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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子 101-01-03 13:48

您好!

爸爸剛過世,他擁有兩筆財產,分別是與親兄弟共同持份的土地,以及與堂姊妹共同持份的房屋,爸爸在世時就想將此財產讓給兄弟與姐妹,但考慮到接收者需要付贈與稅,因此沒有處理。

目前我們幾位繼承人(子女+媽媽)都想直接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就將土地房屋的持份給他們,但是雖然很清楚爸爸的遺願並且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可是並沒有遺囑等書面證明,請問該如何辦理?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1-04 16:30

你們幾位子女及媽媽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若你祖父、祖母也尚建在,一併請他們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你父親的兄弟姊妹自然而然就是法定繼承人了,不用遺囑也可以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鴨子 101-01-09 11:00

抱歉鴨子得補充說明!

是所有的遺產當中有兩筆...

因此應該不能夠透過拋棄的方式來處理呢!

抱歉讓律師誤會了! 還判在承蒙律師們協助解惑!

感謝!!

先生 101-01-02 20:15

母親為債務人 ,父親為保證人,

父親於91年過世,當時我16歲,於今年收到支付命令(非居住地,親戚代收),強制執行,

我也變成債務人,帳戶也被凍結了,想請問過了支付命令的異議期,

還有辦法改變嗎?(非本人收的支付命令) 或辦理"限定繼承"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1-02 21:59

 只能跟妳講,要翻盤會很辛苦,建議跟專業律師討論吧,這很難在網路上用文字說明。另可考慮在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異鄉 101-01-02 15:37
母親替弟弟保意外險幾年了,都是獨力繳納保費。今年弟弟自己駕車發生意外過世,因為已無法呼氣,醫院抽血酒精檢驗值為0.235 。事故發生前的幾分鐘,派出所監視器拍到弟弟的車經過,車速很慢,但發生意外的現場是沒有監視器,所以無法知道過程。我明白人體在正常狀況下不會製造酒精,但在大出血、休克及驚嚇或死亡(如死後驗屍時可驗出微量酒精值)等一些狀況下身體是會產生酒精的。

我的論點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弟弟有沒有喝酒,因為實際上這麼久以來我們家人一直在找尋出事原因,我們完全不知道出事前他做了什麼,去了哪裡,為什麼在凌晨回家,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喝酒(當然也沒證據證明他沒有)。

我清楚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爭論的原因是,像我以上提到的,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是酒後駕車,以我所知道的知識,單憑血液中測到有酒精值並不等於有喝酒。

現在保險公司以抽血酒精值不夠準確,必須換算的理由,聲稱換算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所以意外險不理賠
問題1. 有很多情況會導致血液中有酒精值,但是不代表當事者有喝酒。如果我可以找到證據證人或者生化上的論點足以證明他沒有喝酒,或者保險公司所謂的"換算"是不能立足的,勝算會大一點?
問題2. 如果駕照吊銷的情況下,無照駕駛,應是違反法律條例,但是不影響意外險理賠????


家裡現在只剩下我跟爸媽,再多錢也換不回弟弟。但是這麼多的損失之下,又聽到保險公司這樣落井下石,爸媽心裡的無奈更是無法言喻。意外險的理賠不多,但是可以多少解決弟弟的就學貸款(問題3: 保人是爸媽,所以不受"限定繼承"條例影響,必須償還嗎????) ,不讓債務落到爸媽頭上。我想知道,若最後必須走上法院,到底勝算如何?   謝謝諸位律師的幫忙! p.s. 我實在不清楚這樣的案件該歸屬於哪一類,若歸屬錯類別,請海涵!

??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youk 100-12-26 17:38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證明聲請拍賣,另外,父親也有3間銀行的信用貸款未繳清,所以目前身為繼承人未去做土地過戶的動作,已經申請限定繼承

想問 1.目前傾向於不與債權和解,由法院拍賣,但又想以較低金額買回,所以是不是等第三拍時再買比較好?身為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1拍或者2拍3拍流標時,債權人依法聲請承受,父親的兄弟或是我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如果等到第三拍還是流標,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法院公告有沒有人購買意願時,我是否可聲請購買?如果有其他人聲請購買父親的兄弟是否還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如果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之後流程為何?

