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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 頁,13 篇文章
當然可以用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去報案! 理由如下: 1.你已經張貼通知注意公告,對象可以特定。 2.焚燒符紙、對著監視器露出兇神惡煞表情,已可認定為加害表示。 3.只要你因為前面第2點而心裡產生害怕、佈畏之心,當然可以報案。 4.警察沒有理由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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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2-03
 印鑑證明的用途為辦理土地房屋移轉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私人借貸)、祭祀公業不動產移轉變更、法院拋棄繼承權...等等。例如可以用印鑑證明透過戶政事務所審核當事人之原印鑑確實為本人所有,經辦理印鑑登記後,由該印鑑所蓋印出之印鑑證明書,可以供未來各種文件上,原來應由本人簽章處,若蓋上同一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即是證明該文件確實由本人簽章,無庸本人需親自當場簽章。實務上印鑑證明用途多樣化,其目的就是本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該法律事務,不用本人親自到場簽章,只要文件簽章與印鑑證明章相同,足以證明該文件係本人親簽無誤。所以,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不可隨便提供他人使用,否則被賣了,都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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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8
 一、最高法院實務認為若尚有他人可以保護養育,通常不會成立遺棄罪。反之,則可能。 二、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若不能盡如人意,至少也要無愧我心。 三、千萬不要自己一個人做決定,應多方尋求親朋好友,甚至社會局,或公益機構幫忙協助。 四、總之,即使不能最完美,也一定是最盡力。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避免掛一漏萬: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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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5
 同意顏大律師觀點 投訴消保官...省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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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5
 一、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狀態下,即屬公然。 二、對於意見上的無端漫罵或對於事實上的不實指摘,都有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 三、最後要看看,到底在LINE上寫了些什麼??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避免掛一漏萬: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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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5
除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外,另違反保護令屬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下。 歡迎Email:amidapower@gmail.com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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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3
 揆諸刑法第139條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遭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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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3
 寫答辯狀的好處之一是可以幫忙法官釐清事實並縮短法官判讀時間,因為法官的案件太多了!你幫法官簡略訴訟負擔,法官也會幫你的,這就叫利人利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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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3
小額訴訟程序採費用相當性原理 其要求目的,就是要迅速審理 故非以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民訴第436-24條第2項) 所以不再重審事實 只看法律層面 當然上訴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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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蓋章)。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雙方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3.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換發國民身分證每張規費50元。4.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辦。5.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6.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7.國內有戶籍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等字,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 以上為相關法律規定供參考,但仍需詢問當地戶政機關行政程序為主。 若仍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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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