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出租,租金分配不均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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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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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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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此三叔將土地出租予他人,理應要將租金的50%交給二叔及四叔,但其竟然獨自取得所有的租金,對於原應要給二叔及四叔的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應負擔返還責任,此部分二叔及四叔可以循民事法律程序向三叔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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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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