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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陸配

  • 蘇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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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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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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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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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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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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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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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蘇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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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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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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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23:43 最後編輯日期:104-08-3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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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蘇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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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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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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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3 23:49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4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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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您好!

    1.   大陸配偶需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繼承才會取得繼承權,取得繼承權後,應繼分比照一般配偶處理。但繼承不動產仍可能因獲長期居留許可與不而有差異。 
    2.   若非公公的子女,無繼承權。
    3.   先分割遺產再處理較妥。
    4.   若未收養或同家,雙方間無扶養義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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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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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3 23:49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4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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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您好!

    大陸配偶需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繼承才會取得繼承權,在此之前繼承人尚未確定,應等三年期滿才能分割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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