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1. 因您弟弟有欠債的問題,只要對方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提出相關證明證實您弟弟無法盡撫養責任,如您弟弟有自殺傾向,或有自殺事實,只要生母沒有不適任監護權人的理由,法院恐將監護權直接改定給生母。
2. 在生父去世後,繼母可以與小孩訂立收養契約送交法院認可,但因民法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徵得其父母同意」,因此必須取得生母的同意才可認養,若生母不同意讓繼母認養,您就必須提出繼母與小孩早已建立如同親子間的關係,且繼母對小孩視如己出之證明,透過養育之恩重於親情之理由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弟弟死亡,監護權即可能由生母取得,除非生母有不利於行使監護權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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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家暴及酗酒等不利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依各地方不同,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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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惡意阻撓探視權之情形,對方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建議您仍應讓對方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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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方法可以協議儘量協議。
二、訴訟只是最後不得已的方法而已。
三、現在科技進步,就算是不能現場見到小孩,也可以透過電話或是LINE,FB等與小孩溝通,也可以寫寫信給小孩[這是比較古老的方法]。並沒有一定要把小孩接到桃園,你可去高雄看小孩,然後帶著小孩在高雄義大世界玩一玩呀。小孩的話可以培養他寫日記的習慣,就算還不會寫字也可以教他畫圖,畫些正面的東西,儘量讓小孩開心一點。
四、與小孩出遊的時候要多拍一些小孩跟你親暱的照片,這個很重要。
五、就算不能長時日陪在小孩身邊,也要讓小孩在很短的時間內知道媽媽愛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有惡意刁難您行使探視權之情形,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即使無法改定成功,亦可請求法院關於探視權之部分,加以規定詳細清楚,包括如何處交付子女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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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今年3月已經離婚,育有一個一歲半女兒,離婚協議書有註明我擁有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兩個禮拜可以帶小孩回去過夜一次(沒訂時間,不過我們有私下協議8:00到隔日17:00),最近女方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要求每個月的單數周可以帶回去過夜,過年和中秋輪流照顧,目前法院已經要求社工來訪視,未來應該是要開協調庭.
我想請問的是,既然他可以不想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時間,那我是不是也可以照我想要的時間來提出?小孩子這樣探視也大概半年了,每次回家第一晚都會哭鬧,每次接送也都會哭,我也覺得小孩這樣可憐,我是不是可以以小孩目前還太小不適合經常變動環境要求探視權更改成不過夜,每個月二,四周讓前妻來會面交往,在三歲之後(上幼稚園時候)再帶回去過夜,可以嗎(孩子從出聲道先在都是我媽媽在照顧,前妻跟她家人根本不知道小孩習性)?
我想我如果這樣跟前妻協商他必定不會同意,最後必定要交給法官判斷,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這樣要求,有符合照顧子女最佳利益嗎,法官會准嗎?
我要向法官提出這個需求,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小孩哭鬧之情形錄影蒐證,並提出您認為對未成年子女較為適當之探視方案,供法院選擇參考,目前您應先做好社工訪視,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之聲請狀,加以回應攻擊,並提出您認為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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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ㄧ般來說分階段探視很普遍
但要有符合條件
就是小孩真的不適應
這需要由社工介入來處理
這攻防需要ㄧ段時間
所以要好好規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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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你大嫂這樣的狀況
要提離婚也不會成立
但我相信你們目的是看孩子
建議你們可以有兩個作法
第一告對方略誘罪
逼對方交出孩子
第二向法院提出假處分
先將探視或監護方式處理好
讓你們能看小孩
再來處理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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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嫂嫂拒絕讓哥哥探視小孩,應將拒絕之錄音或通訊軟體訊息,作為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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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經濟能力並非重點
而在於對方有何過失
或小孩希望跟你
或者與你緊密度較高
否則難度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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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證據說明對方照顧未成年子女有何不利之情形,由您照顧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法院亦會委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經濟能力非判斷之唯一標準,若對方無明顯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法院不會任意變動未成年子女之成長環境,但您仍可取得一穩定之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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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和我老公去年6月登記結婚,現已有一女兒快9個月了.