4.銀行欠款部份目前已有一間銀行對我以及家人提出民事告訴,除了土地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可繼承之物品銀行之欠款是否等拍賣後再處裡?

陳姐 100-12-29 16:10
回覆 youk 的發言內容: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 ... (恕刪)

 我是陳律師-由於本公司是代書律師聯合事務所*因此您的問題本公司可解決*但您的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里約時間電0916305148李小姐會立刻回電,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保證金繳款人(案件業經無罪、緩刑、免訴、免刑、不受理判 決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者,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或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得以書狀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確定案件之管轄法院或 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受理之法院或檢察署於審查符 合後,即通知受款人前往領取或直接匯入受款人之帳戶。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 管轄法院: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為繼承表示。

 
2 應備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8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之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因此,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後,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7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5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貞子 100-12-21 11:40
媽媽最近收到一封澎湖寄來的公文.說他的身分證登記已過世的父親.留有一塊約80坪左右的土地.我母親及其他約有24人.疑似是繼承人之ㄧ.都能去辦理登記繼承.
現在問題來了.我母親並非是這位外的親身女兒.當時這位外公已經過世.過世後外婆與同居人(我媽真正的爸爸)非婚生下我媽.所以不知為何我媽的父親欄便登記過世那位外公.所以現在不知道這樣是否還能繼承?如果不能就不用飛澎湖一趟辦理登記了!謝謝

回覆 貞子 的發言內容:
媽媽最近收到一封澎湖寄來的公文.說他的身分證登記已過世的父親.留有一塊約80坪左右的土地 ... (恕刪)

如果你母親受到過世外公(無血緣關係)的婚生推定

法律上他們即父母子女關係 

所以你母親是有可能有繼承權的

不過因為你給資訊有限

就僅上述作回答

 

大媽 100-12-20 18:38

事實經過:

A欠B錢,B經由法院拿到債權憑證,A今年6月左右去逝

留下未成年子女,及房屋,但B上個月才知道A過逝

現在未成年子女繼承房屋卻又贈與給阿媽(不知內還外祖母)

問題:

B要採取何種方式把A欠的錢要回來

還是可以拿債權憑證去執行嗎?(房子)

蔡明哲 (阿哲) 100-12-20 22:55

 如果房產已經移轉所有權登記給第三人的話,應無法僅憑原來對債務人的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不過,對方未成年子女記未拋棄繼承,又繼承了房產後將之贈與給第三人,這應該屬詐害債權的問題,建議委請律師提出詐害債權撤銷訴訟,將原有的房產之過戶行為撤銷,回到那些未成年繼承人,如此就可以執行了,勝算應該很大。

阿蓉 100-12-20 10:21
律師您好: 請問我爸生前幫我哥還欠的債務本票是我爸的名字,然後是我姊代寫,因為我爸比較不識字,所以不會寫這個,這樣可以做為我哥在我爸生前花掉他的財產証據嗎?這幾天我哥也有打我,我已經去驗傷還有告他了,因為繼承的事情,我哥已經視我跟我姊為仇人,警察說我可以再告我哥恐嚇還有傷害,本來想說懶的跑法律流程,這2樣先暫時不告,謝謝律師
你們的案子需要提起確認之訴才能發生確認你哥哥的繼承權是否存在還有是不是要歸扣,建議你們還是找律師先審閱你們的資料,然後再提起訴訟。另外形事的部分,我是建議你可以提起告訴。
阿蓉 100-12-17 21:19
律師您好: 因為我哥有卡債,他又死不肯放棄繼承,我們家有4分之一會被銀行查封,請問我們可以行使什麼來保住我們家的權益
你哥哥有繼承權,除非他自己拋棄,否則他還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的。
Hsiao 100-12-15 20:14

