檢署等等…一次一次出庭往返,然後重覆一樣的話。

在此想請教一下貴司專業:
1.我們也算是間接受害人,我們的權益是什麼?
2.是否需要貴司幫忙書寫一份正式的聲明,清楚表示我們的情形和立場一併給其承辦員警? (我們擔心員警的筆錄如果寫得不完整到時還要一直出庭說),貴司如何收費?
3.其他建議?

謝謝幫忙 !!

小笨 100-05-03 17:34

由於朋友是被害人.故代為詢問該如何處理?
被騙的金額是否可以追的回來?

已有電話告知刑事局的專案小組了.
但他說要上訴才有機會能追回被騙的錢.不知上訴該負擔哪些費用?

另還需注意哪些事項???
謝謝...

故鄉 100-05-03 17:27

刑事法律問題】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 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 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辦公室八卦流言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 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 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 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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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26

【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 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 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 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 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 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 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 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 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 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 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 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 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 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 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 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 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 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 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 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 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 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 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 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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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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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老師對學生體罰,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 載: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今天質疑,台北市建安國小一位梁姓老師涉及不當體罰,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臂頭部,甚至要求級任班中的班長和副班 長,將認為「不受教」的學生拖出教室,過程因掙扎造成身體傷害,學生迄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療,不敢回學校上課。徐佳青說,這位老師從2003年開始就出現不 當體罰紀錄,同時連續五年考績乙等,家長也多次向校方反映;不過最近這次不當體罰案例,教評會經過表決,最後僅做出申誡處分,讓人無法接受;她要求,教育 局必須專案處理、介入調查,更不能放任學校僅以申誡了事。對議員質疑,台北市教育局國教科股長黃宇瑀表示,零體罰是教育局既定政策,如真如議員與家長指 控,類似行為相當可議。她說,教育局會先退回校方呈報的考績委員會紀錄,並要求重新開會審議,如學校考績會仍不妥當處理,也不排除教育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討 論。徐佳青今早召開記者會作以上表示,受邀出席的家長淚流滿面,並表示因為太心痛,無法心平氣和地談問題。徐佳青則說,看到自己小孩被不當體罰,甚至拖出 教室,家長與學生自然無法承受這樣的委屈,所以已提出告訴;不過當初還是拖人出教室的班長、副班長家長打電話來道歉,才讓這件不當體罰事件曝光。建安國小 校長吳金蘭則表示,對家長實在很抱歉,校方只能請求家長的原諒。對梁老師的不當體罰情形,校方已多次告知不能體罰,還在五月啟動了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但 梁老師六月起請假,接著放暑假,校方也莫可奈何,只能請她閱讀兩本書後提交心得報告。她也說,對類似不當管教事件,家長在五月份反映後,校方先後在五月、 七月兩度召開考績委員會,但會中表決結果就是各作申誡一次處理,校長也無從干預。徐佳青則說,這位老師也曾在上課時以學童忘記帶水彩等用品為由,在課堂上 一一打電話給家長,斥責學童和家長,類似作法讓人難以接受,教育局應徹底清查,並以專案處理要求提早退休(註一)。請問,老師對學生體罰,是否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又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時,未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將遭受何種處罰?

