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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 mr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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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5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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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11/4)騎機車在無紅綠燈號誌的丁字路口,行人穿越道旁約1公尺(我方閃黃燈 對方閃紅燈) 撞到電動殘障車(小兒麻痺人士),初判表寫我方 "疑在設有閃光黃燈處所且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疏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對方行人則為 "尚未發現肇因" 


    對方電話中描述的求償清單初估將近十萬~

    1.人傷(說手神經...無法工作) 

    2.電動殘障車(說原價8萬)事發一個多月還在修

    3.電動殘障車租金 200/day

    4.工作損失則以說做手工無證明,想以最低薪資計算至今...


    我方則是額頭撕裂傷,腦震盪(醫生提醒3個月內還是須注意腦出血) 手臂 臀部 腳掌擦挫傷,車損壞還未修(初估約20000),因頭部車禍後不時會暈,以及肩膀發炎疼痛還在進行復健,所以工作(外送員)也是暫停

    想請問~

    1.若警方現場圖錯誤地把對方描述在行人穿越道上我方該如何因應,若我方有影像可證明對方未行    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肇責比例會有變化嗎 大概會是多少?

    2.警方有開罰我方一張舉發單(未於行人穿越道禮讓行人),若已繳錢 是否可再申訴(就對方未行走於    行人穿用道上)以撤銷罰單?

    3.我方強制險尚未通報,會影響對方申請人傷理賠嗎,還是對方會自己去申請?4.是否一定需要申請鑑定,調解時(12/27)可否就影像事實,雙方協調一個比例進行調解?

    5.對方電話中說求償的內容都有單據,項目金額該如何判別,需那些資料佐證?6.調解時是否有專業人士,律師,保險朋友陪同出席會比較好,相關費用大概是多少?

    7.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後續會是那些流程,有什麼建議嗎?

    註:因為對方電話中是以初判表的描述,想要我方盡快賠錢,似乎若調解(12/27)不成就要提告,但我方是想以肇責釐清後,雙方以合理的求償內容進行對話,這陣子接受的訊息一堆,想請問有什麼建議嗎...(我方車險為強制險)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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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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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有無訴訟空間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線上諮詢免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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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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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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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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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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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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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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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建議您可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主因、次因,肇責程度將影響賠償金額,如對方也有過失,則您可主張過失相抵。

    2.您如果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若未於此不變期間提起訴訟、則處罰即告確定。

    3.受害人申請強制險理賠時,不需要您的同意,但他需要知道您的保險公司是哪家,建議您協助處理,避免日後遭法官認定您犯後態度不好。

    4.調解不是開庭,委員通常不會讓您對於事實去主張、答辯。

    5.通常車禍案件可求償之損失為醫藥費、車輛維修費、交通費、工作減損、精神慰撫金(於民事訴訟中除精神慰撫金外,其餘皆需單據)。

    6.調解階段通常只需雙方合意即可,不需強制提出單據。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以確保您的權益,費用部分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收費,歡迎來電洽詢。

    7.若調解不成對方可能會提告刑事過失傷害與民事侵權行為。

    8.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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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255-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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