父親生前欠了幾百萬的債務~12月 往生了~~母親 跟我 還有姊姊 明天要辦理拋棄繼承~那祖母(祖父過世了) 還有父親的兄弟姊妹也要辦理嗎~會有影響嗎~因為查民法好像有繼承順位的問題~可是又聽說法令這兩年又有改過~誰欠錢誰還 不會連累到別人~所以想確定 是不是都要辦理~還有如果說父親的兄弟姊妹辦理拋棄的話~以後祖母留下的財產 他們會不會領不到~如果這樣會很過意不去~

ps.本身父親完全沒有財產所以才辦理拋棄

蔡明哲 (阿哲) 100-12-15 22:46

 修法以前是概括繼承,無限責任,除非在法定期間內去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修法後應該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繼承到的財產為限去負責,白話說,就是繼承多少負責多少。

至於需否去辦理拋棄繼承,則各有優缺點,如去拋棄繼承,那就不是繼承人了,「將來」如果發現被繼承人有財產沒被發現,原來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我曾經有當事人有過這樣血淋淋的例子),好處就是,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催討債務,在法律上,有時根本就不需成為被告

 

失憶 100-12-15 13:05

拜託請幫幫我

父親於10/13往生

12/12我請家人幫忙送拋棄繼承的資料

因叔叔本身精神異常(監護宣告聲請中)

所以只剩叔叔還沒辦理拋棄繼承

昨日又不放心諮詢代書

代書告知以我們的狀況來說辦限定繼承不用擔心連累到自己的親屬

但拋棄繼承文件已送出有四天了

剛請弟弟去法院詢問

處理的書記官說無法撤回(還說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意思一樣)

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該如何處理轉限定繼承這一塊?

撤回拋棄繼承嗎?

求助無門

請好心律師幫幫忙!

 

芯芯 100-12-14 00:15

因為婆婆11月29日過世

得知他欠卡債大約300百多萬

家裡有  公公→姐姐、老公、弟弟→姐姐有四個小孩、我跟老公有一個小孩

目前打算辦拋棄繼承

後來詢問法扶之後  發現  婆婆的兄弟姐妹都有繼承

但婆婆的姐姐有一個嫁給美國人  長期不住在台灣了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婆婆的姐姐(住美國的)要辦理拋棄繼承權的話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

婆婆的爸媽、爺爺奶奶都過世的話  也需要準備他們的除戶藤本嗎 ?

100-12-13 08:03
本人外公於97年過世
但家族親戚並無來往
但母親於99年收到外公生前欠稅扣薪命令
(其餘的繼承人無法執行 無工作 或無報稅才扣到我母親身上)
但是98年修法後已全面限定繼承
這樣到底要算什麼繼承? 執行命令都下來了! 於是向執行處申訴(實際知道死亡日期是100年= =+) 也給了外公的財產清單
主張修法後採限定繼承! 我們也沒繼承遺產 為何要支付欠稅?
轉送後
稅務局又發文說外公"死亡時是概括繼承"並要我們 [請逕向法院聲請,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
聲請什麼? 限定繼承嗎? 有這個必要嗎?
那知悉得而繼承呢?
如去聲請限定繼承 時限呢? 會過嗎? 還是白跑一趟? 問題一大堆阿= =

 你們的案件因為你外公死於新法施行之前,法定的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繼承人需要提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請才會免除繼承債務或改成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你們的案子應該是屬於概括繼承,你的母親要繼承你外祖父全部的債務

像你們的問題,如果有以下的情形還是有辦法改訂成為限定繼承:如果你母親在你外祖父死亡時,與你外祖父沒有同居共財的關係而不知道你外祖父的債務問題,而且由你母親繼承顯失公平者,你們可以根據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法院確認你們應該以你外祖父所遺留的遺產為限償還債務

100-12-13 15:2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案件因為你外公死於新法施行之前,法定的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繼承人需要提出拋棄 ... (恕刪)

 以我們的狀況是符合1-3條例

那我還要向法院提出什麼?[聲請的內容]

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處公文 ?

也就是還要再寫狀紙?

提出訴訟的話這樣不是更麻煩嗎?還要出庭之類的?

