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375租約問題

- 廖小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30 14:28 最後編輯日期:105-06-30 14:33
- 文章人氣:839
- 個人積分:2
-
您好,
家人有一塊農地(桃園)於民國69年買賣取得。民國86年公所註記有375租約,家人最近才發現。經查該租約為民國42年訂定,之後由佃農取得租約內全部耕地,後於民國59年轉售於前地主,家人再於民國69年從前地主處購得此塊農地。
現家人主張租約無效,請公所徑為註銷此租約,但公所回覆為租佃爭議,要我們走協調程序。
但我們認為這其中很明顯為公所登載有錯誤,佃農既已取得整塊耕地,且之後又將耕地轉售,該耕地又怎麼會存在375租約?!
請問家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30 14:42 最後編輯日期:105-06-30 14:56
- 文章人氣:484
- 個人積分:1499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第26條:「(第1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第2項)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租佃爭議要先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調解不成立時,可向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租佃主管機關辦理塗銷註記。 依你所述,名義上之佃農應不會爭執三七五租約不存在,應可順利經由調解程序解決紛爭。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