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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違停機車道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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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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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如您已有取得交通事故聯單,則可先依上面之記載之時間申請取得現場圖和照片

    以及警方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其上有載明對方之肇事責任

    則您就可以於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先向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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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15:1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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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 89台檢證字第4978號
  • 您好

    依來信詢問肇事者疑似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5款規定、 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因肇事者之駕駛行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已有過失,至於提問者可能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因此在鑑定責任上可能也有過失,但刑法上不管過失的多寡只要有過失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刑責,只是在論刑及民事賠償上會有減少的問題,但刑事責任上仍需負責,本所之前有處理過相關案件,可來電07-3346331或eamil洽談allen@jywin.com.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9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停車處所。

     

     

  • 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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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22:3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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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還想請問一下

     

    因為 去問了交通局  他們說我的責任比較大  但是 我卻不理解的是 今天他因為想要迴轉 而停在機車優先道 導致我車禍 

    他還未迴轉 車子直的  筆錄上說是 他準備回轉  此路段為雙黃線

    也不曉得視線不加是如何算的 今天因為過彎被陽光閃到眼睛 而來不急閃避他的車輛  當時他停在機車優先道 以佔滿此道

    旁邊道路有貨車正要經過 車速也比我快 所以我才往機車道上騎

    我想請問 這樣只能提出 過失傷害嗎@@  那無法工作工作薪資  能向對方 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