阿蓉 100-12-12 14:51
律師您好: 我爸於10月16日往生,現在要辦理遺產繼承也快2個月,我們家還有欠銀行1百多萬,然後因為我媽幫我舅舅貸2間房子,他是借款人,目前房子貸款是104年還清,然後再請我舅舅還錢,但因為這個貸2間房子的事件應該會影響到我媽房子過戶的問題,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姊姊,我排行老三,我是女兒,我姊是做老師的,也是最孝順也最有權利處理事情的乖女兒,然後我們還有一個土地,是我爸的,生前是因為我姊幫我那個不孝的哥哥還債184萬就說好是對我姊的補償,但我爸後來得淋巴癌,匆匆離開人世,沒有來得及交待遺言,我那個不孝的哥哥現在想要動土地房子的歪腦筋,我那個哥哥在外面還有欠人家177萬的債務,還有龐大的卡債,現在還說我們做女兒的我跟我姊只能夠得4分之一,還說嫁出去的女兒,分什麼財產,他仗著他是男的,就說他跟他兒子各一份,我哥他的債務都是我爸媽在背,我爸就是工作到死還希望兒子回頭的那種人,光是我哥他花掉我爸媽的錢就1000萬有了,現在又要跟我們吵這個,我姊嫁出去了,也有很好的工作,我跟我姊都是想要讓我媽有個房子住,才會跟那種不孝子爭,而且他滿口都是髒話,也會打人,他跟他老婆也分居了,現在我哥的2個小孩都是我媽在顧較多,我們家的人,還有親戚朋友都很想要把我哥趕出去,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趕,而且他明明就不是條件很好的人,不知道為什麼不拋棄繼承,一直死也不肯把身份証印章拿出去,還要賴在我們家,而且我們家常常有黑衣人出入來要錢的,請求大律師的幫忙,非常感謝
第一,你媽媽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先將財產分一半走,剩下的才當作遺產分配。 第二,遺產部分,你們當女兒的還有你媽媽都有繼承權,他也只能分他的那一份。他的主張你們可以拿民法繼承規定出來駁斥他,如果他有任何不當的舉動,可以馬上報警,甚至申請家暴令。 此外,如果他在妳父親生前有因為分居結婚或創業向你父親拿錢,你們可以主張歸扣那些生前取得的財產
太妃糖 100-12-12 10:55
大哥用大家繼承土地(名字是登記他的)去地下錢莊借錢現在還不出來,錢莊要追債,我想問1:我要如何保身讓他的債務不會波及到我?2:當初媽媽將土地過戶在他名下但有說土地賣了是兄弟姐妹都可以分,現在媽媽是否可以告他?如果媽媽不告,我是否可告他?3大哥將借來的錢交給他的女朋友去投資現在一無所有是否也可告她?用什麼罪名?誰去告?如果他女朋友名下皆無財產要如何求償?大哥當初開業時就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貸款300萬,認識了現在的女朋友才6個月更將土地拿去向地下錢莊借貸1500萬不夠又陸續借了2000萬全被他女朋友拿去,現在牠又躲著不出面我們想破頭都不知如何處理?難道我們老實欺負?除了告他還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不想撕破臉!
土地登記在你大哥名下 ,所以他處分土地應該是沒有偽造文書等問題。不過,就你所說該土地是被繼承財產暫時登記在她名下,未來處分後應該將土地款平均分給被繼承人,顯示這筆土地是暫時信託給你大哥而已。因此,他將土地處分後所得沒有分給其他繼承人的行為應已經構成背信罪。
台中人 100-12-12 00:23

我祖母最近過世留下一棟房子
價值大約四百多萬
我祖母的下面總共需要分成六份
大家是有達成協議讓我爸繼承
但有人堅持要賣
當初我祖母的遺願就是不肯賣這間房子
堅持要分的人他們的父親也就是我大伯早就已經過世
而且我大伯在世的時候經常向我祖母拿錢~他們花掉的錢早就超過了他們應繼承的額度
而且他們早在十多年前就搬出去自己住了
也從來沒有照顧過奶奶
我大伯幾年前過世了~詢問過他的子女他們父親跟奶奶拿錢的事情他們都不知道
現在奶奶過世又吵著要賣房子分錢
我奶奶在世的時候也叫他們不要分那間房子
最近喪事還在辦他們就吵著要分錢
請問有方法可以讓他們分不到嗎??
我記的法律有一條就是子女如果獨立出去
或者已經把自己應繼承的份花光~這樣他們就算沒權利可以分死後財產

如果他們硬要分錢~請問我們可以向他們求償照顧奶奶的費用嗎??

