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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跟騷法?違反個資?

  •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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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1:15 最後編輯日期:114-02-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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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誣告事實:2024年2月13日,公司召開全體員工會議時,老闆當眾發給告訴人(鄭00)一張「員工勸導單」,勸導單內容載明:「鄭00於2月4日打卡時間為8:57,但9:15才到,明顯由潘0濱代打卡。」 此勸導單係由會計詹玉郁所擬,然而此指控全無事實根據。

     

    2. 監視器調查無證據:2024年2月14日,警方受理後調閱公司監視器,並未發現任何代打卡證據,明確證明被告詹0郁所寫的勸導單內容為不實指控。

     

    3. 公開羞辱,影響名譽:該勸導單於全體員工面前公布,導致告訴人無端被指控不法行為,嚴重損害告訴人的名譽與職場形象,並引發心理壓力。

     

     4. 個資濫用與不當監控:在警方調查過程中,被告當面表示:「隨時都可以調監視器,查IP位置。」該言論顯示公司已對員工違法監視,此舉已明顯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進一步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與恐慌。

    5. 114/2/18和2/19 會計在LINE群組公開原告的勞動契約,侵犯原告個人隱私

     

     6. 精神損害與醫療證據:因上述行為,告訴人感到極度焦慮,已至精神科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與治療收據,診斷結果顯示焦慮症狀,醫師建議持續3-4週治療,並服用安定藥物以改善睡眠狀況。

     

    這樣提告會成立嗎?是否適用跟騷法?妨害名譽?違反個資法?

    如何提告?刑事併民事訴訟嗎?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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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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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是否有刑事犯罪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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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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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妨害名譽、跟騷法與個資法等問題

    1、依照您的敘述,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妨害名譽與個資法等刑事告訴。但不涉及到跟騷法

    2、您可以選擇先提出刑事告訴。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或者也可以透過調解與私下和解的方式,委託律師協助幫您跟對方求償精神賠償金

    4、如果不清楚後續該怎麼維護並伸張權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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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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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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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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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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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7:53 最後編輯日期:114-02-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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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監視器有拍到您是自己打卡的,對方已經涉嫌誹謗罪。

    2、監視器的部分,必須看拍攝的角度跟位置,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針對公開場合之類的,原則上不會構成個資法、隱私權的侵害。

    3、公開勞動契約的部分,則要看有哪些個資、公開的原因是什麼,不能一概而論,必須是無故公開您的個資才會構成違法。

    ----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正式諮詢,或是委託律師提告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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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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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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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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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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