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循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起訴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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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多的時候 算是不熟的女性友人 在我社群看到我有打說要賣電腦.
於是 女性友人私下問我說 電腦+螢幕要多少?
我也問他你的預算多少呢? 他說不要太貴
我就說 不然我幫你組裝(我自己的零件)含螢幕20吋 2萬元
她說只要能上網跑遊戲..
我也去她家 幫她安裝好電腦..也跟她說 雙核心 她也知道了
隔天她說她電腦沒辦法有聲音出來
我隔天也有到她家 也幫她處裡好了 也測試遊戲給她看 都正常了
過沒幾天..她回我說 她去便利商店買 線上遊戲CD. 沒辦法安裝 也沒辦法玩
我當時人也在上班. 我也跟她說 先去詢問 遊戲的客服..
可能是她覺得 我賣的是爛電腦 於是她把電腦主機照起來PO在網路上 讓大家來評論
後來我說我會幫她處理用好. 她也說我心虛. 可能她覺得我騙她..
後來她在網路上 把我的照片張貼 說我ㄧ些負面的話 很多網友及我朋友都看到..
在(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我10月3號 有去開庭 檢察官請我回去列 電腦配備清單 ..我也交保1萬
11月5號 還要再去開庭.
(不知道詐欺是否有成立??)
還有 她複製我的照片 也沒經過我同意 也打了負面的字 PO在網路社群上
不知道這構成什麼罪呢?
謝謝!!




因為在網路交有認識女的..也因為自己想追她..經過3個月後..他開口跟我借帳戶...說朋友轉錢給他..也問過為什麼不用自己的?最後還是借他提款卡+密碼...
(因為要追她..所以相信他@@)存摺+印章我保管
之後就是這樣狀況了...警示..
也被通告為詐欺帳號..日前才去警局作筆錄
在筆錄同時..有將那名女子的照片.電話.住址交給警方..還有跟他認識到出問題的LINE對話備份交給警方...
只是現在那個女的照片.電話.住址.名字...應該都是假的吧!!!!
現在只能等判決了嗎??還有什麼能做??
那我還會有罪嗎??(因為看過很多例子.幾乎都有罪= =")
這段時間真的很煎熬...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該名網友未經同意而轉貼您的所提供之資料及圖像,已侵害您的重製權,其行為恐怕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據此來看,本件後續若您可以證明您是著作人且未載明得予轉載,則對方未註明著作人即逕予轉貼之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機會很高。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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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與一名女性友人一同去旅行
最近朋友在臉書上張貼了我跟她旅行的照片
結果被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但是我男友以前公司的上司)在下面留言
說’’ ㄈㄈ尺?! 爽呼!?’’
ㄈㄈ尺在台灣尤其是網路中的意思是帶有非常負面的意思,說台女崇洋媚外追求洋人男子,甚至主動發生性關係
我認為他嚴重的在指責我是一個私生活很淫亂的女生
但在旅行的旅途中根本就沒有,而且他也毫無憑據證據說我是ㄈㄈ尺
臉書是一個公開的場合,我很多的朋友同學們都看到了這篇留言
我的朋友們甚至來詢問我說是不是在國外有很多豔遇?是不是跟很多人上床?
或是在我背後造謠是非說這件事的八卦
造成我很大的困擾,我每天回家就是一直哭,很想叫對方給我一個道歉
請人傳訊息給對方,但對方都置之不理
我想請問版上的專業人士,這樣能否對他提出訴訟呢?我真的很想要一個道歉...然後還我清白..


在網路上認識 A小姐(代稱),見面幾次後,她表示興趣是希望能夠當個婚禮規劃師,而且也還在學習,因為考核需要做問卷,約我到他們公司請我幫她做問卷打分數,一開始先跟我在一個小房間裡向你說明她們公司的產品及規劃一些有的沒的,等說完呢請我幫她打分數,然後進來一個帶她學姐,說問卷有沒有放水什麼,學姐突然提到A小姐考核還缺一組產品,A小姐這時裝可憐叫學姐不要講,說什麼不希望我誤會,說上星期本來朋友說要一組;但失聯了,這時在一旁的學姐就說今天是最後一天考核他們只剩最後一個名額,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她,學姐離開要我們講一下,A小姐用眼淚攻勢、苦肉計;沒通過考核的話,因為家庭因素她就必須離開高雄回去台北,就這樣我簽下一組兩套的合約,並付了頭款(合約分頭款,尾款在履行婚禮規劃時付款,頭款是總額的四分之一),現在也超過十天鑑賞期,合約、任何實質產品都沒拿到。
請問這樣我解約或毀約能拿回已付的頭款嗎??或是法律上有保障我至少能退回幾成???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10個月,因為身體近期不適,仍持續正常上班,但實在忍受不住身體病痛,想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在今年102年10月14日當天,上班後,於上午便口頭告知"老闆",因為本人身體不適,需要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只能做到今天,並在當天6點下班前,將我負責做的工作內容以WORD整理好並印出來,並與公司大門鑰匙一同交給"老闆",但"老闆"不肯讓我離職,"老闆"認為我未完成交接工作,還說離職要在30天前說,但我跟這家公司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於是在“未遞出辭呈”的情況下,我隔天102年10月15日就沒有去上班了,於10月15日當天,我怕事後會有糾紛,在複診時,請醫師開立證明,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的日期是10月15日。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曠職,台端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7日間共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並請台端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前回函說明並辦理離職手續,若預期不為回函表示,造成公司營運上之不便,本公司得依法主張法律相關權益。」
1、"老闆">>我公司的負責人是掛"甲"的名字,但是運作與實權都是"乙"在掌控,"甲"只是"乙"之前的合夥人,且員工都稱"乙"為老闆,但"乙"並沒有在公司有任何資料,也沒報勞健保。 當天我離職是跟老闆(乙)說,"甲"當天不在場,所以我回函時,是要寫"親自告知老闆"還是寫"親自告知上司"?
2、收到及看完這封存證信函,我非常緊張又很擔心,很怕自己人生會留下案底之類的不良紀錄,我想我已經親自去離職,何來曠職,是否要補寄辭呈嗎?
3、我在網路上查過,收到存證信函後,若對方所說事情與事實不符,一定要回函表示,不然等於默認對方所說的事情,日後上法庭,就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事實。
4、我只想認真把這件事圓滿解決!回函到底要怎麼回,才能婉轉表達我已離職及我要離職的事實呢?




