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之真實姓名及電話,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著手進行調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賠償部分,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損失,再者,若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16歲且為合意,亦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另就和誘之部分,若您無阻擋或斷絕其與監護權人之聯絡,亦有爭執不構成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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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依我國實務見解原則上只要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能夠透過電腦顯示網路犯罪之內容者,該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即屬所謂「犯罪地」,具有刑事訴訟之管轄權。從而本件依您所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屬具有管轄權,且既然經起訴由法院進行審理,當然更不可能再為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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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兒子亦未滿16歲,您亦可對女生提妨害性自主之告訴,再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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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法僅處罰與16歲以下之人為性行為之行為,因對方已經已滿十六歲,雖未滿十八歲,只要是雙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就沒有違背刑法問題,然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二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例將未成年人之保障範圍擴大至18歲以下,因此恐觸犯該條例。此外,因為對方離開家中,住在您們家裡,屬誘拐逃家之「和誘」行為,恐觸犯刑法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對方同意,還是涉及和誘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本件成案機率大,但必須考量女方的說詞,而有不同刑度,若能私下與對方達成協議,係最好解決方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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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種案件經常判無罪,所以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幾乎都不起訴處分,
除了少數幾個離譜的案例(有人跟我說他香港腳所以沒有去點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受理後(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1883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國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強係後備軍人,原住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明知其已遷出上開處所,該址早已無 人居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 使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指定陳國強應於民國97年4 月29日, 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 字第243200號、召集令編號0091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 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起訴書誤載為第1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次按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增 訂『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構成要件,同法條第3 項則規定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是其罪 之構成,自亦以有避免召集之意圖為主觀要件甚明。顯然修 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 屬刑事法上之目的犯,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 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度臺非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後備軍人雖有違反申報義務之事 實,且又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是否得論以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 仍以其主觀上「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獲證明為必要。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對於全案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第52頁背面 ),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且該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項均有相當關聯性,依 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 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及 寄存送達相片2 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國強固坦承於97年間未居住於戶籍地即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之住所,且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致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97年4 月29日至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村○○路1 號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 第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等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因施用毒 品、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嗣 於96年12月間經鄰居告知警察因伊未到案執行,至其家中查 緝,伊為逃避入監執行,且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伊即於同年 12月間搬離上開住所址,嗣旋遭通緝,伊於通緝期間均在臺 北地區之建築工地工作,並居住於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工地宿 舍內,而無固定住居所,迄今復未曾返回上開住處居住,且 因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上開住處並無任何人居住,故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所發教育召集通知雖於97年4 月間送達上開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或有人轉知伊,故伊並不知悉上開教育召集 之事,是伊實無意圖避免召集而遷移住居所之犯意等語。