我老公脾氣非常爆躁,經常對我大吼大叫,沒耐心,說話總是用命令口氣,喜歡拿小事來跟我吵架,但在外面總是表現出好老公的模樣,因為結婚時已懷孕,所以懷孕期間和坐月子是在每天不斷爭吵中渡過的,除了忍受懷孕的不適外還要忍受老公的壞脾氣,如果跟公公告狀,我老公就會?我,後來就只好自己忍耐了,還動不動就說要賣掉房子,命令我跟他回去他家鄉...(很多不合理事件不勝枚舉)原以為生了女兒他會改變,結果並沒有,每天都痛苦生活著,膽顫心驚一直忍到坐完月子,正好我的工作需要上課培訓,我也趕緊利用這個機會說我必須要搬到娘家,好讓我媽幫我顧小孩,因此今年三月開始了分居生活.
此後平均每1,2星期他都會載我和女兒出去吃飯,不是因為想和我見面,是因為想看女兒,所以我們出去不止沒話講,還經常吵架,但我真的很不想吵,所以盡量也不和他回話了,而且只要有吵架他生氣就會長達2,3個星期對我們母女不聞不問.另外因為他是家裡支柱,經濟來源,從結婚後我就希望他能把他的保險受益人改成我,至少風險來臨時我和女兒還能有一點點生活保障,但他一直不願意,讓我覺得他沒什麼責任感.
最近我看到網路有一篇文章描述"精神暴力夫",裡頭所描述的情形正好和我老公一模一樣,我才知道語言暴力也是暴力的一種,雖然現在分居,但他會傳訊息或打電話和我聯絡,現在對於手機的提示聲已經有恐懼感,很害怕是他又傳了什麼怪訊息,或又要命令我要做什麼,有一次睡覺還夢到他又在對我大吼大叫,嚇到驚醒過來,這些事我都跟我老公說過,但他一點也不在意他對我的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對於我老公我真的感到非常恐懼!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1.這個情形我能申請保護令嗎?
2.我想爭取女兒監護權,有了保護令有加分作用嗎?我女兒從出生後都是我在顧的,但收入部分我很不穩定,是不是要再找個穩定的工作呢?(如果離婚,我家人可以在任何方面支援我,包括經濟)
3.如果離婚能拿到扶養費,經神賠償,或房子嗎?房子是結婚前買的,是為了結婚而買,當初他有口頭答應要讓房子在我名下,後來又說水電費優惠關係只能用他本人,那時我沒有工作,所以房子都是我老公出錢的.
4.如果離婚能要求他把保險受益人改成我女兒嗎?
謝謝!

您好:
1. 您先生對您若施以言詞虐待(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及心理虐待(一直用電話搖控您的行蹤)等精神暴力,若您可以透過精神科醫生開立證明,表示您丈夫的行為造成您心裡的恐懼和傷害即可。依您的情況尚未有緊急危險,建議可直接申請通常保護令,您必須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並提供對方施以家庭暴力之證明,向您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
2. 若對方有施以家庭暴力,配合法院核發之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對方不適任監護子女,加上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您,因此建議您必須要先行找個穩定的工作,以利保證監護權取得。
3. 因父母有照顧子女權益,不論對方是否取得監護權,都有必須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者,被害人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此對於丈夫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您亦可向法院聲請精神賠償。
4. 至於房子的部分,因為是婚前購買,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使口頭曾說要給您,但因為登記者和實際支付款項都是您老公,因此要取得房子產權應較困難。
5. 若您欲將保險受益人部分做更改,可以將此條件併入離婚協議書上之內容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聲請保護令或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均需蒐集錄音證據,方有機會之;又關於房子部分,為婚前財產,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再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各縣市行政院主計處家庭生活收支報告金額,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七千至一萬元,各縣市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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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想向男方要撫養費,甚至是監護權,該如何處理?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事情原委:
跑回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喝酒,並有大小聲的狀況(並不是長期酗酒)
但我也知道很多次都是這樣,我的藉口是壓力大,事情都不敢提出討論
所以長期下來 喝酒才會說平常我不敢說的事情(我知道這樣是不對的了)
我也已經給自己一個警惕了,喝酒解決不了事情!
