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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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9 20:56
- 文章人氣: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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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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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您當初與對方洽談工作事宜時,係以借款名義由他先行出錢租屋,而非工作含住宿的方式,只要你確實有住宿事實,就必須支付住宿費用,若您不願意支付,雖然沒有簽立借據,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明他是替你代墊就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您還款。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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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9 21:31
- 文章人氣: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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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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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嘗試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締約過失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蒐集充分之證據,否則租屋之支出容易被認定為並非準備訂立契約之支出,無法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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