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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糾紛

  •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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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08:02 
  • 文章人氣:899
  • 個人積分:2
  •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 陳彥彰 (Jeffr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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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09:17 
  • 文章人氣:500
  • 個人積分:60
  • 律師評價:2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84號
  • 您好:

    1、據您所述,您係以勞力出資的方式與前負責人合夥,而勞力出資價值為何,

         則應以補習班出資總額*1/2為計算。

    2、所稱買賣價位不符,您所述的資訊尚未明確,即所謂準備金10萬元性質為何?   

    3、另外,新立案之補習班,您任職時應有薪水之產出(不論係實際負責事務之人或擔任老師)

         若對方未給付薪資,您可向其請求之。

    4、證據方面:若無轉讓金書面協議,亦可將您與他通訊媒體對話紀錄複製下來

                     可先以民事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給對方,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件應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訴訟,若起訴法院會先行排定調解

                     因此在進入訴訟前,仍有調解之機會。

    以上,敬供您參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