我奶奶過世前七個月惡性腫瘤常常往返醫院~生活都無法自理~我媽24h陪在我奶奶身邊照顧他

如果算成看護費也是一筆可觀的價錢跟生病這七個月期間的開銷~請問我們有權利向他們求償嗎?

這筆費用我們都有記錄下來

 你們可以主張被繼承人先前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對方的錢應該歸扣回來作為遺產計算,計算完遺產的比例及金額後,將那一部分抵銷後分給它們剩餘的部分,甚至如果贈與的部分大於應繼承之金額時,可以要求它們返還部分贈與的金額。

台中人 100-12-13 16:39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可以主張被繼承人先前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對方的錢應該歸扣回來作為遺產計算,計 ... (恕刪)

請問一下我堂姊他們父親已經過世

而且給他們的錢都沒有收據~不過我奶奶還在世的時候有把那些金額叫我媽寫下來並且有錄音

請問這樣上了法庭可以用嗎?

我們能向他們請求照顧奶奶的開銷費用嗎??因為我奶奶後期住院我們花了很多心力跟金錢再照顧請問能向他們求償嗎??

 

哈姆 100-12-11 20:29

為什麼已經全面限定繼承還要有拋棄繼承呢!?因為姑姑要去世了~據說積欠很多債務~名下有一棟房子銀行抵押借貸1000萬~未有配偶及子女,父母也已過世~繼承人之一是我爸爸!?我該選擇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才不會讓債務繼承到我爸頭上!?

HCK 100-12-11 19:40

母親預立遺囑:將名下動產由大兒子繼承,動產由孫子平均分配繼承.另兩位兒子均沒繼承任何遺產,請問:

1:此種情況下母親往生後,遺囑動產分配是否有效.

2:未分配繼承動產之兩位兒子,可否透過法院訴訟請求母親遺產特留分分配權利.

3:母親預立遺囑之內容如何敘述才能把全部動產歸由大兒子繼承,另兩位兒子無法透過法院之請求取得部分遺產分配權.

台中人 100-12-12 00:40
回覆 HCK 的發言內容:

母親預立遺囑:將名下動產由大兒子繼承,動產由孫子平均分配繼承.另兩位兒子均沒繼承任何遺產,請 ... (恕刪)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原則上  不管父、母於生前將遺產分配為何 

都需維持1223條規定


希望能幫到你

特留分的規定所以還是可以提起訴訟

 

HCK 101-03-27 19:46
回覆 台中人 的發言內容:
回覆 HC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回覆繼承問題已解決

C.F 100-12-09 22:37

請教一下 若生父已脫產 非婚生子女(但目前從生父姓,且身份證上之父欄為生父)屆時要如何才能查得脫產證據而取得財產繼承權?

另外請教若子改從生母姓是否還可有生父的財產繼承權?

小真 100-12-06 16:55

我想請問一下 當初我媽媽走的時候 那間房子是有抵押 欠錢的樣子

那我哥哥說他要去辦 拋棄繼承 後來就交給他去辦

可是怎麼現在已經過了2年多3年了 還是會收到法院的單子

就是陸續這樣寄來 內容都是 那間房子 那請問這樣子  到底拋棄繼承有成功嗎???

因為我不知道 是因為 房子法拍不出去 所以一直寄這個過來 還是沒成功我根本就背上這筆債?

我哥他用一用 人就跑掉了 我根本也找不到他= =" 也不知道 他是怎麼去用 ..

