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答辯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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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6 10: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8-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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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以通姦罪的答辯方向而言,不論是超過告訴期間六個月或是有宥恕的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及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皆已喪失合法提出告訴之權利。 另外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指出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的話,通姦罪也難以成立。 最後,通姦罪之成立也必須在雙方為性行為的當天知悉對方確實是有配偶之人,若當下因遭致欺騙或誤會而不知對方是有配偶的話,也不至於會成立此罪。 究竟在訴訟策略上要採取何種答辯方向、或是併採,必須再詳細檢閱事證而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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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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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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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對方對您提告妨害家庭之犯罪,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且發生當時知悉對方配偶已婚,其實證據不容易取得,不見得容易構成,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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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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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提到的證據建議提供給律師評估,這樣一來才能正協助您如何答辯。
有疑問可來電洽詢
趙友貿律師 敬上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基隆、台北、士林、板橋、桃園分會)
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
(負責由法院囑託在桃園市各區進行監護權、親權及收、出養之訪視,與性侵害防治服務及家庭關懷服務等)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705-7238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ymcwei
事務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一路237號5樓之1 - 趙友貿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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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6 21:39 最後編輯日期:105-08-0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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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其提起告訴時效,係得知起算6個月內為之,另外在民事部分可請求賠償,其時效是得知起算2年內為之。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現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參照)。又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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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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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之部分,加以準備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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