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約問題.持分~財產權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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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15:3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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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未定期限之租約可隨時終止,但如房客未欠繳房租超過二月或其他法定事由,無法任意終止,您可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沒有被占有的問題。
2、房屋如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無權單獨處分房屋;若為分別共有,則各共有人可就自己應有部分處分買賣。您的情形聽起來兄弟間並無分割共有之房屋,亦即誰擁有房屋哪一個部分還未決定,沒有人有權利擅自決定2樓係屬於他的並出賣之。
3、租金應3人平分。
4、若您也同意一樓歸你,2、3樓各分別歸其他兄弟所有,可三人簽立共有物分割契約經公證並向地政機關登記,以保障權益。若您不同意如此分配,可對其他兄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由法院決定如何分配房屋之所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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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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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會,租賃契約到期後雖然未續簽租約,但你有繼續收租金,依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規定,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將來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例如欠租2個月),才有辦法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另外,民法第769、770條時效取得所所有權之適用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且承租人係基於租賃之意思占有不動產,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 除非訴請分割共有物或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否則無法單獨出賣房子其中一樓。你們是分別共有不動產,持分存在不動產上每一個點,除非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任一共有人無法主張一、二、三樓歸屬於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物要經過多數決同意才有辦法出賣,共有人只能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 可共同簽署租賃契約,約明租金收取之方式。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可依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若你權益遭受侵害要適時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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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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