我想提問的是:
1.我老婆堅持要離婚,但是我想要挽回,所以我不會肯簽字離婚,可以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嗎?
2.如果我也看開了要離婚,那麼我有兩個小孩(一個男生聲小學五年級,一個女生小學一年級),我能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3.因小孩見過我跟我老婆因我喝酒的關係跟老婆有吵過架,但並沒有打她
小孩會怕我喝酒後的狀態(我也決定不喝酒了)所以小孩都想跟媽媽,那麼我能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4.如果小孩跟著媽媽,我擔心的事情是:因我老婆娘家中是三房兩廳(自有房子)但因房間1是:我小舅子 房間2是:我老婆的妹妹(已結婚跟著她老公一起睡還有一個小嬰兒目前也懷孕中) 房間3是:我丈母娘(但因我丈母娘有個男朋友)我丈母娘她很年輕時就已離婚,所以有時那位男朋友會住她家,所以我老婆並沒有房間可睡只能睡客廳,如果兩個小朋友跟著她或許會一起睡在客廳地板,而我們家爸爸媽媽我妹妹(高中)都住在一起也是自有房子房間比較多我爸媽妹妹平時也能照顧小孩,(我有固定的工作)我老婆目前沒工作(因剛跑回家),如果判決離婚的話?我爭取到小那孩的機會大不大?
5.那就目前的狀況下,我如果不想離婚想挽回,她堅持離婚我可以不理會她嗎?
6.就上次她跑回家時獨自跑去學校將小孩帶走,並兩天沒有去學校上課,因為禮拜天的時候我擔心禮拜一小孩還是沒有回家沒去上課所以我並沒有告知她我會上去接小孩回來上課,但是我到她家的時候她並沒有不讓我帶小孩回家只叫我去問小孩的意願,我想竟辦法請老師跟小孩說上課的重要性,小孩才願意跟我回家,因為小孩在她們家4天中過得相當開心,想當然會開心,因為外婆 阿姨久久看到小孩一次當然會對她們很好,所以小孩不想回家也不想上課,那就她獨自把小孩帶回娘家沒讓小孩上課,這樣她有沒有違法?
7.我最終提問的目的只想知道我的權益,但我真的非常不想離婚想要挽回,想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我也能承諾接下來的日子滴酒不沾!謝謝各位律師能為我解答!




目前與男方談離婚中,離婚協議內容談不攏,主要分成三部分:
一、離婚,雙方有共識。
二、兩個孩子監護權由於夫在國外已多年,每年回來不到2-3周,監護權應該是判給我不會有問題。但他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監護權,請問若採共同監護,但簽署「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給我,是否可行?