1.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要看有沒有特別管轄、合意管轄,若有的話,原告當然依法並非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機關提告。
3.刑事案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告訴人並不是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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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日前10/19凌晨人在上海補迫刷卡了11988人民幣,雖然信用卡公司有打電話來確認,但為了脫困也只好請信用卡公司做開通動作,但我在語言上有巧妙的表示我處於脅迫中(對方很精明要我用擴音),後來我脫困後想請信用卡公司中止這項付款,但信用卡公司表示除非執法單位有後續動作才能看情形,表示我必需先付款項,我有去當地公安報案,但因責任區的區分,只給我一張有蓋章的上海市公安局徐匯派出所事件接報回執單,內容表示<我在外灘附近被強迫刷卡約12000人民幣,民警告知其到事發地報案>,但我於下午就要搭機返台,因此無法前去外灘派出所報案,但回台後有透過網路,並請信用卡公司把此筆單據傳真至大陸上海分局轉給當初承辦的員警,也有去金管會留言,接下來我還需做什麼動作來爭取我最大的權益,因此來請教律師們,請給我一個方向,感激不盡。
對了我簽名故意簽的跟平時不一樣,很是潦草。

我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顧問: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2.網路上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對我生活有影響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王律師,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我收到亞太寄來
安任財信有限公司的信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後續有沒有因此發生性交易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本件您既然已經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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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的生父在小時後即與母親離婚,後來便離家不知去向,之後即從未照顧過我。我的母親後來再婚,繼父一直以來都很照顧我,直到現在我成家立業。近日突然想到我的生父與繼父問題。
一 .來擔心生父不知去向,也不知人在哪裡,但未來會不會突然有繼承負債的問題?
二.來是繼父年紀也漸長,擔憂未來我跟他不具法律親屬關係,未來在照顧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因為繼父年紀比母親小,所以必須先有這個考量。
三.我查過網路資料,似乎民法有規定收養他方子女,必須大於被收養人16歲。很不巧的是,我繼父只大於我15 歲,母親是大我20歲以上,可是這樣是不是就真的沒辦法辦理收養了??從國中開始我就是跟母親和繼父一起生活,生父從國小後就沒再見過,一直都是繼父照顧我和母親,若未能辦理收養,對於一直照顧我的繼父感覺很愧疚,畢竟家中只有我一個小孩,不曉得是不是有解套的方法?感激不盡!!

您好~整件事情大概的經過,就是我在網路上購買了安全帽,結果尺寸不合,我要換更小的尺寸,結果賣方那邊沒有,我就要求要退貨,雖然他網上是有寫明不能退貨,但經我與消基會連繫過7天內是可以退貨的,我也如實回信給賣家,結果賣家就將我的帳號列入黑名單,當然我就給該賣家負評價,過程中我完全沒有用到不好的詞彙,給完負評沒多久後,賣家就用未顯示號碼播電話給我,用很差的態度、語氣要求我限我當日就要馬上把評語改掉,不然就要對我提告,當下我只回說你態度很差,對方就將電話掛斷了,在近日我就接到傳票(妨礙名譽)於10/22到地方法院出面說明,而我還要請假,當月的全勤也沒了....安全帽也沒給我退貨,想詢問看能不能有什麼方法,能有效的制止這個賣家的行為,以及我去法院說明該怎麼做呢??謝謝您~耐心的回答^^

在網路交友上認識了一位女生,在認識的這半年間他以需要投資為由向我借了十五萬左右
而一直到最近,他說投資的錢已經回本,要還錢給我,要跟我拿金融卡,把一些投資成功的錢放我這邊
我不疑有他,就用黑貓宅急便寄去她給我的地址跟電話
在9/26號寄出9/27號他收到了
後來在10/11時我去郵局補登,補登完我也沒看就走了
一直到今天10/17我再去補登時,發現不能補登,詢問櫃台,他們直接通報警察,這時我才知道我的戶頭成為警示帳戶,我也變成詐欺嫌疑人
存摺上已有三個人匯款進來,其中一個已經報案(我有看到他的筆錄,一樣是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那個女生是以有困難跟他借錢匯進我的戶頭他發覺是詐騙所以報案,而我現在才相信他是詐騙.........)
,所以我變成警示帳戶
我跟警方做完筆錄,也提供這個人的姓名跟生日,但是警方查證後查無此人
我跟他的聯絡就只有LINE,所以我也沒其他的聯絡方式
我有提供黑貓宅急便的收據,警示帳戶也有影本在警方那邊
之前匯款給他的是用另一個銀行的帳戶,我是否也應該提供給警方呢?
郵局的也有一次匯款,但是是直接顯示名字不是賬戶
警方說,以我的筆錄跟提供的東西,根本不足以讓法官相信我不是詐騙集團的人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警方說台中方面會傳我開庭,請問他們會以什麼方式傳喚我呢?畢竟這不是好事,不想讓家人知道
我會被判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行為時若在舊法,則適用舊法,告訴乃論之起算,是以告訴人知悉犯罪行為時起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