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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375租約問題

  • 廖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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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30 14:28 最後編輯日期:105-06-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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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家人有一塊農地(桃園)於民國69年買賣取得。民國86年公所註記有375租約,家人最近才發現。經查該租約為民國42年訂定,之後由佃農取得租約內全部耕地,後於民國59年轉售於前地主,家人再於民國69年從前地主處購得此塊農地

    現家人主張租約無效,請公所徑為註銷此租約,但公所回覆為租佃爭議,要我們走協調程序。

    但我們認為這其中很明顯為公所登載有錯誤,佃農既已取得整塊耕地,且之後又將耕地轉售,該耕地又怎麼會存在375租約?!

     請問家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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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3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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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須先確認本件之事件性質,傾向判斷為公法上登記之事實行為。

     

    2、可對公所提出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錯誤之375租約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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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30 14:42 最後編輯日期:105-06-3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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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第26條:「(第1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第2項)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租佃爭議要先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調解不成立時,可向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租佃主管機關辦理塗銷註記。 依你所述,名義上之佃農應不會爭執三七五租約不存在,應可順利經由調解程序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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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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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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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