QQ 100-12-06 13:42
我父親於98年7月過世,因父親欠銀行卡債,當年我們兄弟姐妹已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當時並沒有債權人出面登記債權,故經公告後,父親名下只有一些不知名的子股,而我跑國稅二次辦不成,後來也沒收到催繳單,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扣押執行命令,執行名下財產,限定繼承形同毫無意義?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起異議,表示你們已經辦理限定繼承,因此債權人僅得執行被繼承人僅存的財產

QQ 101-02-01 20:15

 名下股票確實被扣押拍賣,同時間連打三通電話給新竹地院,對方只說要我們找律師,就把電話掛掉,公文上並沒有承辦人姓名,正確嗎?

請問:可以直接從死者帳戶中執行嗎?

小紀 100-12-03 13:26

1.78年朋友父親申請中國信託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則為母親~而母親部分連卡都沒看到過,銀行行 員卻是說副卡持有人就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樣是合理的嗎?

2.再者雖卡現在已無法使用,但經過這些年父親拖欠債務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等,加總起來是43萬多!所以單做這部分不曉得有沒有比較好的解決方式?而且在期間好像他們家房子好像也已被法拍~後來只好搬到親戚家住~

3.再者有朋友好像有提到有新法規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可到法院申請放棄父、母的財產繼承權~這條法規是真的存在嗎?

43萬對一般人來說或許是個小錢~但是對我朋友來說有點沉重~母親很早很早就獨自撫養兩個女兒~而兩個女兒目前都是就讀大學,也都是用學貸!母親又是屬於比較弱勢族群,工作多半找的都是打個小零工之類的~母親基於保護女兒狀態,十分不希望債務拖累到兩個小女兒~甚至有點灰心打算放著不管因為她並不懂法律~她只覺得莫名其妙多了一大筆繳不完的債務覺得不知所措~

所以希望有人能提供比較好的方案或者是建議~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感謝

雅芬 100-12-01 11:21

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caca 100-11-28 16:26

想請問媽媽已過世
今年阿公也過世了..
前幾天有阿姨要我們辦理印鑑證明 好代替媽媽繼承阿公遺產
今天有又另外一名阿姨打來要我們拋棄繼承遺產

阿公名下有無負債我們是不清楚
但之前媽媽在世時也沒聽過阿公有負債..

如果真的有負債 拋棄繼承是全部阿姨都要拋棄嗎?
如果沒負債為什麼阿姨要我們拋棄?

*阿姨們家境都不好.討論這件事也是我們不在時私底下討論
 怕他們覺得我們年紀小什麼都不懂 所以想先大概了解一下 謝謝囉 

 你媽媽比你阿公先去世,所以你們有權代位繼承(代你媽媽的地位),也就是說你及你的兄弟姊妹們,和你阿姨們一樣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你們兄弟姊妹們繼承的數額加總起來應與假設你媽媽仍在世的應繼分相同,例如你媽媽如果仍在世(假設你媽媽共三姊妹,祖母已經去世的情形),應你媽媽繼承1/3的比例的話,又假設你們有三兄妹,那麼你們三兄妹各應該繼承1/9的比例。

楊小瑩 100-11-26 23:31
我外公在96年6月左右過世 而我媽媽在96年1月過世 所以外公過世後 除了他的子女(一個兒子兩個女兒 有繼承權外 媽媽的繼承權烙在我跟兩個姐姐身上 當時他們有說要我的資料 不過我沒理會 卻在沒多久之後聽他們說 已經過戶好了 因為只要半數人同意就可以繼承 我想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另外 如果沒有這樣的繼承方法 那他們就是偽造文書過戶 我該去哪找證據告他們呢?告的話是告拿到的人還是所有人?
繼承登記確實只要繼承之一即可辦理 二 版大說已辦好過戶過戶誰的名下? 過戶給特定的人還是辦理公同共有呢?
瑩瑩 101-02-12 21:56