【解析】

按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身心虐待。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第2款、第6款、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亦不得有「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機會」之行為;苟有違反 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0000萬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惟前揭問題中「體罰」,並非當然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所稱之 「身心虐待」或第30條第6款所稱之「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仍應視個案事實判斷之。本案,「該老師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 臂、頭部」若為事實,自屬「對於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之行為」,本案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專責單位社會局(註二)自應處以新臺幣30000萬元以上 15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亦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第 3款、第61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校長等教育人員,倘知悉「該老師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臂頭部」之事實,在無正當理由下,卻未於24小時內向主 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專責單位社會局通報,將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惟本案,從前揭報導,只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介入處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有無依法處理,值得大家繼續持續瞭解。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奇摩新聞首頁>教育>教育學習>中央社>北市議員指老師不當管教 樂器當體罰工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5/hjsj.html94)。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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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老公雖喜歡做夢,但愛妳是真實的...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定金之返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媽最近買的一塊土地,地主是委員,仲介好像 是他的親戚,一開始都很親切熱心介紹,一直到看完土地給了握旋金30萬的支票,等仲介跟地主談妥價錢即在約出來簽約,後來地主同意此價錢即變成訂金,下午 就有附近鄰居告知我們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當天傍晚我們就打給仲介說資金周轉不靈無法購買請退回訂金,仲介說會商量看看,隔天我們便用 7-11傳真那張合約表示我們要取消請將訂金歸還等字樣給仲介,後來仲介說地主要沒收訂金,原因是我們說要購買土地的,可是我們並沒有簽約啊!這往來的途 中都是仲介在傳話,而且仲介都沒幫我們說話或殺價都在幫立委說話,後來的態度就偶爾不接電話或說要忙選舉的事或說找不到地主,現在已過1星期了,談到最後 只說歸還15萬(一半),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我並不想讓他們白白賺15萬,因為他們不老實並且還有點是立委欺壓的口氣,請問我們可以選擇支票跳票?我們根 本還沒簽約啊!

【解析】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分別為民法第103條、第248條、第249條所明定。申言之,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 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註一)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另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 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委任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註二)。
本案,主人翁即授權代理人(仲介)處理該土地之買賣事宜,並於看完土地後給了30萬握旋金做為簽約之用,該30萬握旋金並在雙方「知悉下」轉為訂金,自符 合前揭說明而推定該買賣契約成立,且本案之所以致不能履行,乃因本案主人翁拒絕履約所致,自屬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本案主人翁)之由,30萬定金自不得請 求返還(註三)。至於題意中所指「該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若為事實,且原地主亦可給付,則屬該土地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而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等問題,與定金是否返還無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謂「致不能履行」者,乃契約推定成立後之嗣後不能也,倘為自始不能, 其後不能情形亦不可除去者,或僅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得為補正者,則無民法第249條之適用。
註 二:最高法院56年08月16日台上字第2156號判例:「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 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 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參照。
註三:此時之定金,應為解約定金,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最高 法院72年01月07日台上字第85號判例:「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 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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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不要欺負我老婆,絕對不可以
如果欺負她,我將........
老婆:
這是我為妳,所能做的

阿樑 99-10-07 14:32

前妻是大陸籍配偶,目前小孩的監護權歸我前妻,但我前妻就把小孩丟給在大陸的父母帶,自己一人在台灣工作(但沒有身份證),想請問的是:

1、前妻把小孩放在大陸,並未盡到監護的責任,只有每天打電話回去關心而已
2、當初協議書所定的探視權利,前妻總是故意阻擾,不讓我看小孩
3、以我目前身體健康且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

我去法院申請監護權轉移,成功的機會是不是會很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芳 99-10-06 17:38

已經離婚好幾年,但前夫只要喝醉,就打電話騷擾,不接手機就直接打家裡,曾經想過要換手機門號或者乾脆設定拒接,但覺得很不甘心~~做錯的又不是我,卻要 犧牲自己權益來拒接他的電話,現在我想試著寄存證信函看有沒有嚇阻作用,目前手上握有來電明細以及錄音,這樣可以發存證信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為意思通知,所以本件您仍可把您所欲表達之意思,發存證信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mofish 98-06-15 16:18

收到一份台南簡易庭通知書, 不過由於我是台北人, 出庭當日不太能請假, 想要委託一位優質律師代我出庭, 是否可以給我建議或是介紹, 無任感激, 謝謝

我的mail~
waka_liou99@yahoo.com.tw
行動電話~
0986-918-669
劉先生

蔡明哲 (阿哲) 101-06-20 00:40
回覆 kimofish 的發言內容:

收到一份台南簡易庭通知書, 不過由於我是台北人, 出庭當日不太能請假, 想要委託一位優質律師代 ... (恕刪)

 

我台南是有登錄,不過還是建議你是否把相關資料傳真或EMAIL給我看一下,或電話中先討論一下092235491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8-03-17 15:26

