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宣告財產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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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16:09 最後編輯日期:114-03-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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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定有明文。
借款是否屬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借款契約為準,依所述,被繼承人當時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銀行不同意以其名義辦理,故被繼承人並非借款人,該借款債務與其無關。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原則上不需要借款,要將債務歸屬於被繼承人會有困難。反之,若被繼承人無財產或財產難以變現,而該筆借款用於其生活花費、醫療費用等,則屬於代墊款,除請求扶養義務人返還代墊扶養費外,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扣款之規定,於分割遺產中處理。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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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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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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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您的敘述,無法作為遺產債務進行計算
2、但可以主張是其他遺產繼承人代墊的扶養費,藉此跟其他繼承人要求返還。
3、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透過訴訟來跟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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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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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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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應該是以受監護人之財產來按照既有的借貸契約內容按時還款,如果將借貸契約的借款人改成您的名字,那未來這就是您的債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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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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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本件需釐清借款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再者,亦需釐清借貸目的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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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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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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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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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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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在未受監護前的借款不應該因為受了監護而將借款人改為監護人的名字,這樣子等同於借款人就是監護人而非受監護人,嗣後受監護人若過世了這筆借款也不會有遺產相關的問題,變成監護人還得特別提起民事訴訟來舉證該借款為受監護人之借款;而在監護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之前,銀行都可以以該借貸契約要求監護人還此筆借款,甚至對監護人強制執行。
建議您可以像金管會檢舉該銀行。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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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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