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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過失重傷害

  • angu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6-12 09:26 
  • 文章人氣:133
  • 個人積分:10
  • 律師好,親人因車禍,診斷書寫造成腦出血昏迷不醒,昏迷指數3,請問是否可以只要提告過失重傷害,若不成立,是否要另提告普通傷害,還是2種都要一起提告,謝謝。

  • 張先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6-12 10:4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578
  • 律師評價:20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只需要提告一種,由檢察官認定,而不是告一個不成立後,再告另一種罪名

    2、您可以盡快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以監護人身份為長輩提出告訴

    3、如果需要協助提告或者求償,或者不清楚後續的流程,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 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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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10:5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118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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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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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272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車禍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通常來說選擇一種提起告訴就可以,後續檢察官會根據實際狀況去認定。

    2.可以看親人是否有配偶,若沒有可能就要透過聲請代行告訴人或是儘快聲請監護宣告以便提起告訴。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翊宇律師事務所的官網
    https://www.wingverse.com/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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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22:1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180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提告其中一種即可,建議至少先從普通傷害提出告訴,與檢察官溝通過程,有重傷結果發生,自然升級至重傷害案件。
    民事案件方面,也要趕緊處理監護相關問題,一切上了軌道,好好地進行後續法律行動。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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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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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326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肇事責任為何?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倘對方有肇事責任,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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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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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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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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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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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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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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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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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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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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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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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angus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親人因車禍,診斷書寫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本所擅於防守亦可攻擊,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求償成功案例:

    違停貨車釀重傷 律師協助求償2百餘萬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4

    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9

    路面施工欠缺防滑措施,律師協助獲賠百萬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

    情侶開心出遊卻天降橫禍,律師協助提起國家賠償,獲賠493萬餘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9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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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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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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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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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於偵查中若被害人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則可以請檢察官發函醫院函查其狀況,檢察官會依情形起訴,另若有失能情形,則保險理賠也應一併注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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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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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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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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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就本件受害人因車禍,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仍為昏迷狀態,且昏迷指數3,仍得依賴呼吸器維生等情,此病況是否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參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6款),依目前法院實務上通常仍需要審視醫療院所的鑑定來確認損害的程度是否達到「重傷」的程度。
    3.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除非被害人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不能主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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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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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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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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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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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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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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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7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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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申告的是事實描述,檢察官會依職權調查這個事實最後判定是否成立何種罪名,您可以提出您認為構成的罪名但寫錯也沒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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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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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這樣會由檢察官那裡幫您調查、收集證據,而檢察官那邊也會自行判斷該案子所適用的法條、罪名為何。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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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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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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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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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6-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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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依據目前的診斷證明書提告,如果傷勢有變屆時再變更提告內容即可。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