經 查: (一)被告陳國強為陸軍一等兵階級退伍,並設籍居住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為後備役之後備軍人,嗣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於97年4 月間所發指定被告應於同年4 月29日上 午8 時至12時間,前往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 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 育召集令,因被告未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仍分別於97年4 月 17 日 、同年月21日向被告上開住處送達,惟因無人收受, 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並有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97年8 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0970003200號函暨所檢附之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 移調查表、博愛甲字243200號、召集令第0091號教育召集令 (含應召員乘車〈船〉證、受領回執)、屏東縣警察局內埔 分局龍泉派出所召集令交付通知、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 書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張貼召集令交付通知) 、陳國強之戶籍謄本( 見偵卷第 1 至5 、7 至9 頁、本院卷第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被告陳國強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陳國強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減 為有期徒刑7 、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 96年9 月12日確定;其另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共3 罪) ,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共3 罪) ,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為執行通知後,因被告未遵期到署接 受執行,隨經該署於96年12月31日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 ,迄於100 年5 月12日,經警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道路某處緝獲被告到案,並送該署接受執行後,始撤銷通緝 ,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0 年5 月12日 吉警偵字第100000996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花蓮縣警察局吉 安分局志學派出所案件報告書各1 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2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偵緝卷第1 至3 、6 、15、16、 43頁),此核與被告前揭所供其為逃避上開案件執行而逃亡 ,並遭通緝,迄至100 年5 月12日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入 監執行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因之 ,被告既早已於96年12月31日遭通緝前即離去其上開住居所 ,且其目的係為逃避另案刑罰之執行,並因此遭受通緝,基 此,能否逕認其於遷移住居所之初,主觀上即具有意圖避免 召集之犯意,實屬有疑。 2.再查,本件教育召集通知於97年4 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員警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之住處時,因無人居住而無法交付,復 於同年月21日經警再次送達上開住處,然仍因該住處無人居 住致無法交付上開教育召集令,因而寄存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嗣經該派出所將前揭教育召集令之通知 書檢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等情,已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100 年12月7 日內警保字第1000019629號函暨所檢附之 檢還陳國強之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 遷移調查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書、召集令交付通知 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 :另佐以被告之父陳烈志 已於90年6 月6 日死亡、其母林秀玉亦於96年3 月9 日死亡 之事實,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 0 年12月5 日屏內戶字第1000002443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父 母陳烈志、林秀玉2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38至40頁) ,基上各節以觀,可見被告於遭通 緝逃亡期間,既未親自收受該召集令,且其居住處所亦無家 人代收信件,堪認被告對於受有教育召集一事,應非知情, 徵諸此情,益見被告遷移住居所之目的,並無避免召集之意 圖存在。 (三)從而,堪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強於客觀上雖有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 而遷移,致屏東縣市後備指揮部仍向其戶籍址之空屋寄送教 育召集令,並致無法送達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觀諸本件公 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有前揭逃避兵役犯罪之證據資料 ,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主觀上確有「避免召集處理」意圖 之得以確信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請問一下 我跟我前妻已經離婚三年了 我前妻是外籍新娘 當初因為他將小孩偷帶至國外 獨自回台 然後將我跟他一起買的車子拿去跟當鋪借錢 當初還沒有離婚時 他就在養生館上班 然後有了別的男人 後來我花錢將小孩子抱回台灣時 他跟我協議離婚 協議內容為 我不要至法院提起對他的告訴(當時準備告他委造文書跟妨礙家庭) 然後監護權歸我 在不影響小孩子的課業及身心發展的狀況下 他可以來看小孩 當初他是"口頭"跟我承諾 每個月會給我5000元 當作小孩子的生活費 然後小孩的健保費 及保險都算他的 但從離婚到現在 他沒有給過任何的扶養費 也沒有幫他保險付健保 都是我自己努力賺錢來扶養小孩的 想說我能靠自己把孩子扶養長大 不需要靠她 但是她的所作所為真的太離譜了 在酒店上班 到處騙人家的錢跟感情(這是她個人行為跟我沒關係 但是騙到外面的人跑來跟我說她的騙人行為 ) 常常吵著要來看小孩 不給她看 她就要告我 然後跟我爭監護權 我都要請假來給她看小孩 那讓她來看 問她為何看似很關心小孩 為何不偶而幫忙出點生活費 她都只回我說 她現在沒工作 生活也很苦 等她找到工作再給我 都找工作三年了 怎可能會沒工作 現在我已經到法院對她提起扶養費的告訴了 我想請問
1.當初只有口頭協議 現在要她付扶養費有辦法嗎? 若是可以 那能要她付多少? 離婚 時小孩一歲 現在小孩快4歲了
2.她若是反過來告我 要跟我爭監護權 怎麼辦 會輸她 被她爭回去嗎? 她在酒店上班(臨檢紀錄可證明嗎?) 我只在工廠上班 賺得一定沒有她多 (我一個月大約42000 她一個月大概12萬 她還有買一部車)
3.有沒有請律師 差別會很大嗎? 如果會的話 新竹有專門在打這種官司的律師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未使其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再關於性交部分,對方已滿16歲以上,可主張為合意,而無違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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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
103年9月19號 大概晚間10點多左右
因為馬上要出門回家下樓拿點東西,於是把摩托車臨停至大門前
但旁邊的空間是大概是兩個行人並行可以順暢通過的
當我上樓準備要走的時候遇到鄰居
對方:小姐請問車是你的嗎?
