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該做甚麼
- N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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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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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0年初父親贈與過戶給我土地,有律師見證影片,在113年中父親去世,當時因為一些誤會和手足簽下贈與土地契約,但是我還沒有過戶給手足,後來手足用借名登記告我,說父親生前是要一人分三分之一,而不是全給我,土地契約只是手足其中一個證物,我提出法律408條文,未過戶之前都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前次開庭,法官叫手足去鑑定契約是否我親簽,可是即使是我簽,我也撤銷了,鑑定有甚麼用,我很懷疑說這樣是否是不依法審理,有甚麼辦法可使法院給我撤銷贈與?我可以換法官嗎?一審和二審法官會一樣嗎?可以聲請裁定停止一審嗎?因為我有另外一個民案就是我起訴手足我簽的贈與契約無效不存在, 我想等我另一案撤銷契約案有判決時,再繼續借名登記案,現在還在一審階段,一審判決還沒出爐,手足沒有出資紀錄也沒有生前意思紀錄地點台中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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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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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贈與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者,訴訟程序之停止,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以下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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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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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您不要在網路上面自己爬文、認為找到一些對自己樂觀的解釋,就輕忽案情的發展……面對訴訟,那不是一個健康的心態!
你自己再怎麼樣去Google,去找案例,你了解的頂多就是實體層面的事情,而且還很可能會判斷錯誤、沒有注意到該注意的地方;程序方面,你大概就完全茫然、一無所知。但是,事實上,訴訟案件的重心、核心,正是在程序方面的問題與技巧。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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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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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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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整個來龍去脈,看起來本件您是先爭執契約之真正,所以法院才會先鑑定筆跡,若契約是真正,則接下來才會處理撤銷贈與的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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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的撤銷是以契約締結為前提,所以倘若您有爭執被偽造之類的契約不成立抗辯,法院還是需要先就契約是否成立進行調查,因此法院要求鑑定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如果您有提出被偽造的抗辯還不鑑定,法院才是違法的。
2、本件借名登記存在與否,與贈與契約存在與否沒有關係,所以沒辦法以借名登記與否要求停止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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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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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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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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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贈與物在還沒移轉前,確實可依民法419條撤銷贈與,然您所為的贈與是否可撤銷,仍需個案判斷,若法院認為您所為的贈與符合民法第408條第2項的情形不得撤銷,那麼去鑑定筆跡欲確認贈與契約之真正並欲以此為判決的基礎,亦是合法審判之範圍內。
2、依您所述,目前的情形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存在。
3、您可以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但要看對方是否同意;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依職權停止訴訟,然依您目前主張所述,法院應不會允許。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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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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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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