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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多年,對方又要提告,該如何處理??

  •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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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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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諮詢一下我表妹與他先生於97/12結婚,100/11月底產子,但因男方認為孩子非親生,故兩造已於101/3月16 協議辦理離婚至今,且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名下子女』監護權歸女方,且男方不需給付贍養費,至今已9年多年了,但男方現在卻想提告,請問還能以通姦罪或侵害配偶權申告嗎??而男方還能以此向女方提出任何民事求償嗎??單親養兒至今,女方該如何自保,懇請幫忙~~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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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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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提告都可以,但通姦已除罪,若被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可於訴訟中提出逾二年的時效抗辯。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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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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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罪嫌部分,業已經大法官解釋除罪化,是無法提告刑事通姦罪;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您表妹配偶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其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本件需釐清有無時效消滅之適用?再者,倘未成年子女係婚生子女,您表妹可以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表妹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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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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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家事案件。

    依照您的敘述,男方不能請求扶養費,且侵害配偶權部分即使提告,也可以主張超過兩年的時效。

    另外,反而是女方可以提告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如果當初是註記男方為法律上父親。

    如果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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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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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通姦已除罪化,所以沒有刑事問題,另民事侵害配偶權,應已逾二年時效而無法再請求,此外,該子女係屬婚生子女,所以對方仍有扶養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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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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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您好,通姦已除罪化,侵害配偶權也已經過了時效,原則上對方提告不會成,除非對方提告別的,若您擔憂對方不知會告什麼,您可以將更詳細的經過line給我們,我們可與您討論並提供意見,以利您進行應對。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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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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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目前應妥善安排訴訟策略以及確定證據效力,相關事宜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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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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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您所述的法律問題,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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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0:20 最後編輯日期:110-07-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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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男方提告的具體內容為何?如果僅僅是外遇生子相關的是民事侵權損賠,是知悉後兩年內,事件發生時起十年,依您所述已超過時效。所以果真提告就先做時效抗辯。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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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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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應注意兩年時效的問題!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8 號、95年度台上字第736 號判決意旨參照)。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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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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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通姦與侵害配偶權應該都無法提告;女方這邊可考慮聲請酌定扶養費之訴訟,並得請求返還過去代墊之扶養費,以保障自己權益。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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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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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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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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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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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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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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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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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目前通姦罪已除罪化,而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故男方應無法再就侵害配偶權之部分求償。

     

    2、女方可以小孩之名義向男方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不受離婚協議書內容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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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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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7098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建議可提出時效抗辯,男方之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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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