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行為人和解,會造成乘客告不了汽車行為人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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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1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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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是本件需釐清被害人是否業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倘尚未提出告訴,受害者就行為人並非一定均須提告;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就民事部分受害者可拒上開法文提出損害賠償,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女兒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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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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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18 10:55 最後編輯日期:111-01-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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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說法不正確,跟因果關係無關,而是對方可以向任何一個人求償損害的全額。
2.即使您與對方先和解,也不會影響到乘客要提告的權利。
3.頂多是如果先跟你達成和解,法律上無法再跟其他人重複求償。
4.本人擅長車禍事故的處理,為了避免和解後又遭對方提告,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詳細諮詢後續怎麼處理,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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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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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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