 給特定人士繼承

外公也沒力宜屬

楊先生 100-11-23 17:53
狀況: 1.父親於3年前去世,姊妹均已嫁人,遺產中有動產,土地及現金部分動產已被父親病危時遭兄弟(無工作收入之證明)以假買賣變更過戶,現有土地數筆需辦繼承發現動產過戶. 2.辦繼承時有當時因故沒遭兄弟一起辦理過戶,現有幾筆土地為媽媽及兄弟姊妹各持有共同共有知權狀未分割, 3. 因還有現金存銀行j未領,現因兄弟中有1人不願蓋章同意將錢領出,所以現交由法院裁定中. .問題: 由法院書記官於說明會說:法院會將父親生前所有財產查清. 1.當時遭兄弟(無工作收入之證明)以假買賣變更過戶,會一併追查嗎?兄弟會遭法律制裁嗎? 2.現有未分割土地,何時能做買賣? 3.父親生前未發病時,因故以所有女兒名義,存現金於銀行,多數女兒已歸還父親,其中有1妹妹未還,現父親已亡,媽媽如何催討就是不還,這將如何? 以上問題敬請法律高手解答,不勝感激,謝謝!

 

一、  關於有動產被弟弟辦理過戶的問題

重點應該在父親當時的意識狀況如何,如果當時父親仍有意識,那對方也會主張是父親的贈與,僅是以假買賣方式辦理過戶。如果父親當時意識已不清,那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刑事可以成立的話,那民事請求機會就很大。

二、  公同共有遺產部分

原則上需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可處分。或於請求分割遺產之後始可過戶

三、  女兒未歸還的現金存款

這部分如果要訴訟上其實舉證也很困難,想必女兒不是主張是自己的錢,不然就主張是父親的贈與,你除了要證明是父親以女兒名義存的,還要證明不是贈與,始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5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聲請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
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
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
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聲請
二、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
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三、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繼承限額
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
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
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
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
,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
,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動產為標的
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申報遺產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
應依臺灣地區遺產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法院之通知
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其
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其
准許繼承表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利害關係人對於聲請人之繼
承權有爭執者,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書狀實例

民事表示繼承聲請
聲請人   張三 男  ○○年○○月○○日生  湖南長沙人
住○市○路○號   聯絡電話:○○○○
臺灣地區送達人代收人○○○ 住○市○路○號  
繼承人  張四  最後住所:○○市○○路○○號
為表示繼承事:
表明事項
繼承繼承人張四在台遺產
原因及事實:
繼承人張四,住○市○路○號,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子,今向貴院表示繼承繼承人在台之遺產
繼承人在台遺產列舉如下:○○○○○(註)
提出: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動產動產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份證明文
件、印鑑證明(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細表)
謹狀
○○○○○○地方法院
○○年○○月○○日
聲請人:張 三         印

 


註:如有以保管專戶存儲之遺產,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
關或遺產管理人。又聲請狀宜記載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便法
院為通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俊欽 100-11-17 14:56
我母親於民國88年2月28日過世 日前收到中國信託存證信函 內容大概:我與弟弟為母親的繼承人 依法繼承母親的無擔保債務(現金卡 小額信貸..) 約57萬元----------------------------------------------------------------------------------------------------------------母親去世時 我還未滿20歲69年次弟弟更小 不知要辦理拋棄繼承 母親除了勞保死亡給付也無任何財產請問:我們要償還嗎?還是有其他解決方法?可以主張債權不成立和銀行打官司嗎?勝訴的機會大嗎?

 你們沒有拋棄繼承或請求限定繼承,你們基本上還是要繼承這個債務的。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3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3. 持有違規告發單者,申請鑑定時請一併附上告發單影本 。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紹民 100-11-16 08:31

DEAR:
小弟在父親往生後已經聲請限定繼承,也已經登報到六個月的聲請債權期限;如今父親往生後只留下一棟房子與北部大約1坪的風水地(與其他親戚持分1/3),因為在法院公告裁示六個月內不得對房屋過戶買賣的動作,那麼現在已過六個月的時限(5月-11月),若是要將房子脫手來對債權人做清償,是否需要將房子過戶繼承人之一名下(現有母親與三位子女繼承人)之後再來做買賣的動作??
又,如果該房子仍有房貸在正常繳息,而第二順位債權人又不急著要求清償,在房子順利過戶繼承人名下之後還是得要盡快脫手嗎?還是可以繼續居住?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0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vivian 100-11-15 21:0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20:58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