三、房子當初共同買、登記兩人名下、登記時無註明持有比例房子當初是雙方長輩出資,是否應依當初出資比例分配金額?當出女方出65%左右,男方出35%左右,女方是否較有勝算優先買回剩餘35%?(現在房子是女方與兩個孩子在住)
若監護權與房子財產分配雙方堅持不下,是否可先寫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與房子未議定、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至戶政機關登記?至少可以先把離婚該項辦妥,監護權與房產再來打官司,比較簡單?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及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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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抽K菸他扣一分你加一分。
二、幼兒你加一分。
三、你媽擔任主要照顧者,你加一分。
四、所以你已經加三分了。算是占優勢。
五、你問我滿分幾分?這個要看法官…有的法官滿分三分;有的法官滿分一百,但是主要照顧者的話是加九十九分…所以有的人會跑來搶小孩…
六、可以協議儘量協議,他都會買小孩的尿布的話不算是很壞很壞的那種爸爸…
七、準備考試要加油!加油!加油!你可以使用濃縮再濃縮的讀書方法,是蔡虔霖法官的方法,讀書的時候第一次要把讀的內容寫成考試你要寫的東西,是第一次濃縮。例如五百個字濃縮成一百個字,考場考出來你就是要寫這一百個字,在平常就要思考要怎麼寫,到考場如果出這題也是抄上去而已。第二次的濃縮是把你寫的一百個字用紅筆畫關鍵字。這個方法我覺得很好,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提出先生施用毒品之證據,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法院亦會選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撰擬訪視報告,故意應做好妥善之準備,以利爭取有利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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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前夫在103年2月辦理離婚,監護權是他的,當時協議書上並無記載我要怎麼看小孩,只說明要看小孩前要先告知,如今都會變成他高興何時給小孩回來,我才能跟小孩見面,平時晚上不能打電話去,不然就是打了也不接,女兒比較喜歡回來我這邊,因為從小都是跟在我身邊的,而對方有時會覺得小孩只要從我這回去就變得不聽話,因此,就會說近期不會再讓小孩過來,一直都沒申請探視權,是擔心這過程會不會又傷害到小孩?但我真的覺得為了小孩,還是要讓小孩兩邊都能相處到,小孩現在5歲,在上中班,而我想要求每兩個星期帶回來過夜一次(比如說星期五晚上7點我去接回來,星期日晚上再請她爸爸或是我送回去),寒暑假看小朋友怎麼放假(比如說放10天,就給我3~5天的時間),一直到她滿15歲,之後就讓她自已決定,這樣可以嗎?
我若要辦理該怎麼著手?而這些過程需要花多久時間才能裁定?在辦理的過程,我還能要求看小孩嗎?謝謝。


請問,我和前夫已離婚3年,監護權歸我(當初是經由法院判決的),因此前夫必須每月支付撫養費1萬元直到小孩成年。
3年來前夫一直有準時匯款撫養費,但卻從未見過孩子一面,也從未主動聯繫過、關心過。
如今我已再婚,孩子一直稱現在的先生為爸爸,也只認識這個爸爸,小孩已經滿5歲了~
前陣子前夫的媽媽突然傳簡訊來告知說,可以請我現在的先生辦理領養(不過我拒絕了)她還不死心的一直遊說我,說國小老師會教家族姓氏,小孩難道不會問為什麼她跟爸爸不同姓…
我說從母姓就可以了,他們卻不同意……(由此可見他們提出領養此條件,是因為不想付錢了,他們並不是真的為了孩子著想)
對方還用不當言辭跟我說:【如果妳先想繼續牽扯也可以,我要求每月看小孩一次】
真的覺得他們莫名其妙,我本來就沒不給他們看小孩,是他們數年來從沒主動聯繫的,如今還這樣說!
請問,在前夫每月都有準時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我能提出更改小孩姓氏從母姓嗎?!打官司勝率大嗎?!
畢竟他從來沒探望過孩子,孩子也不認識他這個生父。對孩子來說他根本是一個陌生人…
前夫的媽媽傳的簡訊都有留著~

當初是經由法院判決的。
3年來前夫每月一直有準時付撫養費1萬元,但卻從未見過孩子一面,也未曾主動關心過!
如今我已再婚,孩子一直稱現在的先生為爸爸,也只認識這個爸爸~孩子已經滿5歲了~
前陣子前夫的媽媽突然主動訊息聯繫,說可以叫我先生辦領養(我拒絕了),她還不死心的一直遊說我說,小孩會長大,唸國小老師會教家族姓氏……(由此可見他們並不想要這個孩子,會主動提讓我先生領養,是因為不想再付錢了)
對方還用不當言辭跟我說:【如果妳要繼續牽扯也可以,我要求每月看小孩一次】
真的覺得他們莫名奇妙~我本來就沒不給他看小孩,自己消失了數年,從沒主動聯繫要看小孩,如今還這樣跟我說…
請問,在前夫每月都有準時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我能提出更改小孩姓氏從母姓嗎?!打官司勝率大嗎?!
