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名譽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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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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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一個問題,我是被告者被告妨害名譽,因為是網路購買產品然後賣家跟我女朋友是有點認識,然而一開始購買商品時,賣家跟我朋友說不包含假日到貨日期為14-35天,但由於我跟我女友已經等到不包含假日是第36天,但是這36天中間我女友是買家也有跟賣家詢問說什麼時候寄出,賣家說有一些已經到貨可寄出,但是說要寄出遲遲沒有寄出,一再的說他忘記,結果等到第36天我知道購買商品此事時,我自己去密賣家,重點就是我跟賣家說,東西不包含假日已經第36天我不買了,賣家說都有給我女友補償購物金免運等等之類...結果賣家就跟我說廠商沒出貨不是我的問題,後來我就跟賣家說你要找對廠商啊怪我?之後我就問他說貨甚麼時候到,賣家跟我女友說下個禮拜,後來我就詢問賣家說下禮拜幾,賣家說不確定ㄛ,因為要看廠商出貨時間,我只能催一下,然而我就再給他拖延兩個禮拜,我說兩個禮拜沒到貨我就不買了可吧,結果賣家就說我要付3/1違約金,然而我又跟賣家說強迫消費?結果賣家就發我和賣家至賣家的IG上公開我與賣家的對話,然而我發現了我就詢問賣家說,發這什麼意思?後來他沒回我說公開是什麼意思我也就忍了下來,但是後來他又發了第二篇我就反發罵賣家,我罵的對話是(35天今天第36天你他媽是在跟我鬼打牆?我說等你等到下下禮拜一出貨,下下禮拜一是第44天不包含假日下下禮拜一不出貨我就不買,你叫我付違約金?他媽的不是強迫消費?阿公審三小?你的臉是被屌打到歪掉?腦袋裝滿精液在講旋轉話?嘴巴是喝咖啡喝到臭掉?)括弧裡的內容就是我罵賣家的對話,然後賣家就告我損害名譽了,我想詢問律師的問題是括弧的內容有成立損害名譽嗎?因為真的事出必有因
- 無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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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5:29 最後編輯日期:110-03-0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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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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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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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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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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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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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就您所述內容,室友成立妨害名譽可能,惟需釐清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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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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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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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應視您發文罵賣家之對話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可見,如是,則已涉嫌刑法之妨害名譽等罪;若不是,則未涉及刑法,惟仍有民事上侵害人格權之問題。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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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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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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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擅長妨害名譽案件
您的情況有可能成立刑事誹謗罪,但仍有無罪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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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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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需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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