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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美容美體館~現在拆夥事宜

  •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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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7:10 
  • 文章人氣: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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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幫朋友A問~

    朋友A和B及C於一年多前共同開設美體美容美甲美睫館,

    去年底,C退出~自行創業。

    今年初,B說離家太遠,說要在3月中退出經營。

    狀況~

    1-店面由A繼續承租經營事業。契約已重新和房東訂定。

    2-生財器具當初是3人共同購買,現今C對處理當初生財工具無異議,

    但是B,已經搬走大部分生財器具,另外在他處經營。現在卻對遺留下來的器具主張權利,但卻又拒絕聯絡及說明後續處置?

    想請問針對遺留生財器具一事應該如何處理??

    3-臉書粉絲團的部分問題,當初一起經營及創立的紛絲團,都擁有管理者權利,但是

    問題一/店名是A所發想,但是B主張店名及粉絲團所有權是B的??

    問題二/A在某日於粉絲團發文,告知粉絲團成員,兩人已經分開經營,A隨即被B踢出管理者權限!!請問A如何主張權利?及B是否違權??

    問題三/觀看B現在經營之粉絲團,其電話及經營人已經更改為B一人而已,但是店址仍是現在A所經營的店址,想請問~B是否有侵權嫌疑,或A可以主張之權利為何?

    4-廣告問題-當初三人一同支付廣告行銷費用,包含臉書宣傳、叟尋引擎、部落客推薦、網站製作等,唯今年初到期後,B在未告知A的情況下自行續約廣告,

    問題一/B的作法是否違反相關法條?

    問題二/A如何主張相關權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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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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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夥,應該以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進行結算,因為合夥事業沒有因此結束,所以退夥人主要應該是拿錢。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判斷雙方的合夥約定、退夥時的合夥財產,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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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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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先看你們係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以下先針對一般合夥進行討論。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應依同法第689條規定進行結算。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必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若合夥因為退夥而剩一人,合夥就會解散而必須依同法第694條以下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前,財產仍然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若為自己不法意圖所有擅自侵占,會構成侵占罪,若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屬於單純民事糾紛。 針對當初3人一起購買之生財器具,應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如前所述,若當初店名、粉絲團等是全體合夥人一起經營使用,關於使用之權利屬於全體公同共有,處分該權利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A擅自將B之權限停止,會侵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權利。 要先看你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否則續約廣告事宜應依民法第670條規定,進行合夥決議,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若受有損害可以追究其責任。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進行合夥解散之清算,建議你們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你們處理,若無法調解再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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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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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合夥所購買之動產動產皆屬合夥事業之財產合夥人無法請求返還。

     

    2、3、4、店名商標權利應屬合夥事業所擁有,亦非B所能獨占,A可以合夥事業之名義提起商標侵權之民、刑事訴訟捍衛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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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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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視當初合夥之約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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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23:52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5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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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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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23:56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5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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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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