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契約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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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4 20:34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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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間或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一年,未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會變成不定期限租賃。此時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情形才有辦法終止房屋之租賃契約。
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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