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申訴問題
- 小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17:35
- 文章人氣:168
- 個人積分:8
-
律師請問一下,我於112/08/06被警察攔下酒駕,經過如下:
我跟我女朋友一人騎一台車,經過紅綠燈的路口跟二台騎機車的警察擦肩而過,之後尾隨至我住處的停車場,先是問我有沒有改排氣管,然後對我實施酒測(因之前3~40分鐘前在朋友的餐廳有小喝)所以有酒精反應,然後又對我女朋友測,我女朋友沒喝,所以沒事,然後要我等一下,之後呼叫他同事送來測酒器,測出來0.29,有給我喝水再測,之後就照程序走,隔天送地檢問完話叫我等通知再來,我想問的是,我停車場的部份是屬於私有地有攔桿,我騎車至停車場停車,過程中都沒有違規,那他尾隨在後,然後用排氣管的理由再對我酒測,是否有執法過程的問題,這樣的案子,可以怎麼處理,還是只能聽判決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18:16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474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爭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不需等判決
2、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酒駕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23:00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44716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本件刑事部分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倘不服行政處分,可在時效內聲明救濟,您須舉證司法警察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23:54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23:56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8 23:56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9 12:10
- 文章人氣:7
- 個人積分:4972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9 14:09
- 文章人氣:7
- 個人積分:13666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9 17:45
- 文章人氣:7
- 個人積分:12008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其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文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係採抽象危險犯之概念,只要駕駛人之血液及呼氣酒精濃度逾越上述標準而駕車,即認屬公共危險行為,構成本罪,且因其規範目的係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則只要現實上民眾人車有進出、通過、佇立、停車等使用、往來可能之地點,均包含在內,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即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等處所)為限。
- 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本所LINE ID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本所遵循法院審判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優質、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