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核發保護令,法官是不是草率瑕疵?

- bri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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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0:25 最後編輯日期:114-12-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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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因為爭執吵架,她先動手打我,我情緒反應打了回去就馬上停手,結果前妻聲請暫時保護令,我和她也離婚分居了,這5個月都沒再發生任何爭執跟肢體衝突,最近收到裁定核發最低限度的通常保護令,感到非常不合理,我本身就不是暴力者,只因一次雙方爭執就把我貼上標籤,以下列出幾點疑問,煩請各位大律師解答,我是否應該抗告。
1.法官開庭只問我對於前妻聲請保護令有沒有意見及最近互動如何,前後開庭時間不到5分鐘結束,完全沒有問到當天的情形如何,我回答沒有意見,跟互動很好已經離婚分居,但我的沒意見是指我尊重她的聲請權利並非同意不爭執同意核發保護令,我事後也馬上補充民事補充狀釋明我的原意,法官開庭如此草率完全沒有釐清事件當天經過是否合理?
2.裁定書上法官只評價前妻驗傷證明即認定有繼續性危險性核發保護令,對我答辯狀提出的事件衝突後和前妻依然共餐出遊及前妻多次拜託我幫他處理事務的證據,還有處遇計畫評估風險低的證據完全沒有評價說明,這是否理由不備?完全忽視對我的有利證據。
3.這法官是不是誤解我回答沒有意見,所以她流於形式濫發保護令?不然此裁定書怎麼會那麼草率,完全對我的有力證據毫無評價,不採信也該說明原因吧,但他卻是隻字未提。
以上問題希望各位大律師幫忙解答,小弟不是個家暴者不想無辜背上家暴的標籤
,謝謝。
謝謝各位律師回答,請大概告訴我是否有勝算,有大概率勝算我才會花錢找律師,不然就只能默默吞下這臭名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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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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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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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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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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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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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保護令的核發認定會比較?鬆,若您對保護令不服,建議仍可提出抗告,會由另一位法官來審理,看能否推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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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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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官開庭只問我對於前妻聲請保護令有沒有意見及最近互動如何,前後開庭時間不到5分鐘結束,完全沒有問到當天的情形如何,我回答沒有意見,跟互動很好已經離婚分居,但我的沒意見是指我尊重她的聲請權利並非同意不爭執同意核發保護令,我事後也馬上補充民事補充狀釋明我的原意,法官開庭如此草率完全沒有釐清事件當天經過是否合理?---您的沒意見確實可能遭不利認定。
2.裁定書上法官只評價前妻驗傷證明即認定有繼續性危險性核發保護令,對我答辯狀提出的事件衝突後和前妻依然共餐出遊及前妻多次拜託我幫他處理事務的證據,還有處遇計畫評估風險低的證據完全沒有評價說明,這是否理由不備?完全忽視對我的有利證據。---是的,我方應該盡快依法提出抗告。
-----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抗告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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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保護令案件,也有成功讓法院駁回保護令的勝訴案例
1、依照您的敘述,保護令的核發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您當時表達沒有意見,法院會認定為同意保護令。因此,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抗告
2、目前實務上對於保護令的核發比較寬鬆,開庭時間短暫也是正常的,您可以閱卷提出抗告,爭取上級法院廢棄保護令裁定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提供完整的保護令容容,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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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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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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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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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您配偶可以據驗傷單及賴對話截圖證據,具狀或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再者,亦可以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讓您不得接觸,避免再次受到家暴,實務上法院就通常保護令核發會以有無立即性、危險性、持續性及必要性等原則審酌,本件需釐清法院核發之事實及理由及證據為何?非以法院審理時間長短為理由抗告;最後須注意抗告時效,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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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您提供完整的保護令裁定內容,才有辦法評估勝訴機會的機會。
依您所述您有動手是事實,但是否是偶發事件,還是有持續發生的可能,都會影響到保護令抗告的成功與否,因此建議您於收到裁定10日內將資料備妥聯繫律師諮詢。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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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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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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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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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保護令的裁定書後10天內,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無論是聲請被駁回,或是對已核發保護令的內容(如聲請的項目不夠、內容不符合需求)不滿意,都可以在此期間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保護令的執行效力。
- 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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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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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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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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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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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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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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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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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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