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筆土地,從祖父輩就承租至今是屬於無租賃契約,現今地主的後代己經變成三十幾人,之前繳納租金都是繳納給其代表人,但從今年起對方開始拒收,我就自行去法院提存租金,但法院通知受取人己經死亡,由於是土地是多人持分的土地,而且其現在不想繼續租給我們所以,一直再無土地管理人來收租金,由於對方一直不肯通知我們要將租金繳納給何人,請問此時我們要如何處理,因為之前來收取租金的管理人也死亡,管理人的後代也拒收,之前提存的租金提存所通知我們領回,但是我們去領回時,提存所又說要受取繼承人的同意才行,現在租金不知要給誰,錢又領不回對方又相應不理,可能會以我們沒繳納租金為理由來索回土地,但是不是我們不繳 是他們拒收啊.
沒人知道要如何處理嗎??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已知如下:
1.大叔最近剛剛往生,留有遺產
2.姑姑確定為養女(以前有入戶籍),姑姑的兒子也是用領養的
姑姑以嫁出去,原姓黃,嫁掉後改為方,為了遺產又改回黃
3.父親已納遺產稅了
4.戶長是我父親,大叔戶口在我父親下,其他人都牽出去了
問題
(a).繼承人有誰?已知道的是兄弟姐妹(剩父親和養女姑姑)
(b).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c).大叔因為剛過世,父親和養女姑姑都算是旁系,如果可以分遺產有時間
上的限制嗎??(辦理繼承時間)
(d).因為我父親自己已經繳完遺產稅了,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長時間)
如果養女姑姑突然不再了,繼承人會從養女姑姑變成姑姑的養子嗎?
p.s因為這養女姑姑的兒子(養子),對姑姑很不孝,知道有遺產可分
不僅將姑姑的證件全數拿起來,且硬要2/1(目前法令必須平分)
姑姑長年身體不好,怕養子對她不利或棄養
(e).同(d).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因為姑姑的養子這方沒有血緣關係
且完全都沒有對大叔父負責吃喝,聽到不少金額的遺產卻想分1/2,
取消先前的共識(先前有討論給多少)?假設原本在辦理中,因為金額
所以姑姑的養子反悔取消蓋章,或雙方都不蓋章.不辦理繼承(等待)
試問如果姑姑可能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了,繼承人是不是就只剩我
父親,而養子就不能繼承(因為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
(f).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都不蓋章,政府會強制
處理或分配嗎??
(g).我想問的是,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因為無血緣的那方沒有照顧過我大叔,但因為
是養女姑姑,所以有在代書那白紙黑字協商要給****元,當下那個養子也已經蓋
了章,但事後反悔(協議書正本已經蓋章,且協議書在我方這裡),又口頭說不願意
因為還差銀行那邊要蓋章,錢才能拿,試問?
對方當初已經在代書蓋章了,就有具法律效益嗎??還是可以拿到法院公證
然後將協議書拿至銀行辦理(還需要雙方到場才能作業)
我三伯(我爸的哥哥)今年去世,
我三伯戶籍有我三伯母(但我三伯走了以後,她就不見),
名下有一棟房子,
但土地所有權是我爸,
因我三伯生前欠不少錢,
其中有一家銀行找到我爸,
叫我爸要幫忙清償,
不然就要把房子法拍,
我爸當時以為只有一筆銀行卡費,
且相信只有一筆就去清償那筆25萬,
還簽了銀行一件「代償證明」,
想說清償完了,
房子就不用法拍,
結果接踵而來是一大堆銀行打來給我爸,
雖然每一間欠費雖都不高,
但要我爸幫忙償還,
我爸根本沒能力還,
因為他已經沒有什麼老本了
後來才知道我三伯沒有小孩,
我阿公、阿嬤也去世了,
所以我爸確實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還有我2個姑姑),
想請問如果其他間銀行真的要我爸償還的話,
我爸要償還的比例是多少?
另外如我爸不願意償還的話,
另那棟房子的價值法院說頂多10萬元,
法拍應該也不會多少,
我爸現在很後悔當初償還那25萬,
請問當初的25萬真的拿不回來了嗎?
我爸每天為了這個都睡不好
謝謝
當然~我哥的名義是收到副本
再我哥死之後我有去聯偵中心調查他銀行所欠款項並未出現此家公司欠款時才繼承我哥遺產
收到一封我哥的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我哥已死亡)
你積欠保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該公司已於101年4月5日將你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1年5月23日再將上述債權及一切從屬全力讓與本公司.為此函知你上訴債讓事實暨本公司還款帳戶如下
寄出日期為9月27日
可是我哥7月3日就死亡了 這樣我要如何保障我自己?
要怎麼證明他屬於是合法公司?
說是88年簽的保人 現在共欠了60幾萬 叫我去跟他們公司協商五折談看看 也可以讓我看保人文件簽名等等
如何確定不是詐騙集團所為?
母親於101年7月過世,父親未通知女兒這個消息,女兒是在同年8/27日接到勞保局請領老人年金一次請領的公文才得知,但是年金已被父親領走了,他盜蓋女兒的印章和簽名,說是女兒也同意一次領,且金錢被父親拿走後就不連絡了,女兒也拿不到他該有的,因為母親是澎湖人,其父親不讓女兒回去祭拜也不通知母親死亡,得到消息時飛回去時,父也失聯,於是到馬公的納骨塔一個一個問,問到了火葬場,在連絡到當地的同仁葬儀社,說其父親有交待不能讓女兒知道母親的骨灰放在那裏,在這期間,其父親把母親在世所留的金錢全部納為自已所有,還說媽媽有留遺囑動產不動產全歸他,其父自十多年前就有盜刷母女二人的信用卡和偽簽的記錄,所以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因為母很疼小孩,所以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另參閱了民法一)遺囑指定:(民1209)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該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但父從母過世到現在一直都未告知,所以這樣的遺囑算是有效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