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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公司兩年,公司要求重簽第三份勞動契約

  • m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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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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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試時,老闆口頭承諾年終獎金為兩個月。

    到職第一天,看到勞動契約沒有載明,大家都有提出疑問,當時得到人資的回饋是,口頭承諾有兩個月就是有。

    過了近一年,公司因有業務同仁離職,可能帶走公司機密,公司要求重新簽一份勞動契約,增加了許多罰則,但當時想我也沒有要拿公司的東西,也覺得不會有甚麼影響,就簽了第二份。

    現在公司又要求要簽第三份,因應未來要上市上櫃,要調整薪資結構,多出了一項"全勤獎金",多了獎金當然無訪,不過公司說是要內扣的,假使現在的薪水是$30000,全勤是$1000,未來就變成薪水是$29000+$1000,這對於病假事假生理假遲到的人來說,不就是變相扣薪嗎?若不同意,是否可以不簽,或是要求公司資遣呢?

    若是資遣,公司口頭承諾的兩個月年終,是不是可以按比例要求支付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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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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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資方無權片面要求變更勞動條件,您可以拒絕簽立,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資遣您。

    2、如果要求資遣的話,原則上會拿不到年終獎金,因為年終獎金必須符合請領要件才可以,通常不會約定可以依比例請求。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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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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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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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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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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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是勞動契約需雇主與員工合意為之,倘有違反法律規定之約定是無效,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雇主有不當終止勞動契約,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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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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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年終獎金屬於獎金性質,並非薪資,離職或資遣就無法領取。口頭證明也有困難。

    2、但公司不能擅自變更薪資或工作條件,以此為由變相解僱屬於違法

    3、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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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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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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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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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1、如果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您可拒絕簽立,並可向公司主張其違反勞動契約,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請求終止契約。

    2、年終獎金部分如果不屬於經常性給付之薪資,此部分並非公司給付資遣費用範圍,因此無法請求比例支付。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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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m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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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2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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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律師您好,請問若拒簽變更的勞動契約,對我會有甚麼影響?

    回覆 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您可拒絕簽立,並可向公司主張其違反勞動契約, ... (恕刪)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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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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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所述情形可拒絕簽署不利的變更約定,公司不能因此給予不利的對待。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