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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聲明異議後,債權人的應對方式

  •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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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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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本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單的案件,收到了民事執行處的通知,被告知函詢第三人XX銀行的結果是「已查無以債務人為被保人的保險契約」,但實際在剛取得執行名義時有透過法院函查得知債務人的該保險契約仍是有效的,但因債務人在強制執行期間處分其保單(不知道是變更要保人,或是提前解約),因此現在第三人直接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執行命令。

    民執處的通知上寫,「如認第三人的聲明異議不實時,要在收受通知的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針對此通知有幾個名詞和流程的問題想求教:

    1.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是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訴訟呢?是依據民法244條,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詐害債權嗎?(但由於不知道債務人是如何處分其保單,所以尚不知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詐害債權行為,這樣是否能在民事起訴狀上同時請求法院向第三人函查債務人的保單是『何時解約』或『何時變更要保人』?)

    2.承上,請問管轄法院是依『債務人的所在地』,還是『其第三人保險契約債權所在地』?

    3.「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請問這是何意思呢?能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嗎(請問以本人的情況,是否債權人可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或是應該回覆什麼樣的內容給民事執行處呢?是以陳報狀來回覆嗎?


    以上,煩請熱心的律師們惠予司法程序上協助,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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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00:39 最後編輯日期:113-11-0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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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第1項)。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第2項)。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定有明文。

    1. 可以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或對第三人提起收取訴訟,但依所述情形終止保險契約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不屬於撤銷詐害債權撤銷權處理之情形,另變更要保人可以解釋為贈與,可於訴訟後聲請調查證據向保險公司或銀行調閱資料,釐清是否符合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要件。
    2. 所稱管轄法院即確認訴訟或收取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所指之法院,起訴後還要向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期限內起訴之證明。
    3. 起訴證明可以提供起訴狀繕本(蓋有法院收狀章)。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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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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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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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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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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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需先釐清債務人財產移轉有無侵害債權人之權利?且債務人移轉財產斯時債權人有無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有,方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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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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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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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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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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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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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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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是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訴訟呢?是依據民法244條,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詐害債權嗎?(但由於不知道債務人是如何處分其保單,所以尚不知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詐害債權行為,這樣是否能在民事起訴狀上同時請求法院向第三人函查債務人的保單是『何時解約』或『何時變更要保人』?)---應該是主張是保險契約還在,並要求代償保險契約,之後再依據調查結果調整請求權基礎。

    2.承上,請問管轄法院是依『債務人的所在地』,還是『其第三人保險契約債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以。

    3.「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請問這是何意思呢?能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嗎(請問以本人的情況,是否債權人可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或是應該回覆什麼樣的內容給民事執行處呢?是以陳報狀來回覆嗎?----向法院起訴要提出起訴狀,遞送起訴狀可以保留蓋有戳章的副本,提供這個副本給執行法院。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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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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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建議應向保險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並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請保險公司提出相關移轉資料。
    2. 管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主。
    3. 將起訴狀遞給法院後,將蓋有法院收文章的書狀第一頁影印陳報給民事執行處。
    4.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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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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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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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