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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贍養費問題

  • And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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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6 23:00 
  • 文章人氣:162
  • 個人積分:2
  • 當初離婚協議書寫小孩學費雙方各半支出,我每個月付一萬直到小孩20歲,但是我前妻一直沒工作沒收入,這4年來都是我在支出全部提供小孩的學費與補習費(每月固定一萬+補習費17000+國小開學費、社團費),一年下來總共給了38萬多,小孩目前國小4年級與前妻同住,請問我能否與前期重新談小孩的贍養費呢? 如果可以我該怎麼做?需要開庭嗎?我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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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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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縱未結婚或已離婚,仍對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均應分擔,此項扶養費與家庭生活費並非完全相同。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支付子女之扶養費,且他方有扶養能力時,一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其代墊之扶養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參照)。
    2. 因此,應負擔扶養費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部分者,即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他方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支付之扶養費。
    3.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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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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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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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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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644
  • 律師評價:26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如果您們離婚協議書上有約定子女扶養費給付的分配方式,但對方沒有給付、都是由您代墊的話,您這邊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您已代墊的扶養費。但前妻都沒有工作收入,不知小孩在她那邊過得如何?是否有受到良好照顧?如果沒有得到良好照顧的話,您這邊若有想爭取單獨監護及主要照顧者,也可請求看看。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LINE@好友 (ID:@honganlaw)


    複製+填寫的資料:
    1. 您是從哪裡找到我們的?答:「法律諮詢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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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們該如何稱呼您呢?答:
    4. 您方便聯繫的電話是?答:
    5. 您的所在地區是(ex.台北市大安區) ?答:
    6. 您碰到什麼法律問題呢(請以200字以內簡述,如有附件資料,以五張圖片為限) ?答: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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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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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原則上可以訴請返還您所代墊扶養費,由於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而您目前提供的案件資訊較為簡要。為了讓律師更準確地評估您的情況並提供適當的解決方案,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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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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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金額沒有需要調解不用重談,可以直接請對方返還我方代墊的扶養費。

    2、如果對方拒絕,我方可以以此嘗試主張抵銷未來的扶養費(可能遭認定為非善意父母,比較不建議)或是起訴請求返還墊付的扶養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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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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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7180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錢歸錢,人歸人,您代墊超逾額度,可以請求返還;然而,另一方面,您有無想要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種種因素,都必須要考量進去!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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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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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572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原本的離婚協議書有載明學費或其他具體名目開銷的分配方式,那您可以依照協議書向對方提出訴訟請求償還代墊費用。

     

    2、對於協議書沒有約定的支出,且非為維持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例如小孩學才藝、補習等費用,只能另外與前任重新協議,無法強制對方同意分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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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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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返還代墊扶養費

     

    2、也可以透過私下和解,或者向法院聲請調解,就不用開庭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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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5:51 最後編輯日期:114-03-1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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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7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食物、衣物、住宿、交通以及教育和娛樂等方面的支持,且需由父母共同承擔,直至子女達到法定成年年齡。因此若您的前妻堅持不按時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用,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妻返還您替她代墊支付的扶養費用。

    2、  如果您認為有必要,雙方可以重新協商調整扶養費的金額。這通常需要在雙方同意或有重大情事變更的情況下進行,例如一方的經濟狀況有顯著變化,如破產等,可能會導致法院重新評估原本的扶養方案是否公平。然而,除非達成新的協議或有法院裁判變更,否則應繼續按照原先的裁判或協議支付扶養費。

    3、  相關規定:

    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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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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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離婚協議書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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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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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098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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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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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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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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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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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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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1、這不是贍養費,而是扶養費。

    2、對於您代墊的費用,可以請求代墊扶養費。

    3、若符合情事變更的原則,可起訴請求重新約定扶養費之金額。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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