畢竟他從來沒探望過孩子,孩子也不認識他這個生父。對孩子來說他根本是一個陌生人…
前夫的媽媽傳的簡訊都有留著~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上述狀況只要能夠證明
基本上離婚是應該是勝算很高
但建議還是要先把證據整理清楚
這樣比較能夠穩操勝算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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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目前手上之證據資料,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部分,委任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提出重新酌定是您前妻的權利
2.提出重新酌定, 跟法院判準重新酌定又是不同的事情, 如您禁止或刁難對方探視, 或對方證明您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才會有可能重新酌定判準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請問…
與前夫離婚已經五年,小孩監護權判給前夫也有四年了。法院判決探視時間為每月一、三周之六日在警局接送(小孩已經小一了)。
然而因個人工作因素(輪班)無法照判決時間前往探視(當然前夫堅決照判決書走),故已經有兩年時間未去探視。
9/11與前夫聯絡,前夫答應9/12可探視小孩(非我探視時間),也順利接回&送回小孩。
而9/26(非我探視時間)晚上近11時前夫打電話來質問為何答應小孩中秋節要接他回來怎麼沒去,讓他等到現在?!我一再告知判決的約定與跟小孩溝通的出入讓小孩誤會,並非故意讓小孩期待落空。
前夫的質問讓我慌了手腳答應隔天去接小孩,當下前夫的現任老婆於電話旁口出惡言並大喊吵死了;掛上電話後再次撥過去與小孩溝通無法於這兩天接他回來(因為非我探視時間),小孩在電話中溝通不甚大哭了起來,我尚未安撫小孩電話即被搶走,隨即聽到前夫現任老婆大聲訓斥小孩的聲音,再來就聽到前夫很兇的對小孩說“你這個媽媽沒有用啦”,然後電話就掛掉了。
事後擔心小孩情緒,再次撥了好多通電話前夫終於接聽,但仍然很兇很生氣的對我說“妳這個媽媽沒有用啦”,然後電話就掛斷也無法與小孩通話確認小孩情緒。
之後因無法知道小孩情緒,擔心小孩哭鬧不知是否會被前夫或前夫現任老婆修理,於是我打了113求助…
想請問我打113求助這樣做對嗎?
113也無法讓通報的我知道小孩狀況,還需由我自行再打電話向前夫確認。
前夫不願好好溝通,電話中又聽到前夫現任老婆的不友善與對小孩的沒耐心真的真的很擔心…
至今我仍無法聯絡上小朋友,因為前夫不願接聽電話。
請問我該怎麼做?我警局也去了,113也打了,都無法得到協助,請問我該怎麼辦?只想連絡上小朋友與小朋友溝通…



一、探視小朋友是她的權利,除非認為有不利於小朋友發展之問題,才有辦法改訂探視方案。
二.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三.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母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探視權為對方之權利,其可決定消極不行使,但您無法請求法院剝奪之,為您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成年子女未來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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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於實務上並無一定之標準。可依實際支出,如未成年子女每月的食衣住行費用、水電、瓦斯費、書籍、用品、學雜、制服、娛樂消費等,提出明細表及相關單據供法院參酌。不過也有法院直接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以103年為例,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支出為1萬9,735元),為核算之標準。但是,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定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總額後,尚須將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做一比較(通常以綜合所得來看),再依比例來分擔扶養費用。 