在此先說聲抱歉 因為第一次提出發問不知該如何開頭..
我朋友遇上一些問題 我想請問各位顧問
內容有點長..事情是這樣的:
上禮拜五天氣轉涼風很大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
我朋友是做廣告竹架的 事發前幾天他們授客戶之意在一路邊地區搭了一組竹架
那塊地除了我朋友搭的竹架外還另有同行的已經在那先搭了一組已經掛上帆布竹架
而我朋友的則是還沒掛上帆布
我朋友曾告訴該客戶 希望他搭在更裡面一點而且不會礙到廣告效果
但是客戶執意要搭在他們同行旁邊 說那樣別人經過才看的到廣告
我朋友當然沒客戶辦法 所以就順他意搭在他同行的隔壁
禮拜五當晚風很大 因他同行的有掛上帆布不禁大風連夜吹 他的那組掛上帆布的竹架倒了
連同隔壁我朋友的竹架一起拖下 他同行的竹架倒下的位子在機車道白線內
而我朋友的則是機車道白線外 禮拜五那天半夜12點多一個阿伯回家路過撞上了我朋友倒在路邊的竹架 聽說傷勢很嚴重 一眼球破裂連及顏面神經還導致永久性失去味覺
阿伯的家人去警局備案 警察也有去拍照 隔兩天打電話到朋友公司請他去協助調查做筆錄
而他的同行則是把責任全都推給我朋友 說他的竹架倒下並不在機車道上
而我朋友的則是在機車道白線上 所以事情跟他沒關係 還說是我朋友自己要搭在他旁邊 倒下出事情跟他一點關係也沒有 但是作他們這行的都知道 竹架還沒掛上帆布
以禮拜五當天的風根本不可能把我朋友的竹架吹倒 我朋友是受到他同行的那組掛上帆布的竹架連累才會被拖倒在地
現在事情還在處理 我朋友今天才剛去做筆錄 還不知道結果如何
我想請問大家 發生這種事情到底誰該出來負責任?難道全都要我朋友自己負責嗎?
我是不知道那個阿伯有沒有喝酒 不然怎會沒閃過而撞上 我們也不是不想負責
只是替我朋友抱不平 為什麼別人都沒責任把問題都推給他自己承擔
他同行都沒責任嗎?客戶也沒責任嗎?阿伯自己也不用負一點責任嗎?
假如要賠給對方一筆錢 不知道要賠多少?因為我朋友自己還一堆債務真怕他會撐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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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施工者需負責,但若對方也有過失,則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oaneki 97-12-18 18:54

昨天下午要替朋友轉帳,登入網銀後,卻發現戶頭僅剩二千多@@

馬上打電話給中信銀行詢問為何會這樣,經他查詢後是有人在桃園林口分行提領出現金

一聽到臉馬上綠了,之後當然是報警了

經詢問行員,說他有存摺跟印章就讓他領了。但我的印章回去找還在,但存摺不見了。

現在才發現原來中信銀的存摺是沒有設密碼的@@境用偽刻章跟偷來的存摺就可以領錢。

而且中信境然無法辨別出來,真的是太扯了= =

要提醒個位同事存摺還是要設密碼較安全。

而且被盜領的不只我一個,盜領的人一次拿兩本存摺領,我的是十幾萬,但另一人是四十萬= =

現在我是否能透過民事賠償訴訟

民法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只要可以證明錢不是存戶領走的,民眾的存款就算還寄託在銀行裡,被盜領的責任銀行當然要負擔賠償

有人對這部份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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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fra 97-11-03 21:15

身為花蓮人的我在台北租屋
想請教各位大大一些問題
麻煩幫幫我,深深感激~

由於剛搬進租屋房東有先說明他不需要打契約
但我基於雙方保障草擬了一份房屋租約
內容包涵租金
租賃期限(由於沒有期限因此只有起始日)
房屋地址...等等
沒有蓋章只有雙方簽名及謄寫身分證字號與日期

每個月付款時我即會請房東簽名以咨證明收到房租

這個月開始房東不知怎地
房東要求他不再簽收房租
如還需要他簽名
請我搬家

我只是很單純的認為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以免有爭端
請問如果房東要求我搬家
我有權利不搬嗎???
房屋契約有效嗎???

