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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其中一個收受的帳戶人

  • H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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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17:41 
  • 文章人氣:142
  • 個人積分:6
  • 地院告訴我是其中一個帳戶擁有人=其中一個犯人而已 但他不是我全部的被詐金額的嫌犯 而這個其中一個帳戶的被告即將要開調解會 請問我只能跟他索償他帳戶取走的金額 還是我可以跟他索賠我全部的金額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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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18: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580
  • 律師評價:20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詐騙案件,協助不少受害人求償,經驗豐富

     

     

    1、如果對方只是提供人頭帳戶,並未涉及到加重詐欺等正犯行為,依法僅能求償您匯款到對方銀行帳戶內的金額。

     

     

     

    2、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被告要求賠償您的損失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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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18: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02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回覆 Hsin 的發言內容:
    地院告訴我是其中一個帳戶擁有人=其中一個犯人而已 但他不是我全部的被詐金額的嫌犯 而這個其中一個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求償成功案例:

     

    遭以投資詐騙台幣7000萬元,律師協助求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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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人霸佔不還,律師協助取回市價450萬元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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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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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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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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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386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且就共同侵權行為人間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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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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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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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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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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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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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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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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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拒絕離婚;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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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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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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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為民法第273條所明定。
    2. 綜上所述,閣下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以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車手賠償因受詐欺而匯款所受之損害,若需協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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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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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同一個詐騙集團的人,依法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2、倘若不是,該名被告只針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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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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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148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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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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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3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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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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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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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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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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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0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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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法律上來說,人頭帳戶之提供者為幫助犯,他只要就您匯入他帳戶內的金錢負責而已;您其他損失的金額,有賴司法調查後再另行向其他帳戶之所有人請求賠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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