我:是的
對方:可以請你停旁邊嗎?
我:可是我要離開了!!
對方: 可以不要擋在門口嗎?
我:可是沒有擋到人呀?
對方:你知不知道你已經停半小時了(講話大聲)
我:我只是下去拿東西馬上要離開前後十幾分鐘吧?!
對方:(口氣更兇)我帶狗出去前後都不止半小時了,難道要我調監視器?
我:但是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一直擋在車前面硬要理論)
這時男朋友剛好上樓看到
男友:不好意思怎麼了?
對方:你們車可以不要停這嗎?(還是很兇)
男友:喔好~我們要離開了
對方 :(還是不讓路一直碎念,但因為對我態度很差男友有點受不了)
男友:(往前一步)不好意思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差嗎?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突然惱羞成怒破口大喊)你現在是X小? 台語
男友:不然你想怎樣?
對方:小兄弟我已經看到不只一次了,你現在是X小拉?蛤 你想怎樣 ?你現在是X小拉?你來啊來啊(動手連推兩次) 你們他X有種停在你們房東門口啊!!
男友:(不發一語,被推往後退了兩步)
男友:我們已經要走了,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兇嗎?
對方:(超級大聲)蛤 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想要怎樣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要怎樣 來啊來啊 ?(一直往前逼近,用胸頂男友)
我/男友:..............
男友: 好 ! 不好意思 我們要走了
對方 : (根本鬼打牆 狂罵)X你娘X掰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你住下面了不起是不是 ? 現在還不離開是不是 ? (但是他擋在車後面)
對方:(又帶威脅口氣接著說)你在讓我看到一次你試看看(感覺就是隨時要傷害我的摩托車還有人)
男友:(發動車子往後遷出)
我:(手叉著腰站在旁邊看著準備上車,然後因為我手上有刺青)
對方:(莫名其妙的突然轉過來很兇對我說)你不要以為有刺青了不起是不是 台語
我:............(直接上車)
我們騎走後要往後看後方有無來車
對方可能以為我們是瞪他,於是又無止盡的在後面用整條街都可以聽到的音量罵
我X你娘你現在是X小 你來 回來 來 X你娘X掰 (至少三次)
以上全程還有對方的老婆 有在一旁阻止 但都沒有收斂
全程都有被附近的兩台攝影機拍下
後面越想越覺得非常委屈 覺得非常不舒服 我們並沒有傷害妨礙到他
就算他真的覺得造成他的困擾,我的摩托車也沒鎖110很輕可以輕鬆移開
為何要受到他這樣對待?破口大罵?
所以我想要走法律途徑 但不知該如何開始 請幫幫我 非常感謝 !!!!
