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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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7-11-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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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若雙方不願協議離婚,只能循判決離婚解決,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安排調解可由調解委員從中勸導對方改變本意。離婚之後,若對方子女扶養費有過高浪費之虞,可向法院提出酌減扶養費訴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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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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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只有協議、和解調解、訴訟這幾種方式,除訴訟外,其他都是要雙方能有共識,在雙方無共識情況下,只有起訴離婚方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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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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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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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法院會有專業調解委員可以介入協調,看看能否以調解方式完成離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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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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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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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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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願和判決離婚二種方式,但請求判決離婚者,需具法定事由,
建議您來所與律師諮詢,以提供您蒐證、爭取權益與提告之方法。
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及最新消息 供您參考(更多相關案例可參考本所網址)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1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9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6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1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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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9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3
非善意父母,OUT!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3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3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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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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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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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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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無法兩人協議離婚,就只能透過法院訴訟來判決離婚,建議您與律師會面諮詢詳談,了解您的狀況,完整評估是否有提出離婚訴訟之可能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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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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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此部分您倘以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需要有更多證據證明您與對方實無法繼續婚姻生活;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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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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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如錄音譯文),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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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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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17:36 最後編輯日期:107-11-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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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完全沒有要離婚之意願,須透過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方式開始進行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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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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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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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協議離婚,那就只剩下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這一條路可以走,而且法院裁判離婚也必須依民法明定的條件,例如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
- 也請注意離婚會一併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以及扶養費之問題)、會面交往權或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應一併考量。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並可參考本事務所網站(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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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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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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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判決要旨參照)
- 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非可由當事人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可依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以及律師執業40年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協助。
-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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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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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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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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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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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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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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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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