通常在協議或法院判決時,會是特定金額,不會再細分項目另外收取,但您的情形已依雙方協議支付7500元後,對方再要求支付額外費用是否合理,仍要回歸上述原則,視該筆費用是否確實屬未成年子女依其年齡、所需教育及照顧程度、一般生活水準所必要,且您的經濟能力所能負擔,來綜合判斷,如雙方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之。 法院在決定親權歸父母哪一方行使時,通常考量雙方之監護動機與意願、經濟狀況及居住環境部分能否提供未成年子女基本所需、親職能力部分是否有家人系統之支持、能否考量子女發展需要、何人為主要照顧者等因素,綜合評斷,扶養費之支付並非唯一考量點。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民事上關於清償的舉證責任在債務人,所以如果你有給對方錢的話要留證據。
二、舉證方法 例如在匯款的時候寫清楚,載明扶養小孩或類似的字樣。
三、扶養及監護原則上是不同的觀念,不論有無監護小孩,父母在離婚後還是要分擔扶養小孩的費用。監護的話目的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當然監護也會去考慮雙方的經濟利益,但是主要的不是這個。現行實務上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這個部分可以的話請儘量搜集你跟小孩相處融洽的照片。小女孩如果已經會畫圖了可以鼓勵她多畫圖;如果已經會寫字了可以鼓勵他寫陽光日記,就是畫正面的圖,寫正面的日記。這樣可以減少離婚對小女孩的衝擊。作用上,除了訴訟上可以拿來用之外,對小女孩的人生也有正面的效果。
四、監護權的目的既然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所以一方面你要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一方面你要搜集小孩跟著對方比較不好的證據。比重上來說要多搜集小孩跟你比較好的證據。
五、可以就近找個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應先取得照顧未成年子與之優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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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狀況是小孩扶養費的問題,約10 年前與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約定監護權雙方共有, 扶養費用共同負擔,但每個月我要付兩萬元給對方,小孩由她跟她媽媽照顧,因為當時對扶養費多寡沒概念,我也只是一個上班族月薪三至四萬,對我來說負擔很大,剛開始前幾年都有付,後來小孩慢慢長大開銷沒那麼大有口頭協議慢慢將金額降低至一萬元,也付了五六年都沒事,現在跟前妻因為一些問題發生爭吵,她到法院去告我,要我返還之前積欠的扶養費用一百多萬,後續還要維持每月兩萬元,我並不是不想付錢養小孩,因為我收入也不多也沒有財產房產,我也需要生活,兩人共同負擔應該是一人一半,所以目前我每月付一萬還另外有支付小孩保險費,未來小孩有大開支再來均分攤,我想問她現在告我,我可能還是要還嗎?還是可以請法官重新酌定扶養費用呢?我的勝算大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對方可向您請求,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可請求前五年之不當得利,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之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為您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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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您確認幾點事情
1.您是否有意願離婚?
2.去年7月的協議為何, 契約內容是?
3.今年3月開庭記錄判決內容?這次離婚與爭監護權的官司的起訴狀內容為何, 訴之請求為?