請問一下 我前妻之前偷偷帶小孩子回越南(他自己小孩子幫偷辦護照 小孩1歲而已) 然後就獨自回來 把小孩子丟在越南 也不肯給我去見面 回來台灣後 他沒有回家裡來 跑去酒店工作 後來我花了大概50萬頃婚姻仲介 帶我過去越南 把小孩子給抱回來 請問一下 這是否犯了略誘罪 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把小孩抱回來後 跟她協議離婚的 離婚證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我扶養小孩的5000元 學費她也會幫忙出 可是他卻沒有給我半毛的扶養費 也沒幫忙出過學費 現在常要我帶小孩給他看 可是我在工廠上班 六日有時候都要加班 跟她的時間很難配合 但是她都威脅我說 不給他看小孩子 就要告我不給她探視 天啊 前不出就算了 公司不能給我請假 我要拚用賺錢養孩子 難道這樣有錯嗎 就只能這樣任他無理取鬧嗎? 不知道是否能告她棄養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5000 但是我有她傳給我的簡訊 上面她有說會給我扶養費 這樣有用嗎
她現在在酒店上班 結果被人家告妨礙家庭徵信社的還找到我這 徵信社去她的租屋處裝針孔 還發現了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在我前妻那 幫我寄還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給我 都離婚了 為何還拿著我家人的雙證件影本 重點是她何時印的我也不知道 那這點有辦法告他嗎
現在都離婚了她做甚麼事我知道跟我沒關西 可是她這樣三不五時就打來鬧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 他要告我 一個月要來好幾次 那我都不用上班了 工廠上班不像她酒店賺那麼快 難道我辛苦養小孩有錯了嗎? 拜託 各位律師大人 教教我能告她甚麼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的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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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您好,我們是家小公司,在暑假有一工程延誤到開學,但因只剩部分工項,校方要求要建立圍籬,而我們雙方有些微的認知不同,所以僵持在圍籬的級數問題上,而此事也讓工程科的人來關心,而對方態度不是很好,所以公司的人態度也沒說很好,而開始有點爭執,此時公司的人好像有把手舉起(我不在現場,但覺得公司人可能氣,但絕對不會動手真打人的),所以公務科人員堅持要提告,警方當初也到了,只是公務人員去作筆錄,而公司人因還有事要做,而且也不是現行犯,所以沒必要立即出席去警察局,此事就這樣過了約一個星期吧,最近接到警方來電,說要作筆錄,所以公司的人員也去警察局作筆錄了,知道對方好像要提告的是妨礙公務罪及恐嚇,我十分擔憂之後會遇到什麼事,所以向各位律師詢問一下…………
1.請問對方這樣提告的成立嗎?好像說雙方經過筆錄後就是成立,之後就等傳單,那要注意準備什麼嗎?
2.對方當天突然出現,我沒注意是否有工作證,但這樣算妨礙公務嗎?我們一樣有圍籬措施,只是認知不同,雙方都還在商討,公務就突然出現,並且語氣也不好,明明就是雙方語氣都不好,卻要因此提告妨礙公務,難道不會太誇大事情了嗎?
3.此外,對方還要告恐嚇罪,因為覺得我們公司的人有要動手打她的意圖,所以以此為提告的依據,當天人不只他們倆,還有其他校方人員,對方好像是說因有其他人擋住所以沒打成,但是我們公司的人最多真的是氣而舉手,但絕對絕對不會真的打人的,知道這舉動對我們不好,但是也覺非對方講的那樣,所以我希望還是可以把事釐清,不要讓公司人員承擔非事實的罪名,拜託指點我們一些要注意的事吧,謝謝
我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建議,讓我知道怎麼解決此事,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幫助,也懇請大家多幫助給予一些應對此事的注意事項,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車庫若未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則可以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來由是
A與B皆為X公司已離職員工 C小姐仍在X公司在職中
A先生傳給B先生X公司內部機密資料觀看,B將此檔案透過FB傳給C小姐觀看(休年假期間,故發生點在自住居地)
此行為是1年半前發生之。
近日A與B接到X公司的提告,控告妨礙營業秘密,C為證人身份,後續
A與B配合警方及X公司調查並把取得方式及檔案去向皆交代,且配合消除動作。
據悉X公司會得知有該檔案的方式,是竊看C小姐的FB對話記錄才得知機密檔案外洩,據了解,C因為有在公司電腦登入過FB故有登入記錄,所以X公司可於C小姐在休育嬰假期間,進而登入FB帳號並觀看B先生與C小姐其對話內容才得知這份文件,而C小姐因為想保住工作職位而將剩下的所有內容對X公司主管坦言,才完成提告A先生與B先生的證據。
另外B是否可對X公司提起告訴?
如皆無,是否有那個法條針對X公司可提起告訴之?
謝謝各位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