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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重製侵權

  • 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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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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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身經營蝦皮網拍,有設立公司行號開立發票

    上個月於一間也有合法登記的成衣廠,叫了一件服飾來上架販售

    該服飾上面有迪士尼相關人物的角色

    但並非完整人物圖案照抄,舉例『維尼熊抽菸』的惡搞圖等等

    原創動畫裡面維尼熊也沒有這樣的動作,這不是算翻玩嗎?

     

    今天收到經原廠授權的律師事務所來函告知

    說我涉嫌以著作權91條,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權益

    要求我下架商品,銷毀商品並拍照回傳,提供上游貨源,賠償授權方以及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費,估計就是和解金的意思,並於五日內回函。

     

    首先請教這樣是否有民/刑事的問題

    我在販售前有先詢問過成衣廠業務,詢問他們家生產的所有衣服,是否都不會有版權問題,對方回我說『是』,我也有截圖存證,若被告而開庭,我也會提供給檢察官,且如果事先知道會侵權我也不敢賣,我並非有意要侵權,最後這件衣服銷售額約3~4千元,我願意賠償這件衣服的收入,以及十倍和解金,但我擔心對方會以是迪士尼公司為由,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幾百萬,請問我該如何回應對方事務所比較有利?也擔心自己說錯話被對方抓小辮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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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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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是此部分需先釐清該商品設計著作權歸屬何人?有無衍生著作之適用?再者,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最後本件亦須釐清有無侵害商標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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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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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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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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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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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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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可能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為求之後順利和解,建議委請律師發函回復交代原委及盡速完成下架以減少損害擴張,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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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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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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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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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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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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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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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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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二次創作原則上還是要經過權利人的授權、尤其是商用的部分。

    2、您只是單純跟出貨商確認而沒有請出貨商提出授權證明之類的,並不能完全排除責任。

    3、主要還是要看該圖是否有原創性,不能一概而論。

    4、建議還是要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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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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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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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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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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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依您所述的情形,有機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免責,詳情請與律師預約進一步諮詢。

    如需進一步諮詢,可加Line:jackdai221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Web: https://jacktailaw.com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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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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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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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與問題回覆如下:

     

    (一)維尼熊的著作權為迪士尼公司所有,如果有其他人想要使用,應該先取得迪士尼公司的同意。至於先詢問廠商是否已經取得授權,至多可以作為您沒有故意犯本條刑事之罪的證據,但有可能不被採納,還是要看您詳細的對話紀錄為何,比較能詳細判斷,還有可以作為後續可以向成衣廠求償的證據。

    (二)另外,對於維尼熊的二創與翻玩,除非證明具有原創性(例如著作人是獨立創作而不是抄襲,還有要證明有足夠的創意,還有與眾不同的地方),不然仍有機會因為重製他人著作,有相對應民事與刑事責任。

    (三)最後,損害賠償的計算,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有兩種可能的計算方式,包括:1.由迪士尼證明受到的損害與損失的利益;2.您出售相關商品賺到的錢。因此,您不需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向您請求數百倍的賠償金。

    (四)關於有刑事責任的部分,由於您敘述的尚不夠完整,建議您保存相關證據,並且即時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刑事犯罪中,第一次做筆錄非常重要,建議一定要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後,再去做筆錄,否則到時候就會更麻煩。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恪明律師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線上LINE諮詢:cchlawyer
    電話法律諮詢:0966409190

    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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