4.您應該先靜下心來決定是否要離婚, 如確定要後再來思考如何提高爭取監護權的方法, 從您敘述中, 的確有很高的勝算, 但是重點是如何將這些有利的部份呈現給社工與法官
本所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由於您陳述很多不明確之處,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區分為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您是否願意離婚,如果您願意離婚,只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可只先就離婚的部分,達成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交由法院裁判。如果您不願意離婚,便須針對對方所提離婚事由,提出反駁。
第二個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必須先檢視先前雙方的協議內容;再者,由於未成年子女皆與您同住、由您照顧,您可提出您妥善照顧子女、子女意願等證據,向法院證實您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離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涉及諸多法律關係,既然對方已經提起訴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具體提出規畫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進行答辯,並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加以闡明,並預先做好準備社工家庭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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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一人負擔扶養一位小孩,您無須再給付對方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您有對方照顧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證據,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二位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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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人一個的話
通常是相互不請求的
如果他要跟妳要
你也可以跟他要
但至於取回監護權要看對方有無不利小孩的事由
或者小孩這邊願不願意跟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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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時保護令:(未開庭)目前太太擁有這張保護令之後,更囂張的說:現在法官幾乎看到家暴都比較偏向女生,幾乎家暴都會核發比較多,所以叫我快點簽字離婚+監護權給她,這樣我要探視子女她就馬上給我探視,我這邊有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這次是突發性的,不是經常性的家暴,太太也在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親人做證,鄰居做證,警察錄影錄音都可以證明,她對我經常性的言語羞辱,怒罵,才會引發這次的家暴事件。
我想請問各大律師..對方也曾經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還可以提出對方怎麼羞辱我的錄音跟譯文,甚至親人跟鄰居的做證,這樣的家暴會像說的成立嗎?我知道要看當時法官的自由心證,我不希望太太一直拿家暴來壓我探視小孩子,小孩子是無辜的。







一、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來考量。
二、目前由女方任主要監護人的話,如果關於監護的事項儘可能的協議,並沒有一定要訴訟。
三、可以的話儘量不要走刑事的程序,小孩的爸如果是個有錢人或是努力向上努力工作的好爸爸的話對小孩比較好,小孩的爸如果前科累累沒有工作的話對小孩比較不好。如果這個父親本來持續的就有犯罪的行為,可以鼓勵他向善要儘量的鼓勵。
四、律師有看過羞辱人而被殺的[很多],沒看過鼓勵人而被殺的。溝通有一些技巧,我覺得卡內基的書還不錯,你可以參考一下。
五、最近看了楚漢帝國,劉邦光講話就讓人願意為他去死,項羽的話人家寧願死也不願意跟著他。所以溝通技巧很重要的…
六、單親媽媽很辛苦的,你要加油!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歸屬之判斷標準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其中可能又細分為幼年從母、同性原則及不變動生活環境等,故若對方有犯罪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之情形,可請求改定監護為您單獨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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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目前有一個兩歲大女兒
但因長期覺得與老公個性及觀念不合、生活習慣差異太大想離婚
在雙方討論離婚期間曾經承認對其他人有好感(無發生性關係或親密接觸並只見面一次)
老公認為離婚非他個人意願且我精神出軌,堅持要監護權,並會針對我與小孩相處作限制(只能有探視權而不能與小孩同住或過夜) 若不同意則無法接受離婚要求
請問如果無法接受老公的條件達成協議離婚的話,是否只能上法院爭取監護權了呢?
我傾向於父母感情事情與撫養小孩不衝突,離婚後共同公平撫養小孩,但老公不願再與我有任何接觸,亦不願讓小孩與我多培養感情,該怎麼做協調會比較好呢?
我們和我母親同住,女兒現在兩歲四個月大,今年七月以前全由我主要照顧,七月找到工作,開始固定朝8晚5的時間,女兒給老公照顧兩個月後目前送至家裡附近幼兒園就讀,我下班後也是主要照顧者。老公的上班時間較不固定,通常為平日傍晚18~22點,日則是10~22點為主。老公的收入約為35000~45000,我的收入固定每個月25000(扣除勞健保)
想請問以這樣的條件下,如果需要交由法院判定,我能爭取到女兒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老公提出我曾精神出軌,這樣子會不會影響法官對於監護權的判定呢?
