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借人,發生自撞路旁柵欄
- 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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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19 03:47 最後編輯日期:110-01-1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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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機車借朋友,他說:我摔車了啦..我繼續導行慢慢騎.我問他為何摔車?他說因為冷到發抖.(她穿五件耶)一直看導行就撞到.我問撞到什麼..他說路邊的柵欄..我就衝去找他!看到我車一半毀了!他還繼續騎....我車從沒車禍也沒什麼傷~他說他沒錢陪我..他以後有錢慢慢還修車費....我說我只有這台機車!你不想辦法拿錢維修我怎麼上班??現在的我該怎麼辦阿....之後我堅持報警.我請朋友來騎我車載他到事故現場.打110警察量地上寫800..警察說他一定騎很快..雷產雷這麼長的~~我的天救命阿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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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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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要求該名友人賠償機車維修費用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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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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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或申請調解
若無法與對方達成共識
得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車輛修繕費用及修繕期間的代步費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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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1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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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是本件應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您可以訴請法院請求借用人損害賠償,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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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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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您可以依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您友人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注意應於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為之;如日後強制執行時若對方無財產,可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待日後對方有財產時執行。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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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業: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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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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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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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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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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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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