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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中,房東要求兩個月內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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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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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不好意思,需要麻煩您的專業協助。

    由於我定期租約已於今年 1 月到期,已多次與房東聯繫續簽約,但房東一直沒有簽約,但是仍舊有收房租,而我也一直住著。期間房屋漏水與璧癌還有電燈接觸不良等問題,已多次與房東聯繫,房東處理態度不是很積極,至今未修繕。到了五月初,我傳訊息告訴房東是否這些問題我解決,但房租能否降低?,過沒多久房東忽然說要把房子收回,要我與家人兩個月內搬走。但我經濟困難,無法說搬就搬,但房東說若要續住房租就要漲六千元(感覺上似乎是利用漲租金的方式希望我們搬離)

    房東協調,房東堅持房租要漲,否則我們得兩個月內搬走。

    請問,我能不能堅持等到我有存點錢能夠搬家了再搬家呢?

    超過兩個月沒有搬走,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我願意讓房東去法院申請漲租單據,到時我願意負擔法院通知的金額

    但目前僅是房東根據網路租屋租金判斷,覺得這租金才合理 ....

     

    另外,房東如果去法院聲請漲租需要多少時間呢?

    房東去法院申請漲租是否就需要負擔租金稅金呢?

     

    我們全家人經濟狀況不是不是很好,無法說搬家就搬家

    請協助我們處哩,拜託了 !! 謝謝您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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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3 21:44 最後編輯日期:103-06-0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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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不定期限之房屋租賃關係,若您沒有積欠租金而於出租人催告後仍未清償完畢且積欠總額達二期以上金額之狀況,則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所訂各款之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須注意的是若房東收回自住之情形是可以終止租約的)又您若不主動自行遷讓房屋房東也只能依法訴請法院處理,但若房東擅自斷水斷電者,則另恐涉有刑法強制罪責。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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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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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與房東租賃契約已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若您無積欠房租之事實,房東若無合法之正當事由,亦無法請求您搬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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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