問題有點混亂,但希望各位律師能給我一點意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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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雖然民法上夫妻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即使提出民事勝訴,也無法強制您夫妻同居,僅是構成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而已。因此,不會影響到監護權的判決,倘若您不在離婚前就希望先行取得監護權,可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讓法官在判決確定前,暫時性取得監護權歸屬。
2. 請盡量在離婚協議書上註記探視權的會面方式、時間及次數等,以避免有監護權人刻意刁難探視小孩方式,以保障未取得監護權人的探視權利。
3. 監護權的判定與小孩的年齡並未有絕對的關連性,法官會依照各方面條件綜合性判斷,惟實務上倘若孩子年紀約為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除非您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若已經就讀國小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法院判決監護權主要考量為主要照顧者
所以你上述那些問題都不影響監護權的判決
有無足夠理由
反而不用擔心監護權
只要不要小孩被強行帶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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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養與探視是不一樣的觀念,扶養的話原則上是一人一半,離婚後如果對方要求你要給付扶養費其實是合理的,並不是不合理的要求。這個地方如果談不攏的話硬是告他應該是會告贏。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一個月你應該要付他一萬元養小孩(確定是這樣沒錯)。
一之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主文給你參考「被告應自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黃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則順延一日)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黃00扶養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337號。
二、關於探視方法的部分可以協議要儘量的協議,協議不成再以訴訟處理。
三、分居的話,最高法院是認為,要看分居是可歸責於誰(就是誰的錯的意思),只有對方的錯比較多的時候才能訴請離婚。
四、離婚的方式,有調解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如果很難協議的話建議可以試著調解看看。
五、如果是要以訴訟的方式的話要先看一下手邊對方有錯的證據有那些,如果不夠的話要再搜集一下。證據多一點再提告。如果是急著離婚的話還是調解的好,因為訴訟不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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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對於探視部分,誰付扶養費影響不大。
B、按民法第1094-1條,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C、如果他蒐集到您對孩子不利的證據,自然有可能改訂,或是說明這樣已經影響到小孩子上課、學習等等,都有可能。但我必須說,之前已經有協議,要改變沒有那麼容易,建議還是多理性溝通,但是如果改判,很有可能是雙周的假日可以帶回去住一晚,也就是一個月大約四天,寒假暑假各半,過年過節輪流等等,詳細可以來電討論。


一、小可你好,從小孩年紀看來你還年輕。
二、扶養費的部分跟監護權或探視權是不一樣的概念,原則上扶養費由對方負擔的話不會影響到探視的部分。但監護的部分有一塊是經濟的考量,簡單的說要法官把小孩判給一個經濟狀況不太好的人法官還是會考慮再三。
三、監護權的考量是小孩最大利益,其他的只是這個大標準下面的具體討論而已。如果是要爭監護權的話是要看小孩跟著誰對小孩比較好。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
四、如果你有再婚的意思又要爭監護權,那麼眼睛要睜大一點挑個好男人,有些繼父會做不該做的事…
五、關於第三個問題,探視的部分通常也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探視的,主要是不要影響到小孩為主,所以實務上常見的探視就是假日探視。或許你會認為探視的時間短了,但你可以增加探視的質。如果想女兒可以考慮寫信給她,國小一年級應該會學注音,你可以用注音寫信給她…其實科技進步,你也可以考慮打電話給你女兒或用FB、LINE來溝通…探視方法可以協議儘量協議,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六、調解的時候說你可以隨時隨地去探視,其實你也可以堅持依調解的內容去探視,但這樣難免傷和氣,可以溫和的處理要儘量溫和的處理…
七、離婚之後要愛自己多一點,多花點時間在自己身上,安排自己的生活,讓自己開心點,可以考慮去學一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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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過去二年間代墊扶養費用不當得利及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一個月約可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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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個,這個部分應該要先進行強制認領的訴訟,如果生父有養過一次,則撫育視為認領,這樣小孩才會與生父產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後續才有扶養的問題。
二、只有在小孩與生父間有法律上父子關係,才會有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及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問題。
三、我幫你查了一件跟你的案件很類似的判決供你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52號判決。告強制認領+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四、因為強制認領的話的法律效果會溯及到子女出生,所以這個判決就判說可以請求不當得利了。
五、發存證信函的話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硬邦邦的存證信函是用來訴訟的,像是打仗前打鼓一樣;如果是為了跟他說小孩的狀況,希望對方能夠盡一個父親的責任,希望以後小孩能夠擁有父愛母愛,那麼存證信函可以溫馨一點,甚至可以附上小孩的照片。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而存在,所以是要先設定目標再決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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