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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與恐嚇是否成立?

  •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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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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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律師,日前老婆遇到一個情況,事發緣由是我們一家在排隊某個政府舉辦的活動,排了一會兒輪到我們時,因為活動程序上的問題我們正在與主辦單位協調中,後方就有一位不耐煩的婦女大聲咆嘯,表示他還要載小孩要我們別占用時間,一開始我們莫名其妙也不想理會,隨後在我們與主辦單位協調後正準備離開,該婦女仍對我們的行為有所質疑,甚至表明自己是某單位的委員還質疑該單位活動流程瑕疵,要單位提出解決方式,這也就算了,對活動有意見就算了,在我們回應幾次他誤會我們的狀況下,他竟惱羞成怒拿起手機說要拍我們,宣稱我們的行為沒水準,揚言要PO到爆料公社,過程中他有出現幾句我們絕相當汙辱人的話,第一個是他對著當下所有群眾,為釐清事情始末之前,就宣稱「我們是沒水準的人」,要在場認同他的都站出來,當然當下無人附和他,接著我們在現場員警勸說下並不想與他爭執,轉身要離開,竟在聽見她在後方辱罵我老婆,說「你穿這樣沒有比較好看啦,我一定會讓你紅啦,你穿這樣很好認啦」,這些話都有現場的活動錄影有存證。當下我聽到後覺得老婆受人辱罵,立刻報警處理。
    之後員警的處理態度雖然我知道是為了和平解決事情紛爭,但員警的處理方式我也挺傻眼的,一開始問我要拿甚麼法條告他,我回應我不是讀法律的,我不懂法條,我只知道我老婆受委屈,且內心受挫,並且在場的七旬老母還要加入紛爭,請問這樣我要告他甚麼,員警才回應我是否要提告,確認要提告救回警局做筆錄,隨後便前往警局做完基本筆錄。
    以上事件幾項問題想提問,感謝有心的律師們給予建議。
    1. 對方在公共場所對我老婆的外表與穿著給予污辱,員警認為美醜觀點自由心證,不夠成汙辱要件,但我當下是回應員警,你在家看節目要如何批評是你家的事,批評我老婆就是不行,請問這些話已經影響到我老婆的心理,都可以說是公開霸凌的行為了,還需要造成多嚴重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我老婆都氣到說要自殘才算數嗎?
    2. 對方拍攝我們的行為,當下我有跟家人說他愛拍別理他,隨後他揚言要PO爆料公社,大聲嚷嚷要讓我們紅,口語中充滿著恐嚇與威脅,PO不PO其實我不太在意,但她這樣語帶威脅甚至嚇到七旬老母,這又該怎麼算?當下問員警一樣是得到他是個人自由無法告....真的很傻
    眼,我們針對地都是對方的態度與對家人造成的影響,員警在意的都是對方的行為,敢問真沒有法律可以抑止這些濫用媒體的惡霸嗎?
    3. 筆錄過程中,員警「好心」提醒我們,提告不成對方可以對我們提出誣告,當下我是覺得這是恐嚇我自己要承擔的後果嗎?我就應該要
    害怕而息事寧人嗎?
    目前對方還未回應,針對以上想請各位律師給我後續處理方式的微薄建議。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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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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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無法從片段、擷取的某句話等內容認定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且PO文行為本身是個人合法權利,故不會因為說要將錄影PO文就構成恐嚇罪,員警就這兩個部分之回應大致是正確的;而您對上開確實有發生的過程、行為提告,原則上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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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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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員警無法決定是否成立犯罪,法律概念與知識不足。


    2、您可以提出恐嚇罪告訴,警方不受理,建議您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提告。


    3、告不成不會成立誣告罪,警方不想受理的話,您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提告


    4、同時,您太太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慰撫金。


    5、本律師經常處理妨害名譽案件,協助過許多人提告,如果對於提告的細節或流程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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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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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
    2. 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應成立本罪。又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依前所述,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3.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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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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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對方在公共場所對我老婆的外表與穿著給予污辱,員警認為美醜觀點自由心證,不夠成汙辱要件,但我當下是回應員警,你在家看節目要如何批評是你家的事,批評我老婆就是不行,請問這些話已經影響到我老婆的心理,都可以說是公開霸凌的行為了,還需要造成多嚴重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我老婆都氣到說要自殘才算數嗎?---雖然對於您的老婆確實有冒犯,但是對於沒醜確實是主觀觀點,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 對方拍攝我們的行為,當下我有跟家人說他愛拍別理他,隨後他揚言要PO爆料公社,大聲嚷嚷要讓我們紅,口語中充滿著恐嚇與威脅,PO不PO其實我不太在意,但她這樣語帶威脅甚至嚇到七旬老母,這又該怎麼算?當下問員警一樣是得到他是個人自由無法告....真的很傻
    眼,我們針對地都是對方的態度與對家人造成的影響,員警在意的都是對方的行為,敢問真沒有法律可以抑止這些濫用媒體的惡霸嗎?---揚言要PO爆料公涉的部分,已經危害名譽涉嫌刑法恐嚇罪。
    3. 筆錄過程中,員警「好心」提醒我們,提告不成對方可以對我們提出誣告,當下我是覺得這是恐嚇我自己要承擔的後果嗎?我就應該要害怕而息事寧人嗎?---如果只是因為不熟稔法律所以沒告成,但是我方對於事實的陳述沒有錯誤,沒有虛構犯行,不會構成誣告罪。

    ---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委請律師撰擬補充告訴理由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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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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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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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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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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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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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者,霸凌與公然侮辱要件不同;最後就誣告罪部分,實務上司法警察會善意提醒人民均有訴訟權,並非您可以提出告訴,惟實務上就誣告罪要件須告訴人憑空捏造事實方位成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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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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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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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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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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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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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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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5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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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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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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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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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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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2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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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依您所言,對方之行為雖然造成您與家人之困擾,但構不構成妨害名譽仍須視對方說的內容而定,且須有證據證明,建議可洽詢專業律師為您分析。

    2.而揚言PO文的部分為恐嚇要侵害您的名譽,所以有機會構成恐嚇罪。

    3.只要您提告內容皆為真實發生之事件,便不會成立誣告罪。

    4.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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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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