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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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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9 20:24 
  • 文章人氣: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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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三月左右我朋友他說他要開超商 想請我們去他店裡當副店長,他那時候說地點也看好了講的信誓旦旦,我們去到桃園後過不到一個月他就說她不開了,剛上去那時候租房子的錢是他先墊的,但我們沒有簽任何借據,上去後所有的一切都成空,當初有在line上面說這些錢要等他開超商後從薪水裡面扣,但他店也沒開,還因為上去桃園背負了十幾萬的債,現在她說我不還要告我,之前有些對話我都刪掉了這該怎麼辦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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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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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要看當初你們怎麼談的,有沒有答應到桃園的花費你要分擔。

    二、如果是有約定,朋友的話可以考慮談一談,協議解決或是調解解決就可以了。

    三、如果你沒有要跟對方協議的意思,那麼你要特別注意,由於對方可能是沒有證據,所以跟你聯絡的時候八成會錄音,然後拿到訴訟上來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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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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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因您當初與對方洽談工作事宜時,係以借款名義由他先行出錢租屋,而非工作含住宿的方式,只要你確實有住宿事實,就必須支付住宿費用,若您不願意支付,雖然沒有簽立借據,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明他是替你代墊就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您還款。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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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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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嘗試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締約過失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蒐集充分之證據,否則租屋之支出容易被認定為並非準備訂立契約之支出,無法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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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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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當初墊的只有押金的部分 其他的房租都是我們自己出的

    在簽訂房子契約時也是他跟他簽的 他也跟房東說我們是她妹妹

    如他告成 我是只要還他墊的錢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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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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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先檢視所剩line訊息是否還有可證明之用途。

     

    2、若完全已無任何證明可證當時的約定,則租屋費用可能須由簽立租約之人來負擔。

     

    建議應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才能全盤了解事情始末,提供更完整的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