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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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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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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爸在為植物人,而我是他的法定監護人, 已經受法律宣告了

    之前爺爺過世留了一間房子,照法律上來說是分給奶奶和三個兄弟姊妹

    大家的意思是要都過戶給奶奶,給奶奶使用

    因此我跑了法律程序,結果收到了法院要求出庭的通知,這讓我有點害怕

    就我所知,其他的兄弟姊妹是還沒有拋棄,是因為這樣我才被傳喚嗎?我也很感謝法院的把關,讓我有時間思考,其實我是比較支持平分,才能保證我爸的權益。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我可以主張不要都給奶奶直接平分嗎? 這會紀錄在法院最後的狀紙上嗎?怕被家人看到我沒有照他們的意思做,鬧了家庭革命

    2 我可以主張都給奶奶嗎? 那假使奶奶離開後,奶奶主張房子給別人,我是否就無法保證我爸的權益

    煩請幫我解答,感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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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6 13:58 最後編輯日期:112-08-0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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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監護人的行為必須有利於受監護人,所述情形拋棄繼承或都分給奶奶,對受監護人都是不利的行為,法律上對受監護人應不發生效力。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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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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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應該先釐清法院要求出庭的理由跟原因

    2、您是父親的監護人,應該以父親的利益為考量,不能擅自拋棄父親所能取得財產的應繼分

    3、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您的行為不合法

    4、如果擔心,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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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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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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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8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本件須釐清家事法院開庭案由為何?再者,拋棄繼承理由為何?倘有不利受監護宣告人利益,法院可能會駁回?最後您祖母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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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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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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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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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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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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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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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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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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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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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我可以主張不要都給奶奶直接平分嗎? 這會紀錄在法院最後的狀紙上嗎?怕被家人看到我沒有照他們的意思做,鬧了家庭革命---這樣的借名登記方式會發生很多爭議,且還會有其他稅務問題,不建議。且監護人是無權幫受監護人拋棄繼承的。

    2 我可以主張都給奶奶嗎? 那假使奶奶離開後,奶奶主張房子給別人,我是否就無法保證我爸的權益---是的,因此建議您還是要主張均分。

    ---如果很擔心,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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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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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為您是監護人,您不得為有害於被監護人權益的主張,紀錄也會留在狀紙上。

     

     

    2、所以你可以主張平分,但全部給奶奶的話,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違法。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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