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問題:民法第 440 條 & 土地法第 100 條
- St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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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3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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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我出租房子給房客,目前已積欠兩個月,押金有兩個月,是定期契約,我們租賃合約上有規定:除押金以外,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承租人不得藉故拖延。而關於終止合約的約定也有規定,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出租人經相當催告可終止合約。
請問現在要終止合約,經催告後,應以民法第 440 條終止合約即可,還是要參考土地法第 100 條,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民法第 440 條:欠租兩個月即可終止合約
土地法 100 條:欠租四個月才能終止合約
而實務上法官多以那個法條為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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