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約到期房客趕不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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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8 21:45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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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明確表達不續租的意思,且不要收取租金,就不會產生民法第451條默示跟新之效果。 租約到期,承租人就不可以使用房屋,承租人抗辯未修水電跟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無關。 租賃契約到期無庸再終止租約,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可以共有人之身分單獨發函請求遷讓房屋,但返還租賃物部分記得要寫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對方不願意搬遷,可以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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