拜託大家
我不想搬家,搬家還要一筆費用並且花時間

我的MSN:a09004070@yahoo.com.tw
行動電話:0987839401

包子 97-07-31 21:45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1年多前因為我想要更換保險保人,並更改繳費方式,所以找了未曾蒙面的業務出來.(因為當年是我媽幫我保的)
業務跟我解釋若更換要保人的話,那保險裡面的豁免條款就會被取消.
當我表示知道後,該業務就給我填了轉帳申請單 保單等即離去.
收到保單時就發現要保人已變更,但很奇怪的是我兩份保單只變更了一份(他是經紀公司,所以當年是一次保了個"套餐")
而且裡面的"簽名"我媽還有我的都不是我們自己簽的!
電話問也沒有理我,經紀公司只表示會換一個業務為我服務(但也沒有出現過)
電話保險公司,他們說因為是經紀公司的所以也不能為我換業務!
後來因為我忙也就忘了,但是這兩年保險公司都直接寄保費墊繳單給我!(又沒寄繳費單給我是怎樣?!)
唯一一次電話就是經紀公司打來說:你的保費墊繳囉! 當我跟他提到偽造簽名的事還未處理就又給我消失不聯絡!態度真的很差!
打給保險公司也一樣!真的讓人很不舒服!
我現在想追究偽造文書責任保險公司的作業疏失!(為什麼非本人簽名的申請會過?!我申請保單時的簽名不具意義嗎?)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謝謝!

97-07-24 14:08

我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在台北市莊敬路,另一間是台北市長安西路,當初把這兩間房子租給一對夫妻當二房東,合約的簽約人
     莊敬路是簽先生:王金來,長安西路是簽太太林季儒(現改名成林莉珺),現又因王金來已中風,所以所有事務都是由林莉珺再處理,現二房東又因莊敬路房屋漏水 房屋租不出去為介口故意拖欠房租,甚至故意拿客票來支付,但履次退票,目前租金及管理費高達一佰萬,但我有去看,房子被隔成七間,只有一間是空屋,我們也 有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合 約,但二房東不但不理不采還繼續帶人去看房子,我打電話去要錢,他回我說,他沒錢而且83年就信用破產,也都脫產了,就連房客知道我跟林莉珺(二房東)有 糾紛,都要退租,但他也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房客,還叫我們要告就去告,就算告成了也是只能告個植物人王金來,告不了他
 請問 1.王金來已中風,但代理人是林莉珺,難邊我真的告不了林莉珺嗎
     :    2.林莉珺是用王金來的名義跟房客簽約但要求房客把所有房租都匯入子女的名下,(包含他跟房客所收的房租押金,有匯款記錄),那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因為他根本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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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可以先發函終止租賃關係,並視代理人有無侵權問題,把代理人一併拉進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攏流連 97-05-14 12:00

事實:
1、A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B返還借款,但訴狀上只填寫B的姓名及電話,不
知道身分證字號及詳細地址及其他身分資料,這樣子法院會受理嗎?
2、如果A去警察局告B詐欺,警察是不是會依照A陳述的資料查出B的身分資
料,然後傳喚B到案說明?這樣的方式是不是比提起民事訴訟快速?

蔡明哲 (阿哲) 101-06-20 00:56

 理論上,提刑事告訴,就算不知道被告的住址,檢警也要偵辦下去,不過還是建議擬提刑事告訴前要三思,如果只是單純民事訴訟,萬一妳遇到很**00的檢察官,搞不好他會辦妳誣告罪。

97-05-09 22:53

有位朋友大約於四年前接到詐騙集團簡訊詐騙,陸續匯款二百多萬到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後來報警處理;此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被抓的人頭戶均判無罪,只有共同裝設、販賣電話詐騙集團的二人,其中一人已刑事判決確定,另一人共同連續幫助常業詐欺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位朋友這四年來過的很辛苦,負債很多,但又不符合低收入戶。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志工接到電話只是推給法院的調解委員會.....@_@
請問該如何向這二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相關費用可否要求被告支付?自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嗎?如果被告住在中南部,在北部提起訴訟需注意哪些事情?
希望大家能夠提供相關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提起民事訴訟,應擬民事起訴狀並送到法院,本件應注意時效之問題,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